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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实务 | 刑事申诉干货分享

 心空富贵 2017-03-22

本文根据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刁太国律师近日在坤源衡泰大讲堂之“刑事申诉技巧”专题讲座上的主讲内容整理而成。

整理人:刘梦璞律师


事申诉概念,古代刑事法律已有,《隋书·刑法志》:“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闕申诉”,只不过在隋朝的司法体系中,历经县、郡、州、省仍不服判者,最终可向天子申明诉求;而在今天的刑事诉讼中,已有《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刑事申诉的基本程序,被告人经生效判决文书定罪量刑后,仍有冤屈不服者,仍然可以进行申诉,申诉制度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重要补充部分,因原案已由人民法院生效文书裁判,故提起申诉不仅需要充足的证据和理由,也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本篇文章对刑事申诉的基础知识进行了梳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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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诉法》第242条规定

有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有贪污、枉法裁判行为的,都应当进入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75条规定

除《刑诉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外,该司法解释增加了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等情形,也应当进入再审。

《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15条、16条规定

上级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照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法院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案件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人,不予受理,但无罪除外。原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1998年司法解释)规定,刑事申诉即只能申诉二次。然而由于刑诉法本身并无申诉次数的限制,也未作刑事申诉不受理的情形,新的刑诉法解释(2012年解释)未作明确规定。


2

刑事申诉主体、程序、时效及材料提交

申诉主体

《刑诉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解释》第37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认为刑事判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请程序

《解释》第373条规定,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应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材料提交

《解释》第372条规定,申诉应当提交(1)申诉状;(2)原判决书、裁定书等;(3)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新的证据材料等。

申诉时效

《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10条规定,刑事申诉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应具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3

律师接受刑事申诉案件的流程

接受刑事申诉案件的条件

(1)提交原判决书、裁定书等;(2)若首次申诉并被驳回的,提交驳回通知书,若经再审仍不服并再次申诉的,提交原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委托人为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相关证明材料;(4)原审卷宗材料。

申诉材料的阅读与分析

在正式确立刑事申诉委托关系前,代理人应(1)阅读原审裁判文书并作好阅卷笔录,熟知原审认定的罪名及事实(证据);(2)收集与原审认定罪名、事实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以及理论研究资料;(3)写出分析报告,确立是否应代理该刑事申诉案件。

建立刑事申诉委托代理关系

主要是订立委托申诉合同、签署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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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流程

确立申诉重点

在阅卷的基础上,确立申诉的重点,将原判认定的罪名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相比较,确立申诉要点,尤其是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进行分析并形成相关分析性文件。如证人证言的判断;传闻证据的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等。

制作相关调查需要的提纲

基于对原判决证据的分析研究,制作相应的调查提纲,并依据调查提纲实施调查,以取得申诉所需的新证据。

审查、编辑申诉证据材料

对经调查取得的申诉证据以及原审卷宗内的申诉证据(未被原判决采信的)进行审查编辑,并形成申诉基础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申诉证据分析意见。

制作申诉书及申诉证据卷宗

在对申诉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制作申诉书(状),对申诉证据归类整理、编辑并成册。

提交申诉书、申诉证据

向法院提交申诉书及申诉证据。



刁太国律师


合伙人

党委纪委书记

刑事法律实务中心名誉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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