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颁布又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那么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受规定规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2016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问题解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适用该规定;二是企业和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该规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受该规定规制? 答:该规定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适用范围。 虽然《暂行规定》未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适用范围,但与《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是有冲突的。 为何《暂行规定》不将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据人社部有关部门解释,主要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体制本身就有特殊性,因此,暂时不予规制。 这就从法律层面告诉我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暂不受同工同酬、三性岗位和比例的规制。 三、《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调整,规定了两年过渡期,是否在两年内比例不受约束,而企业在此期间违法也不受处罚? 答:《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并同时规定:“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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