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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㈡

 厦门社保代缴 2017-04-06
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㈡
发布时间: 2017-02-27 【字体:    】

20173—20176

城乡居民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起付标准 500

个人自付

 

10000元以下

55%

45%

35%

 

10000

35%

25%

15%

 

起付

标准

      

1000

600

200

 
 

二次及以上住院

500

300

100

 
 

10000元以下

34%

24%

14%

 

10000-20000元以下

29%

19%

9%

 

20000

24%

14%

4%

 

城镇

1、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2、在厦门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非从业人员;

 

农村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1、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为130元(政府补助470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人员,个人免缴医保费;

2、对连续参保缴费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071月份参保者,16月可按一个年度计算;

3、可使用已建立共济的家庭健康账户资金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等。

4、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诊疗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

5、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35 万元(个人负担20%);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参保人员户籍迁入厦门时间设立统筹最高上限。其中户籍迁入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户籍迁入每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高10%。

7、根据厦发改价格【2016925号,自20173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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