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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一招】如何妥善应对组织的谈话函询?

 anyyss 2017-03-28

【编者按】

随着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等理念的确立,特别是“四种形态”的实践深入,各级纪检机关普遍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重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的概率明显升高了。假如你接到组织的谈话通知或函询信件,不要惊慌失措,先冷静一下,看完这篇小文你就明白了。




什么是谈话函询


编先来科普一下:谈话函询,从字面就能看出来是谈话+函询。对于谈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就是面对面的谈话。一般是下面这个场景。↓↓↓



而函询,顾名思义,其实就是用信件函告的方式来针对举报反映存在的问题进行询问,也是纪委部门处理各种渠道所反映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常用方式之一。函询通常只是问询性的,不像约谈有较强的针对性。


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精神。谈话函询的目的,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让有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体现出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


哪些情形适用可以进行谈话函询



实践中,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可以进行谈话函询。


不如实对待谈话函询的后果



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函询对象廉政档案。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执纪实践中,部分党员干部在组织谈话函询时,存在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行为。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类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


此外,谈话函询问题一般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认定。实践中存在被审查人在得知被组织调查后,为掩盖违纪事实,主动采取向本单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有关组织“汇报思想、呈报书面材料”等形式提供虚假情况,企图干扰、妨碍组织调查。此类行为,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


比如一个市委书记在省纪委函询后说假话,省纪委书记与其谈话后继续隐瞒真相,在省委书记与其谈话后仍欺骗组织,甚至以辞职、提前退休等方式对抗组织,那么这个干部的行为可以考虑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


如何正确对待谈话函询(附送全流程)



谈话函询其实不可怕!只要能正确看待,妥善应对,向组织把问题讲清楚,反馈实际情况,就不会有问题的。

那么,一次谈话函询的流程是怎样的?让我们跟着浙江金华武义县纪检干部廖惠健的脚步,去一探究竟。


Part1:访初核


看到这封信访件了吗?!

它可是一封实名举报信哦!!!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要从这封信讲起~~

2016年3月初,武义县纪委第一纪检室收到信访室转来的实名举报信访件。


信上说的是武义县某局的副局长陈某,在一家电站投资入股。


“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投资入股”,根据这个规定,经验丰富的纪检干部廖惠健立即对内容进行了初核,并迅速制定调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

记者:哇,这是封实名举报件哎!!!

执纪者:根据经验,实名举报件的可信度比较高。


接信后,要调取资料或者调查相关人员,对信访件的真实性做初步判断。


若信访内容有违纪可能的,需制定调查计划。

Part2:函询申请


上面这份调查计划~~

就是廖惠健专门针对这次案件制定的~~

计划已审批,下一步就是实施啦!

“你们电站的股份构成情况怎么样?”


“近几年来运营方面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


为了掌握实际情况,廖惠健他们根据调查计划,赶往信访件所指的水电站,向水电站工作人员询问取证……


一番调查,廖惠健他们并未发现陈某入股该水电站的证据。


“是信访举报不实,还是另有问题?接下来我们要怎么做?”带着一连串的疑问,廖惠健和同事重新调整了思路。


“有没有入股小水电站的行为,陈某自己最清楚,函询应该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了。”带着这样的想法,廖惠健向县纪委领导递交了函询申请。

记者:终于要用到函询了!

执纪者:不同于违纪公开通报,函询是党内组织生活的一部分,被函询的对象可能“有事儿”,也可能“没事儿”。


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将受到纪律处分。

Part3:发函


“请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简单的一句话,门道可深呢~~

“我们不能直接问当事人有没有在某电站入股,这样容易泄露相关信息。询问不宜过细,一般往面上问就可以了,当事人心里实际上清楚得很。”


廖惠健向陈某当面送达了《函询谈话督办单》,并要求他在收到函询的规定时间内,就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

记者:这么简单的几个字,其中的门门道道究竟是啥?

执纪者: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


“曾经,有一个机会摆在面前,就看有没有珍惜……”出于对干部的关心,让有苗头性或倾向性的党员干部主动、如实说明问题,如果有些领导干部自己没把握好,在组织函询时不以为意,或回避、隐瞒或编造事实问题,那么最后走向“悔恨”的结局也怪不得他人了。

Part4:回复


这份就是陈某的回复

右下角,是他的手写签名

“我并没有在信访中所指的水电站入股,但是我在另一处水电站持有股份。”


发函后的第三天下午,廖惠健收到了来自陈某的回复。


廖惠健立即将回复内容与掌握情况进行核对,并赶往陈某所交代的水电站重新调查取证。


确实,陈某在其交代的水电站投资入股情况属实。

记者:这个案件里的陈某,如实交代了问题。但函询毕竟只是内部的书面询问,会不会有人想蒙混过关?

执纪者:其实不然, 今后如果该同志再次被举报,一旦查实第一次向组织作出的说明不准确、有隐瞒等,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将在原有情形下加重。


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面对谈话函询,会实事求是地回答陈述;有的即使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仍然把谈话函询正确看待为一次提醒、一次教育,诚恳接受并进行深刻反思。


综合中纪委网站、“反腐前沿”微信号等信息,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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