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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独家解说新鲜出炉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风风の影影 2017-04-07

 “听说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啦? ”  

                                      

                                                   “是吗?是吗?都有什么变化啊?”              

                                                                           

            

那就跟小编我来看看文件吧。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并以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公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


那么这次具体对哪些栏目进行了修订呢,对企业报关又有怎样的新要求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对部分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一)“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


明确“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二)“运输方式”栏目部分代码明确适用范围

2016年20号公告中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2017年13号公告明确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三)“征免性质”栏目

增加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本栏填报“特案”。





(四)“贸易国(地区)”栏目

将“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更改为“发生商业性交易”的




(五)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栏目

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陆区名称及代码。”




(六)“许可证号”栏目新增可填报许可证件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七)“随附单证”栏目

将“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将另行公告”明确为“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执行。”




八)“标志唛码及备注”栏目

1.将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明确为填报“”。

2.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的基础上,增加了“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陆区代码”的要求。

3.增加了服务外包货物进口,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的要求。




(九)“数量与单位”栏目

因海关总署前期已对化妆品数量申报进一步明确,故该栏目原文中“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的表述已不适用,此次更改将“化妆品”有关内容删去,有关化妆品数量的申报应参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十)2016年20号公告中新增的报关单

报勾选项目“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三个栏目在此次修改中明确“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二.修改部分栏目的表述



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三.明确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申报相关单证填制规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以上就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啦。小编认为总体上此次修订,以“明确概念,有利填报,查漏补缺,减少争议”为出发点,对于报关从业人员而言算得上是一门“必修课”。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大家要抓紧时间学习哟。


源自:阿拉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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