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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senllon 2017-04-05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补助设施目录及技术方案的通知》(农办加〔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项目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实施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总体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形象工程;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强化指导服务,抓好技术培训,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项目建设,推广普及科学适用的农产品初加工技术,实现"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的目标,推动我省柑橘等果蔬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实施原则 
  1、突出扶持重点。坚持扶持柑橘为主兼顾特色果蔬产业,向优势产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坚持集中连片建设,整体推进;坚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引导农户和种植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经营,延长产业链条。贫困地区通过项目的实施,突出专业合作社对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将补助资金折股量化给农民,更好地发挥补助政策在精准扶贫和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收中的作用。
  2、农民为主建设。政府部门主要通过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出资出劳、自主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3、阳光规范操作。切实做到项目管理全程公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政策内容、资金分配、受益主体确认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均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二、项目实施范围、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
  (一)补助范围。2016年新建的果蔬贮藏保鲜通风库、简易冷藏库、组装式冷藏库。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补助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见附件1),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座,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每个家庭农场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总库容不超过200吨。 
  (三)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实施对象兑现补助资金。 
  三、项目实施的县市区及资金分配情况
  (一)项目实施县市区。2016年我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在16个县市区组织实施,分别为:炎陵县、新宁县、洞口县、石门县、永定区、慈利县、道县、资兴市、永兴县、宜章县、溆浦县、麻阳县、洪江市、泸溪县、保靖县、永顺县。
  (二)资金分配情况。依照柑橘为主兼顾其它特色果蔬,充分摸底调查,结合2015年项目执行情况,对2016年产地初加工补助资金进行了统筹安排(详见附件3)。
  四、项目组织与管理
  (一)扎实做好准备工作。一是广泛宣传,扎实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农业信息网广泛宣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引导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项目,切实摸清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对储藏设施类型、规格以及建设需求。二是制订实施方案。各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补助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于5月18日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三是扎实做好培训工作。要严格依照农业部有关技术规程、验收指标,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果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主及专业合作社人员进行培训。各项目实施县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培训方案、落实好经费、场所以及师资力量,以确保培训质量落到实处。四是设立咨询服务电话。项目县设立服务和咨询电话,安排人员进行值班值守。
  (二)认真组织申报审批。一是申报审批。申请人自主自愿向乡(镇)政府申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填写项目建设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进行审批。二是公示项目。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项目建设申请表审批同意后,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开始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三是建设现场技术指导。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负责人在完成技术培训后,按申请获得批准的设施类别、型号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期间,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到建设现场进行全程技术指导服务,帮助农民和专业合作社解决设施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三)严格执行验收兑付。一是严格组织验收。各项目实施县在项目建设结束前,及早制定验收方案,做好验收准备。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级农业部门申请验收,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根据项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取消项目资金补助。项目县将验收情况上报到省农委、省财政厅,申请对项目县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二是做好设施编号标识工作。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行全国统一标识,该标识应悬挂或喷涂于设施的醒目位置,补助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县级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自然编号以县为单位从00001排起,不得重复或间断,设施与编号一一对应。上年已实施县,自然编号在原有排序基础上累加。三是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对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设施,县级财政部门将设施奖补资金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以"一卡通"形式将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农户、专业合作社。
  (四)及时做好总结上报。各项目县要将补助设施审批信息和验收信息分别在审批和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要进一步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在项目执行过程(6-11月)中要加强情况调度,每月20日向省农委报送补助政策工作动态和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在项目建设完工、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要及时认真总结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6日前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联系方式: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0731-84431011,hncyc2015@163.com;省财政厅农业处,0731-85165171,财政内网邮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等涉农部门为成员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产地初加工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工作责任。政府分管领导要搞好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产品加工科研机构协调,建立技术支撑单位。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申报、审批、公示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县财政部门在项目验收、审查合格后,组织调度资金,发放补助资金。
  (二)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加强专项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抓好补助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坚决杜绝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雁过拔毛"等严重违规行为。严格资金监管,建立健全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搞好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登录、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做好阶段性执行情况总结,及时反馈典型经验,推动工作的有效实施。省级管理部门对各地补助政策实施情况将进一步加强跟踪督导,开展电话回访工作,随机抽查建设用户,核实其真实性,抽查比例不低于5%。适时对实施县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督促各县及时将补助设施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和落实工作报告制度。
  (三)科学指导,优化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产区农户、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建设服务,确保补助设施绿色环保,围绕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项目管理部门规划建设时要充分考虑设施综合利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不同农产品季节特点和储藏加工技术,实现"一库多用",切实提高设施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四)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县财政应统筹协调,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宣传、本地化设计、技术指导与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中央财政对产地初加工项目实施补助的同时,有条件的项目县可以整合相关资金,对实施主体给予一定配套补助,以确保工程建好、管好、用好,发挥效益最大化。
  (五)宣传推介,营造氛围。各地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及建设成效、经验做法等内容。项目实施县市区要设置醒目的永久性宣传标语,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补助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湖南省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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