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营改增:应对营改增——餐饮住宿服务行业(政策更新)

 流长源远 2017-03-27

一、餐饮住宿服务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人。

(二)纳税人分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纳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项目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营改增过渡期间,如果纳税人2015年月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或者等于515万元,则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

注:515万=500万×(1+3%)(3%是营业税的最低税率)。

(二)餐饮住宿服务的征税范围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的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地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1.区分会所服务与餐饮服务

餐饮业日益新颖,传统的大型饭店逐渐向会所转型,该类会所不仅提供餐饮服务,还增加了许多文化高端服务。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附着在会务安排之中的个性化服务,则属于“现代服务”的范畴。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会务安排之外的个性化服务,对于其提供的综合性服务,归类为“其他生活服务”。

2.区别住宿和不动产租赁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难以区分住宿与不动产租赁收入,常见于当前各地盛行的“民宿”。

那民宿究竟是属于住宿还是不动产租赁呢?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住宿服务定义为: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不动产租赁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但民宿通常在提供住宿场所之外还会提供一些配套服务,因此民宿属于住宿服务项目。

(三)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

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事项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量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餐饮住宿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则是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销项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税率)后再乘以税率6%。

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项目说明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

2.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计算增值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征收率)后再乘以征收率3%。

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如何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我们常说“营改增,营改增”,那么税负是如何实现只减不增呢?我们将通过下表进行对比分析。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对比营业税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从税率上看相对营业税的5%有所提升,但是由于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纳税人只要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抵扣,便可轻松实现税负降低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征收率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税负降幅达40%。且增值税是价外税,需再进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价税分离,税负进一步降低。

案例

某连锁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当月购进的肉品、饮料等从下游的食材供应商取得进项税额凭证,可抵扣税额为3万元,按改革前后,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营业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总计

应纳营业税100×5%=5.00-5.00

一般计税应纳增值税100÷1.06×6%=5.66-32.66

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100÷1.03×3%=2.9102.91

案例分析:

(1)如果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税负整体下降

(2)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取得可抵扣进行税额越多,税负越低

建议餐饮服务行业合理选取计税方法,并在可开具有效进行税额凭证的正规批发商处采购农产品,以此减轻税负。

二、餐饮住宿服务营改增过渡及优惠政策

(一)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二)政策更新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政策的发布意味着餐饮企业外卖业务按照6%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解决了困扰餐饮企业外卖增值税率的问题。

此前,由于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销售等非现场销售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货物销售,需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

(三)优惠政策

目前餐饮住宿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但可以适用于一些普通的免税优惠政策和扣减增值税的优惠。如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有小微企业优惠、针对残疾人从业、随军家属就业等享受的优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