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伐林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 2、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是想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3、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也是想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4、如下三种情形都成立盗窃罪,而非盗伐林木罪:(1)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谋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2)盗伐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的。(3)盗伐树木的数量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但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 5、枯死林木不能成为刑法上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犯罪的保护对象。 6、盗伐枯死林木的,虽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但没有发生侵害森林资源的犯罪结果,只能认定为普通的盗窃罪。 7、滥伐自己所有的枯死林木时,虽然违法森林法,但既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也没有侵害森林资源,故不成立任何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