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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旧病,分清缘由,不能工作,解除合同

 温柔的TIGER 2017-03-21

  本公司是制造型企业,有一位新入职的女员工(重点:尚未缴纳社保)在工作时摔了一跤,整个手臂麻木无知觉,也不能动弹,当即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是痹阻神经损坏,最少要恢复三个月。治疗了一个多月,毫无起色。公司又带员工去上海就医,医生说该员工此病是慢性病,非一朝造成,员工听后就开始耍赖,说自己全身都没力气了,走不了路,吵着要回原来的医院治疗。  无奈当时场面混乱,我们只好将员工带回原来的医院继续治疗,现在三个多月过去了,治疗效果还是不明显,治疗费用公司已经投入7万多,员工还经常带着家人来公司讨说法。
  请教各位大神,像这种特殊情况的工伤,且未缴纳社保的,该如何进一步处理?  

员工身患慢性疾病,工伤后加剧,如何妥善处理?

  

看了题主说的问题,我想起了我公司以前的一个患胃癌的同事。只是一个是在工作接待喝酒时出现,一个是摔了一跤。但情形差不多。

  

一、确认是否工伤与患病问题

  

1、申请由专业机构对“摔了一跤与患痹阻神经损坏的关系进行认定”。即明确患痹阻神经损坏病的起因是什么?

  

调查了解:其是否是在以前单位所患的职业病?是否是在以前的生活中就有痹阻神经损坏的现象?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确因摔跤为决定因素引起的损坏神经,确定为工伤;另一种是本就患有痹阻神经损坏,但刚好由于摔跤引发(则与我司的患胃癌的同事一样)。

  

2、对摔了一跤所引起的外伤进行鉴定。摔跤如果有外伤,这个外伤部分肯定是工伤没有异议。只是看伤势如何。估计不大或许只是皮外伤,按工伤规定治好就行了。

  

二、对患痹阻神经损坏的同志的处理

  

由于是新入职,且没有买社保,那么就是为了如何正确的劳资双方不亏的的处理办法。

  

(一)对其是否为工伤,看看法条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可见:摔跤如果受伤是工伤一定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发作痹阻神经损坏,不一定可以视同工伤(如果以前没有,是由摔跤的决定因素则是)。

  

(二)如果确定不是工伤,只是患慢性病,则按患病处理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可见:其医疗期为三个月,那么其累计病休时间为六个月。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需要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如果不能继续工作,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医疗期及解除合同的待遇

  

1、关于医疗费用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可见: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医保其患病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应由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就要由你们公司支付了。

  

2、关于医疗期待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可见:其至多六个月的累计病休期内,其工资待遇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本地有规定,则按本地规定进行(如原四川的为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3、能否解除合同

  

(1)上述《医疗期规定》第七、八条,可以分辨其是否可解除合同。

  

如果调整岗位后还是不能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所以:解除合同为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六个月的医疗补助,如果确认痹阻神经损坏是重病,增加3个月医疗补助。即:合计10个月的工资。

  
  

附:以前的申请处理报告

  

关于XXX患病的处理报告

    
  公司总经办:  
  2008年11月与我司签定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该同志在2010年11月即请休病假,并于2010年11月10日查出患有胃癌并作了胃全切手术。拟对其作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  
  现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由于:XXX同志于20081113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20109月患病,故医疗期为3个月)。  
  2、待遇  
  (1)根据川府发〔1988〕170号《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故:按照XXX201011月查出胃癌,其医疗期应为3个月即:20101112月及2011年元月(在当时已付医疗期工资)。  
  二、退职处理及待遇  
  1、退职  
  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 及川府发〔1988〕170号《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八条有关内容 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又不能恢复工作,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劳社部发〔20028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4条规定,胃全切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为此:特对XXX同志作退职处理。  
  2、待遇:  
  (1)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故:应向XXX同志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2)补偿额度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串重病的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由于:XXX同志于20081113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201010月患病,至医疗期结束共23个月。应计经济补偿2.5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6个月工资,重病增加医疗补助3个月工资,合计11.5个月工资。。  
  故:其补偿金合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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