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整。一是对新保护法未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的原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项目业已取消等情况,并将其申请退回。二是对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审批机关须一律停止审批。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变化情况,并将其申请移交新的审批机关审批。三是已实行委托审批且行政许可项目及审批机关未发生变化的,原委托行为继续有效。四是对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出售、购买、利用上述10种(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出售、购买、利用天然麝香、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的行政许可,在国务院对审批机关作出规定后按规定办理。五是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已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换发新证前应视同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新法实施后,在切实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同时,对加强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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