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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QQ被盗 会计误办指令谁担责?

 半刀博客 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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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指令转账  女出纳如数照办

家住河北省承德市的兰玲,从原单位下岗后,为重新谋一份稳定的职业,苦攻会计专业。2014年下半年,终于如愿以偿考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接着她应聘到当地一家效益较好的典当公司上了岗。作为公司新人,兰玲格外卖力工作,因而深得领导和同事好评。2015年3月17日,她早早到了单位,刚刚开启电脑,QQ就不停闪烁,定睛一看,原来是公司老总赵伟的头像。兰玲心想,赵总正在外地出差,此时在QQ上与她联系,一定有什么急事,忙不迭点开窗口向对方打了招呼。“小胡,最近公司财务运转正常吧?”“赵总”直呼其名发问。“还行”。兰玲到公司工作不久,第一次直接在QQ上与赵总对话,显得十分拘谨。接着“赵总”聊了几句即将开展的重要业务后,话锋一转向她发出指令:“刚谈了一单借贷业务,你尽快把款子打给客户。不能耽误。”兰玲进公司时间不长,深知赵总的办事风格,他一向雷厉风行,下属稍有怠慢,就会发火呵斥。这次她第一回接受赵总下达的指令,一定要迅速办好。“赵总放心吧,分分钟就能搞定。”于是,兰玲根据QQ上留下的银行卡号,于8点59分通过网上银行,向户名杨军的工行账户转入46万元。上午11点23分,兰玲的 QQ抖动了几下,她再次点开“赵总”的头像。对方称:钱已到账,合同变更,速补14万元到杨军的同一个账户。尽管已快到下班时间,兰玲心想,赵总交待的事,容不得迟疑,她麻利地再次点开工行网上银行页面,插上U盾,如数转了账。12点17分,“赵总”的头像又亮了起来,“14万元到账,再转7万元到杨军的农行账户。”接着发来农业银行的账户号码。此时,公司网银的余额显示不足,兰玲告知,银行对公业务,要到下午上班后才能办理。“赵总”则强硬地表示:立即汇款,不得有误。

下午2点,兰玲在农业银行第一个取了对公业务的号,在柜面转账7万元。至此,兰玲已从公司财务转账67万元,到杨军户名的银行卡。在办理以上三笔转账汇款过程中,她既没有与当天因事外出的主办会计沟通,也没有打电话与赵总本人直接核实。直到第二天上班后,她向公司主办会计说了赵总的QQ指令,引起了会计主管警觉,主管立即打电话向赵伟本人询问,电话中,赵伟立即惊呼“压根没有这档子事呀!”因他有两个手机,而载有QQ的手机常常放在公文包里,便立即打开包拿出手机,点击QQ,发现已不能像往常一样自动登录了。他赶紧输入密码,界面跳出了密码已被修改的提示。赵伟这才明白,一定是他的QQ被盗了,骗子冒用了他的名义发出的转账指令。“快去报警!”赵伟厉声责令。紧接着,手忙脚乱的兰玲在公司人员陪同下,向承德市公安经侦大队陈述了全部过程。当天,经侦民警立即展开初步侦查,只可惜迟了一步,工行和农行ATM监控显示,一蒙面人已于转账当天分多次将67万元悉数取走。


       被骗款泥牛入海,公司索赔起纷争

公安正式立案侦查后,一直未抓获犯罪嫌疑人及追回被骗款项。公司查阅了QQ上的聊天记录发现,当时聊天页面上已显示提醒,“当前好友不在常用环境登录,如聊到钱财交易,请打电话或视频核实。”

公司总经理赵伟气愤地认为,兰玲太不负责任了,坚决要求她对公司的全部损失负责。而兰玲自从办了错事后,懊恼不已,神思恍惚,为表示对内疚,她瞒着丈夫从家里拿了2万多元赔给公司后,哭着向赵伟哀求,自己多时没有工作,实在赔不起这么一大笔钱。

兰玲的丈夫成钢得知原委后,他对妻子动用家中仅有的存款,赔偿给公司十分恼火。便找到总经理赵伟理论,称兰玲作为公司聘用的出纳会计,处理单位的财务往来是职责所在。虽然因疏忽大意,轻信骗子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却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况且,骗子冒充的确确实实是总经理的QQ,她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领导临时交办的紧急任务,即使存在过错,根本原因还是总经理的QQ被盗造成的。他质问赵伟,员工履行职务出现差错,岂有让个人赔偿的道理?为此,成钢与公司领导发生激烈冲突。

2015年下半年,典当公司一纸诉状将兰玲及其丈夫成钢双双告到了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典当公司的理由是,兰玲在履行出纳会计职责中,违反工作常规,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资金67万元转账给他人,该行为属于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成钢与兰玲是夫妻关系,而兰玲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工作期间,其因工作产生的收益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兰玲侵权行为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他们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兰玲在法院一审开庭时辩称,自己入职以来,一直严格按照公司操作规程,办理相关存取款转账业务。公司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会出现上司通过QQ给员工发号施令的事情。因此,这次是属于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没有违反工作常规。即使出现工作差错,也是公司管理上的问题。其要求员工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兰玲的丈夫成钢当庭表示,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矛盾,把家属告上法庭的事,闻所未闻。对方的诉讼请求荒唐无理。

对于典当公司提起的这场诉讼,一审合议庭在评议时虽存在不同意见,但多数意见认为,兰玲作为公司的出纳会计,在履行职务时虽有过错,但并非个人故意行为。对兰玲的失职行为,公司可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分,但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与其丈夫成钢以家庭财产共同赔偿于法无据。故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典当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一并由典当公司负担。


        终审裁判是非清  公司员工各担责

一审判决后,典当公司不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大宗资金的进出必须由财务主管审核和总经理签字批准。兰玲不仅未履行出纳会计的基本岗位职责,而且也未尽到常人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也未请示和汇报,足以说明其行为具有重大过失。且造成的损害结果是确定的。兰玲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发生在她与丈夫婚姻期间,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兰玲个人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成钢作为其丈夫有义务帮助妻子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庭审辩论时,兰玲直言公司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称公司领导经常通过QQ给员工下达任务,这次自己接受QQ指令处理财务事项,符合公司在管理方面的操作习惯。故因被骗事件发生的损失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更何况,本案因刑事犯罪引发,公安机关仍在侦查中。截止二审开庭时,公司的最终损失是多少,还不能确定,自己作为普通职工,不应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负责。庭审中,她的丈夫成钢则提出,这次事件,兰玲因履行职务而受骗上当,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她也是受害者。同时,她的职务行为与家庭无关,自己更不是责任主体。兰玲从家庭共同财产中赔给公司的2万多元,应由公司发还。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整个案情,作了具体分析。兰玲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及未向公司领导核实QQ号的情况下,依据聊天对象冒用公司老总名义通过QQ发出指令,轻率地将公司的67万元财产转给案外人杨军。在此过程中,兰玲未与汇款指示人进行电话沟通,未按系统提示核实身份,缺失基本的常识判断,没有认真确认工作任务的准确性,也违反了出纳会计的基本操作流程。由于没有尽到作为会计的谨慎注意义务,因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兰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并且这一过失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典当公司作为管理者,在兰玲上岗前,未对其进行必要的规章制度等方面教育和培训,在公司监管方面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性质,结合具体案情,酌定兰玲的责任为70%,典当公司的责任为30%。成钢虽为兰玲的丈夫,但因给公司直接造成损失的是兰玲,典当公司要求成钢承担共同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2016年5月1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兰玲赔偿典当公司44万余元。


以案说法: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应予赔偿

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否由其买单?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见于劳动部法规,即《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般而言,职工履行职务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履行职务产生的风险归于利益享有者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一概可以向职工主张赔偿,显然规避了用人单位经营风险,有失公允。然而,如果职工在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负有一定责任,放任职工疏于职责,职业义务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儿戏。因此,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用人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督职工谨慎履行职责,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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