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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耍流氓,诈骗他人财物却不能定诈骗罪

 yougs88 2017-03-28

一、研究背景

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和一般诈骗罪中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再以一般诈骗罪论处。如何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范围,是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关键,根据司法实践来看,一小部分一线办案人员对二者的区别还停留在是否采用书面合同为区分点,还有一部分人员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划分没有标准,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下。

二、基本案情

刘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假装是某公司的老总,到各大劳动中介公司张贴招工广告,多名劳动者联系庄某,刘某虚构事实假装为他们设立了公司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称年薪保底为8万元,但要求应聘的劳动者先支付2000元的保证金,以此口头和多名劳动者达成了协议,共计骗取所谓的保证金5万元后逃匿。

问题:1、刘某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2、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哪些?

三、解析

1、客体的不同。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而普通诈骗罪只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是否订立书面合同,并不是区分点。在合同法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狭义的市场秩序,而狭义的市场秩序仅指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管理秩序。可见,只要是符合这些市场特性的合同,不管类属何种性质,都应包含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中。

1)合同法: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中,具有双务、有偿的性质,那么是符合市场特性的,理应包含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之内。而应当排除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民间的借款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无偿的仓储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此外,还具有双务、有偿性质的无名合同,其所具有的市场特性与其相类似的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是无本质区别的,也应当包括其中。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不具备双务、有偿的市场特性,不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同。

2)物权法与担保法:五种担保合同,即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合同,这些合同同样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所应具备的市场特性。

3)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能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尚有不少争议,但笔者认为,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所以合同诈骗罪所指向的市场理应包含劳动力市场,利用劳务合同诈骗劳动者财产的,显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将其包括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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