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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手记021:金融商品转让价差的处理

 刘刘4615 2017-04-08
原创 2017-03-28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金融商品转让的账务处理

实际计算时,企业先对每一只或者每一类金融商品单独核算其买入价、卖出价等信息,事实上每一只金融商品都可以在月末结算处转让后的当月销售额,可能是正差,也可能是负差,但税法并不要求每一只金融商品单独缴纳增值税,因此当月的正差和负差应予以合并。合并计算出整体正差和负差后,再去考虑6%的销项税额。

1、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这样处理其实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事实上当期金融商品转让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可以用于抵扣当期进项税的。比如,假设当期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的销项税额是100万元,当期转让金融商品销项税额是6万元,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06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金融商品转让部分形成的销项税最后其实被抵减掉了。

我们建议当期依据上述原则确认的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借:银行存款  318

    投资收益 106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424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6

贷:投资收益6

这样处理其实也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这部分负差导致的最终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金额,其实是不能抵减当期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的,或者说不能向一般进项税额那样抵扣当期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销项税额。

我们建议当期依据上述原则确认的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在年度中间予以保留,留待下期继续处理。但是对于12月的负差无法结转到以后年度。也可以像22号文要求的那样计提借方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待确认其无法转销时,再将其冲减并确认投资收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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