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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高院下发通知:法院可以启动第二轮拍卖

 桂步祥律师 2017-04-11


4月10日,江苏高院发布《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217号),对第二轮司法拍卖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包括五项内容:

 

一、关于第二轮司法拍卖

 

网拍并未限制或禁止第二轮司法网拍,江苏省仍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拍卖的规定》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1、第二轮司法网拍的启动。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2、第二轮司法网拍的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即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若仍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注:即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标的物为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的,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可按照网拍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低于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价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3、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以物抵债。第二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的价格按照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确定。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

 

全省各级法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做选择,仍统一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

 

若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选择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拍卖,执行法院可委托在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上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

 

三、关于清空、交付要求

 

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

 

人民法院对于拍卖成交的动产、不动产等需要交付买受人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负责交付买受人。

 

四、关于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五、关于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正式上线,根据最高院要求,在网拍平台成功发布拍品后,所有信息不得更改,各级法院在发布拍品信息前务必仔细、谨慎填写,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无误后再行发布。

 

拍品信息发布后发现发布的信息确实有错误的,应及时将拍品从网拍平台上撤回,修改、完善、确认无误后再重新发布。

 


附:《网拍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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