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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构建有效的讯问语境

 凡凡人人人 2017-04-12


本文作者介绍:


从语言学维度看,人类语言的交流功能只有在适当的语境下才能顺利实现。职务犯罪讯问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语言交流活动,也存在相应语境。适当的语境可以为讯问创造有利条件,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不适当的语境则会阻碍讯问工作开展,甚至使案件侦办陷入僵局。在日益规范的程序法和证据规则下,职务犯罪讯问工作面临更为严苛的要求,以及由此而来的更大困难。侦查人员从语境构建的角度,就讯问策略和技巧进行探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十分有利的和必要的。


PS:这是本文的逻辑思维导图,大家可以先点开看一下,方便大家阅读


一、讯问语境


语境,作为语言学术语,被区分为文化语境情景语境。文化语境,泛指社会文化背景;情景语境,则指言语行为发生的具体环境,即本文所谓的语境。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流工具,但语言的交流功能只有在适合的语境才能完满的实现。


语境在人类语言交流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适合的语境有助于交流目的顺利实现,不适合的语境则可能对语言交流形成障碍。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作为一种特殊语言交流活动,目的在于促使讯问对象如实供述,与之相应的语境,即职务犯罪侦查的讯问语境。


具体而言,指侦查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讯问时营造的一种特殊的语言场景和氛围。适当的讯问语境,可以放大侦查人员的优势,挤压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和避罪期望,促使其如实供述;不适当的讯问语境,则会滋长和强化讯问对象的反侦查信心,甚至使整个案件的侦办陷入僵局。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语境与讯问目的是否相适,直接关乎讯问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职务犯罪是典型的白领犯罪,犯罪嫌疑人通常社会阅历丰富、智力水平较高、人脉关系复杂,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往往较为困难。


在合乎法定程序和人权保障的原则下,侦查人员只有合理运用语言、心理、逻辑等技巧,依靠对证据的精微掌握与研判,才能逐步突破讯问对象的心理防线。如何成功开展一次职务犯罪讯问,不啻理解为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讯问语境。


二、法理依据


“构建”指人为的创设与搭建,构建语境的素材:


其一是已掌握的犯罪线索和证据;


其二是依据前者“合理演绎”而来的抽象素材。


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运用前者进行语境构建展开讯问工作,其法理和依据当不存在疑问;而关于后者的运用,则有在法理上作探讨的必要。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的“合理演绎”,指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和已有证据所作的逻辑推演和判断,或为营造氛围而采取的手段,目的在于弥补已有证据的片面性,促使讯问对象如实供述。


从刑事证据合法性的维度看,这一过程不免令人质疑,但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是,适度进行“合理演绎”,在刑事案件讯问中是难以避免的,之于职务犯罪案件则尤为如此。


通常在讯问之前,侦查人员从犯罪线索中获得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之于讯问对象全部犯罪行为,甚至只是冰山一角,如果讯问以一种绝对坦诚的方式进行,案件的侦办工作无疑将举步维艰。


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合理演绎”,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绝大多数罪犯不愿意承认有罪,从而必须从心理的角度促使他们认罪伏法,并且无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等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


刑诉法第50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与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比两条规定不难发现,刑诉法作为非法证据明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仅为“刑讯逼供”收集的,对“威胁、欺骗、引诱”收集的则未予明列,而以“等非法方法”概述,这一细微差异,与其说是立法过程中偶有的疏忽,不妨解释为立法在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因顾及刑事侦查中的客观困难和需要,所保留的一个微妙平衡。


对于前述“等非法方法”,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二者均对讯问的“违法、强迫”或“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疼痛和痛苦”作了强调,并作了“度”的区分。这一“度”的区分,一方面明确禁止了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相当的“非法方法”;另一方面实则也为讯问工作界定了策略和技巧的发挥空间。


当然,前述“合理演绎”作为一种技巧和策略,除了严格以案件线索和已有证据为基础,还应当置于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下,应与刑诉法禁止的“威胁、欺骗、引诱”区别。有学者就讯问中可能使用的各种语言策略(合理演绎)的合法范围界定,提出了五个原则。

1.对象特定原则


即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对未成年人应限制使用;


2.必要性原则


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


3.方法限制原则


即不能使社会和法庭“受到良心上的冲击”,或“使社会震惊、不能接受”;


4.防止虚假原则


不得产生虚假供述;


5.用途正当原则


即只能针对犯罪使用。本文认为上述原则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三、必要准备


(一)案情研判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只有一以贯之地掌握主动,才能按照预先设计进行语境构建。但在办案实践中,相对于案件侦办的预期效果,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所掌握的信息量往往非常有限。因此,为确保在讯问占据主动,务必在案情研判上下足功夫。

1.深入研判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亲属人脉、人生经历等综合情况,最大限度攫取关联信息,并以系统的观念对所有细节进行整合。


2.根据讯问对象案发领域、职权大小等信息判断未掌握的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设置预期办案效果。在讯问中灵活调整讯问策略,防止讯问对象在供述中采取避重就轻、“丢车保帅”的反侦查战术,确保深挖和扩大战果。


3.在系统整合案件证据、细节的基础上,预先以发散的思维和想象力,就讯问对象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利益输送方式等进行尽可能多的可能性推理。以进一步熟悉案情,形成关于讯问对象犯罪行为的“模拟数据库”,帮助讯问中及时捕获讯问对象思维漏洞、逻辑错误,迅速厘清案件事实的发展脉络。


(二)心理调适


实践证明,多数情况下讯问工作都是心智和意志力的鏖战,讯问中侦查人员洞悉、解读讯问对象,讯问对象同样会观察侦查人员,侦查人员的语言举止同样可能被讯问对象解读。这一看似微妙的过程关乎讯问成败,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务必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1.突破案件的自信


强大的自信是讯问语境构建的一个重要条件,自信是一种主观感受,源于行为主体对事态发展的确定性和可控性侦查人员的自信,主观上来自对法律的信仰和一种征服困难的欲望;客观上,则源于对案情的熟悉和积累的办案经验。为确保始终占据主动,讯问之前侦查人员应对自身心理进行必要调适,建立强大的自信心。


2.良好的自制力


自制力是构建有效讯问语境的另一个重要条件。讯问中,侦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自制力,“一方面善于迫使自己迎难而上,克服困难完成讯问任务;另一方面善于控制自己在讯问过程中的情感冲动”。讯问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善于将自我情感抽离,避免因情绪波动而影响思考判断,从而获得更为客观和理性的视角。


3.顽强的意志力


讯问工作极少一蹴而就,讯问对象如实供述一般要经过回避、对抗、试探、动摇、部分供述、坦白认罪等阶段,而在每个阶段又要经过复杂的心理斗争。侦查人员只有具备顽强的意志,才能保持专注力和控制力,才能及时观察捕捉、判断处理讯问对象心理转变的信号,促使其如实供述。特别在强制措施时限临近、案件进展不畅、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下,尤其忌讳可能因此产生的急躁情绪。


四、构建技巧


实践中,讯问中不可能存在某种既定的固化模式,只可能由实践总结出一些常用技巧,且不同侦查人员有不同的讯问风格和实践方法。本文的“构建技巧”,系笔者根据办案经历总结,各标题按照先后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但总的来说仍各为相对独立的技巧。


(一)“威势”的塑造


“威”指国家法律的威慑,“势”指侦查人员的气势。讯问活动是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利害攸关的心智对抗,侦查人员只有将法律的权威予以充分展示,并且在气势上压制讯问对象,才可能占据主动、取得好的讯问效果,反之,如果气势弱于讯问对象,讯问则无法进行。因此,侦查人员能否够营造和体现威势,是构建有效讯问语境的基础技巧。


选择合适的策略体现威势,既要考虑侦查人员自身性格、办案经验,也要考虑讯问对象性格、气质类型等因素。此外,侦查人员还需对讯问对象的个体承受力作出判断,从而调适营造“威势”的强度,避免讯问对象因无法承受压力发生自伤、自残等办案事故。


1.抓住讯问对象初入讯问环境的“四种心理”

(1)对讯问环境的不适应


讯问对象自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办案机关工作区,讯问室内的特殊布置和氛围,通常会对讯问对象造成强烈的感官刺激。侦查人员应当抓住讯问对象焦虑和不适的心理,利用讯问环境形成的威慑,促使其完成由案发前身份到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角色转变。


(2)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焦虑


进入讯问环节后,讯问对象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能从外界获取信息,处于一种“不知葫芦里什么药”的状态。侦查人员宜抓住讯问对象的焦虑情绪,向讯问对象释放犯罪行为及涉案人员已被彻查、案情已经水落石出的信号。


(3)对法律程序和后果的不确定


多数情况下,讯问对象对法律程序和后果并不确定。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加深讯问对象对法律的敬畏,但应避免为了追求心理掌控而进行偏离法律规定的阐述。


4)等待救援的心理


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往往社会关系复杂,讯问开始后一般都有等待救援的心理。侦查人员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论理说法,使其意识到“不可能有人营救,没有人敢来营救”的现实,切断其救援期待。


2.增强侦查人员“谈判价码”


在谈判中采取合理策略放大己方实力进而增加谈判砝码以争取更好的谈判结果,是常用而且有效的策略。讯问工作亦然,侦查人员的“谈判价码”,指讯问对象所感受到的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程度和对案件走向的决断力。讯问中,侦查人员在部分掌握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证据表现出确凿无疑和“一切已在掌握中”的姿态,是增强“谈判价码”有效技巧。

(1)充分利用已有证据


“在审讯中是允许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侦查人员)已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不会失去什么的预先战术设计,都是许可的。”根据案件线索、初查等前期工作情况,通过对讯问对象的调查力度、持续时间、证据掌控等进行充分适当的描述,可有效增加侦查人员优势。


(2)展示对案件的决断力


出于对法律后果的不确定,为争取有利结果,讯问对象通常主观上更倾向于向有决策权的侦查人员供述、妥协。因此,讯问中侦查人员应展示出必要的决断力,使讯问对象感受到主导案件的权限,避免“你如实交代,我们向领导汇报为你争取从轻处罚”类似的表述。当然,展示决断力应以遵循法律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决策程序和侦查计划为前提,不可为套取供述而擅自表态或承诺。


3.关键节点的强力回应


在讯问对象寻找各种借口进行辩解,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之时,为避免该辩解强化讯问对象反侦查信心。侦查人员应根据案情作出强有力的回应。实践中,侦查人员能否在“关键节点”上作出强力回应,常常关系到审讯的成败。

(1)抽象的回应


侦查人员在对犯罪事实证据掌握不确切的情况下,对讯问对象的个人辩解,宜采取抽象回应。抽象回应,指利用国家反腐败政策、检察机关的职能职权、刑事侦查程序的严肃性等,向讯问对象施加压力,宜采取立即进行回应的方式。如在某贪贿案件的办理中,讯问对象以各种借口进行辩解,侦查人员当即以果断、确凿的语气说:“检察机关办案是讲证据、讲事实、讲程序的,如果你没有问题,今天你就不可能坐在这里。不要把问题想得太简单,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如果随便编个理由就蒙混过关,那检察机关还办什么案?国家还反什么腐败?还拍什么苍蝇,打什么老虎?”


(2)事实的回应


当侦查人员对讯问对象企图辩解回避的犯罪事实已握有较为充分的证据,或者已掌握其中关键细节,则宜进行事实证据层面的强力回应。在这类情况下,侦查人员不必打断讯问对象辩解,待其辩解完毕,再抓住其中事实逻辑的矛盾之处,运用确凿的证据进行逐一驳斥;或选择合适的时机,引导讯问对象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辩解,继而运用事实证据加以驳斥,击溃其心理防线,并借机放大对全案(可能存在的其他犯罪行为)事实证据的掌控程度,促使其全面供述。


4.形象与肢体语言


在构建“威势”的阶段,侦查人员应展示必要的进攻性,这一进攻性不止体现在心理和语言层面,侦查人员的形象与肢体语言贯穿整个讯问过程,同样关系到“威势”的营造效果。

(1)形象


衣着应按照办案工作的着装规定,体现检察官干练、庄重的职业形象。


(2)坐姿


以自然为宜,尤忌随意懒散、漫不经心(如“躺”式坐姿)。从心理机制看,个体在语言交流中采取随意散漫的坐姿,真正动因通常是该个体缺乏自信,故而借散漫的肢体动作体现“优越感”进行弥补。讯问中懒散的坐姿,除了引发讯问对象的抵触情绪,更容易被心智突出的讯问对象觉察“信心的缺乏”,不利于讯问开展。


(3)眼神


眼睛被称为心灵的窗户,常常在不经意间暴露隐藏的情绪。侦查人员应重视眼神的运用,可视情形对讯问对象采取逼视、漠视、藐视等眼神,之于讯问对象,通常逼视可以增加其心理压力,漠视可以削弱其侥幸心理,藐视则可以打击其信心。须注意的是,一个眼神的失误可能给讯问工作造成极大障碍,侦查人员在与讯问对象对视时,眼神尤忌回避和游移不定,应保持坚定有神。


(4)手势


“手势是表现力很强的一种表述方式,它突出的是审讯人员的动作,而不是全身的活动或者姿态”,手势运用得当,往往可以辅助和渲染语言效果,比如强有力的挥手动作,可用以打断狡辩以体现一种对说谎者的不耐烦,在论理说法时则可以强调侦查人员证据和态度的确凿;手指轻扣桌面,可用以强调证据的确凿充分。当然,手势宜在情绪积攒到相应限度的时刻使用,倘若过于频繁则过犹不及,难以起到辅助和强调作用。


(二)取信与利弊分析


取信与利弊分析指侦查人员在获取讯问对象信任的前提下,从法律后果轻重、担责成本、利益损失大小等方面进行分析,引导讯问对象得出“供述与不供述相比将利大于弊”的判断。

1.取信的条件


获取讯问对象的信任,需要通过前期工作创设必要的条件,贸然尝试获取信任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会强化讯问对象的抗拒心理。实践中,是否具备取信和利弊分析的条件,由侦查人员根据案情和办案经验判断。下列三个方面可供参照考量:


a.侦查人员已控制和主导讯问节奏;

b.已向讯问对象施加力度合适且效果明显的心理压迫;

c.讯问对象对法律处罚充满畏惧并确信难辞其咎。


2.取信的方法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尝试获取讯问对象信任,与前期营造威势与压迫感不同,此时宜弱化与讯问对象之间的对抗和冲突,通过各种方式缓和矛盾、拉近距离。在这一环节,侦查人员应由之前的矛盾点的引爆者,转变为问题的解决者。


(1)弱化对抗关系

a.转移矛盾


使讯问对象意识到侦查程序的启动,系因犯罪行为暴露以致法理难容,矛盾对立面是国家法律而非侦查人员。


b.同化立场


使讯问对象意识到侦查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没有刻意针对其个人。相反,在其犯罪行为与国家法律矛盾无法调和时,愿为其提供帮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其担责成本。


(2)人性的台阶

职务犯罪成因复杂,既有社会因素,也有人性因素,不应当被简单的脸谱化。贪欲是人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容易被权、钱、色等原因诱发,作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此应有更为深刻的理解。适时抽离法律和道德立场,从人性的角度为讯问对象寻找一个台阶,通常能够引起讯问对象的强烈共鸣,是拉近距离的有效方法。


(3)换位思考

讯问中,模拟讯问对象的立场和角度去看待问题,是构筑信任的有效方法,当讯问对象表现出配合调查倾向,同时对法律后果充满担忧、畏惧的阶段,换位思考是打开其心结的有效手段。


侦查人员模拟讯问对象的处境和角度,其契合程度越高,越能绕开其心理层面设置的各种壁垒,从而更好地把握讯问对象的心理动向。


3、利、弊分析


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达成信任后,可以着手向讯问对象作利弊分析。进行利弊分析,首先要研判讯问对象潜在的“利益焦点”。利益焦点,指因可能实现讯问对象利益期待或满足其心理需求,而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潜在触发点。


(1)减少承担责任的成本

在讯问对象看来,既然自己将面临处罚,当然希望以最小的成本担责。这是最常见的利益焦点,此时侦查人员进行利弊分析,正面可作如实供述将获得检察机关的支持,在案件侦查和起诉环节从轻考量、在审判环节依法帮其争取从轻判决等阐述;反面可作若拒绝供述,将失去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环节的支持,甚至因此导致从重处罚等阐述,引导讯问对象对比权衡。


(2)减少对其亲属的影响

职务犯罪侦查,难免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造成一定影响。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讯问对象担心家人和亲属可能受案件影响的顾虑也随之增加,希望家属免受案件影响或减少影响,随即成为讯问对象一个潜在利益焦点。侦查人员可以从讯问对象这一顾虑着手,依法向讯问对象阐明,只有积极配合调查、加快案件侦结进度,积极表现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才能真正减少案件对其亲属的影响;反之,则会延长和加剧亲属对其处境的担忧。 


(3)个人名誉与社会评价

企图维护个人名誉与社会评价,是可能促使讯问对象如实供述的另一个利益触发点,对于这一触发点,侦查人员需根据讯问对象的性格特征,在必要的铺垫后谨慎适用。一般宜采用先扬后抑的策略,先刻意寻找依据充分肯定其能力水平,使其心理形成自我抬高,随即回到讯问主题,严斥其逃避调查、不敢担当的表现,并加以必要的“轻蔑”。通过将其高高“捧起”,随即狠狠“摔下”,激发其维护个人名誉的心理期待,进而供述犯罪行为。 


(4)不满情绪或报复心理

在窝案、串案的侦办中,根据案情,瓦解涉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盟关系是有效的策略。侦查人员合理运用已有证据,使讯问对象得出其他犯罪嫌疑人已经抢先供述,并将主要责任向其推卸的判断。此时,基于不满情绪和报复心理,向侦查人员澄清真相,宣泄不满情绪,并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举报,则可能成为促成讯问对象如实供述的一个潜在的利益触发点。


(三)合理演绎


合理演绎,指侦查人员为弥补现有证据的有限性,在研判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应讯问需求向讯问对象所作的符合逻辑的情节描述,目的在于放大己方优势,挤压讯问对象的侥幸和防卫心理。讯问中,适当的演绎常常能够收到奇效,但由于其本身是侦查人员根据有限的证据所做的逻辑推衍,若运用失当被讯问对象察觉,则不仅收不到预期效果,还会对案件侦办起到负作用。因此,演绎虽然是一种有效技巧,但实际运用中需格外谨慎。合理演绎的形式多样、难以俱论,仅列述二三。


1.案件背景演绎

(1)寻找案件与国家反腐败政策的联系点,将国家反腐败的宏观威慑集中到具体个案上来。


当前,国家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加之舆论和媒体的宣传效应,不论是涉嫌腐败的官员,抑或从商人员,对国家惩治腐败的决策均有较以往更为深刻的认知,侦查人员结合个案就反腐败宏观形势进行深入阐释,有助于打消讯问对象的侥幸心理。


(2)应讯问需求,对侦查人员身份进行适当描述,也是一种有效的战术。


当讯问陷入僵持局面,可以考虑更换侦查人员继续讯问,原侦查人员可以就新介入的侦查人员进行适当描述,使讯问对象意识到新介入侦查人员级别更高、案件引起进一步重视。新介入侦查人员在讯问方式、语气上也作相应调整,由此促使讯问对象如实供述。


2.“捧哏”与“逗哏”


捧哏与逗哏,是传统相声里的技法和角色分工,指两名演员为了表演效果而互相配合、烘托气氛,作为一种语言艺术,对职务犯罪讯问的语言策略有一定借鉴意义。


职务犯罪讯问中的“捧哏”与“逗哏”,指讯问搭档之间貌似不经意引出其他话题,抛开讯问对象相互闲谈,实则通过闲谈将真正意图传递给讯问对象,旁敲侧击为讯问突破创设有利条件,当然,讯问中的捧与逗,均应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


实践中,侦查人员若将捧哏、逗哏适当转变并引入职务犯罪讯问,常常可以对案件突破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相声中的捧与逗需要反复排练,讯问中的捧与逗也需要作充分准备,讯问搭档之间应提前就将要“捧、逗”的内容进行沟通,讯问中则应注意思维节奏的同步。

如,在某贪贿案件的办理中,通过前期施压讯问对象开始犹豫纠结,侦查人员甲对讯问对象说:“这个案子上级机关很重视,专门派了两位领导下来指导督办,希望你拿出认识,趁督办领导在,早点交代问题争取从轻处理。”讯问对象继续沉默,随即,侦查人员乙开始与甲闲聊:“两位领导一个多月来陪着承办人四处取证,也挺辛苦的”、“确实够呛,又是北方人,吃也不习惯,住也不习惯。昨天晚饭后一起散步,感觉他俩不愿再耗了”、“是啊,各方面的证据都取到这个程度了,够扎实了,还耗什么”……通过侦查人员之间无意的“捧、逗”,实则向讯问对象传递“案件查办力度大”、“证据已经充足”、“‘领导’没耐性了”等信息。“捧、逗”需根据具体案情展开,本文且不多例述。


3.案例运用


侦查人员根据个案情况,适时结合与该案相似的案例,通过举轻明重或举重明轻的方式向讯问对象进行法理阐释,促使讯问对象比对思考,是一种促使讯问对象思想转变的有效方法。为达到案例说法的预期效果,侦查人员应对拟用案例进行筛选:

(1)宜选择发案领域与本案相同或相近的案件;


(2)宜选择有一定社会影响、为民众广泛了解的案件


(3)宜选择涉案人员职务级别高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此外,由于引用的案例与本案在案情上各有特点,运用案例以案说法时,侦查人员应根据个案及讯问对象的情况,对引用案例进行适当的情节演绎,在引述案例时增加必要的情节、剔除多余的情节,使引用案例与个案具有类比效应,从而促发讯问对象的对比思考。


须注意的是,侦查人员所作的演绎,事实和程序上应当严格符合法律法规,避免讯问对象从案件情节中察觉演绎的成分,以致影响讯问。


(四)语言风格


语言风格,指“语言体系本身的特点和语言运用中各种特点的综合表现,它既包括语言的民族风格、功能风格,也包括语言的时代风格、流派风格、个人风格和表现风格等”。


不同语境对语言风格的要求不同,侦查讯问作为一种目的明确的语言交流活动,自然亦有其相应的语言风格。适当的语言风格有利于讯问语境的构建,可以辅助各种讯问技巧产生更好的效果。特色鲜明的语言风格需侦查人员长时间的实践、积累方能形成。本文仅就讯问语言可能兼具的共性予以列述。


1.对犯罪事实宜采用模糊语意


模糊语意,指“语意所体现的概念在外延上没有明确界限,它是语言表达策略的需要,目的是使语意模糊的语言能达到特定的效果”,由于讯问之前所掌握证据的有限性和残缺性,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采用模糊语言十分必要。在某些时候,合理运用模糊语言可以达成精确语言所不能实现的讯问效果。

(1)关于事实的模糊语意


在局部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尚未掌握的证据和其他犯罪事实进行模糊化处理。如在一起贪贿案件的办理中,侦查人员预判涉案人员受贿数额较大,通过前期工作讯问对象开始妥协,欲避重就轻只交代线索反馈的受贿事实,企图隐藏其他犯罪事实。此时,虽然案件有所进展,但侦查人员仍然不动声色的对讯问对象说:“这些芝麻绿豆的事情,我们很清楚,但不感兴趣,说说我们想听的那些事情。”讯问对象:“哪些事情?”侦查人员:“笑话,自己做的事,自己还不清楚?”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以否定“芝麻绿豆的事情”、说说“我们想听的那些事情”、“自己还不清楚”等语句向讯问对象传达其他受贿事实也已被掌握,即是一种典型的模糊语言。


(2)关于责任的模糊语意


讯问中,讯问对象对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通常是畏惧和排斥的,一些敏感的词语,容易强化讯问对象内心关于法律后果的担忧,以致对供述造成心理阻碍。因此,侦查人员在己方威势确立、讯问对象初步表现出配合调查倾向之后,为进一步确立信任和分析利害关系,讯问语言中对可能强化讯问对象担忧、畏惧心理的词语,可以视情形作适当模糊化。如将“犯罪”改述为“犯错误”或“做错了事”,“收受他人贿赂”改述为“得了些好处”,“为他人谋利”改述为“帮忙”,“向某人行贿”改述为“找过某人”等。


2.论理说法要确凿、雄辩


讯问中,侦查人员在论理说法时宜采用确凿和雄辩的语言风格,确凿指思维逻辑清晰、法理分析透彻;雄辩指不容置疑的强势,二者可以有效增强讯问语言的攻击力、震慑力和感染力。确凿和雄辩,可以通过一些语言技巧来加以体现,如:


(1)善用排比句式


排比句式指将三个以上意义相关或相近、结构相同或相似、语气相同的词组或句子并排在一起组成的句子。

如某贪贿案件办理中,犯罪嫌疑人甲某收受他人不动产后转送情妇乙某,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乙某调动工作和晋升职务,在侦查人员对乙某核实这一事实时,乙某矢口否认,并坚称:“工作调动与职务晋升是通过我自己的努力和工作能力得来的,与他人无关。”侦查人员听完冷笑,随即反问乙某:“论努力,你是最努力的那个?论能力,你是最有能力的那个?论漂亮,你是最漂亮的那个?我看不见得。比你努力、比你有能力、比你漂亮的大有人在嘛,为什么别人没机会,偏偏就轮到你?”即通过排比句式的运用,通过连续发问,营造出强势的语言效果,有力的驳斥和否定了讯问对象看似合理的辩解。


(2)节奏张弛有度


合理掌控讯问节奏是关乎讯问效果的重要因素,讯问节奏持续过度紧张或松弛,都容易致使讯问对象的反应钝化,不利于实现讯问预期目的。实践中,侦查人员讯问语调的高低轻重、讯问态度的温和严厉,是调节和把控节奏的有效手段:当态度温和时,语调应理性舒缓;当态度严厉时,发声则应有雷霆之势。侦查人员的语调与态度,应根据己方在逻辑和事实上的优势大小进行调整。

a.当讯问对象在逻辑或事实层面仍有自我辩护的较大空间,侦查人员不宜使用过重的语调和严厉的态度,避免出现“重拳打在棉花上”的不利局面,此时应缓中求进,通过相对温和的态度和平缓的语调进行铺垫,耐心积累己方逻辑和证据上的优势。


b.当讯问对象在逻辑和事实层面失去自我辩护空间时,侦查人员则应展示出严厉态度,以强势的重语调促使讯问对象供述。通常而言,侦查人员利用已经掌握的证据,刻意制造为己方所掌控的矛盾焦点,是挤压讯问对象自我辩护空间的有效策略。


如,在某贪贿案件中,线索显示甲某通过向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乙某行贿,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矿权流转手续获批,但讯问中甲某对行贿行为极力否认。

侦查人员问:“你与乙某是亲戚关系吗?”

甲某答:“不是。”


问:“你以前认识乙某吗?”

答:“不认识。”


问:“你的报批材料明显不具备获批条件,你是否知道?”

答:“我不清楚。”


问:“那你认为,乙某作为长期从事审批工作的负责人,他是否清楚呢?”

答:“应该清楚。”(犹豫后作答)


问:“什么叫应该清楚?我告诉你,是非常清楚。”

答:(沉默)。


问:“那你觉得他是否清楚审批通过你的申报不合规定呢?”

答:(沉默)。


问:“违规审批这么大的矿权,你认为乙某是否清楚这是违法犯罪?”(语调逐渐加重)

答:(沉默)。


问:“按你的意思,乙某和你非亲非故,却冒着犯罪、蹲班房的风险帮你批这个矿喽,是不是?”(语调继续加重)

答:(沉默)。


问:“没看出来,你很有个人魅力嘛!”(冷笑,语调转低平)

答:(沉默)。


问:“说,怎么找的他,怎么送的钱。”(语调转为最严厉)

答:(先沉默,而后慢慢开始供述)。


在这一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为制造矛盾焦点,先以若干看似无关的问题发问,获取预期的回应,逐步将讯问对象逼入逻辑上难以辩解的死角,随即突然发力,将讯问对象行贿行为一举击破。


3、语言阶层的把握


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由于所受教育程度、所从事职业、生活方式不同等原因,所使用的语言在语法、词汇、以及语用习惯风格上也各不相同。


职务犯罪案件中,每个讯问对象在人生经历、教育背景、性格特征等方面都各有特点,这些综合因素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语言表达,使其不自觉的处于不同语言阶层。


战国著名思想家鬼谷子说“与阳言者依崇高,与阴言者依卑小;以下求小,以高求大”,即强调在谈判或游说中,应预先研判对方语言阶层和思维特点,进而采取相应策略。


这一原则在讯问中有着更为直观的体现,如,对文化修养、政策水平较高的讯问对象,讯问用语可偏于理论和文雅,以分析法律法规、政策形势为切入,从宏观的视角阐述长远利害关系,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对文化修养和政策水平较低的讯问对象,讯问用语则应平白朴实、通俗易懂,甚至适当表现出一些相应的“江湖气”,侧重于从微观视角分析眼前得失,通常更容易实现讯问目的。


五、结语


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所面临个案的案情是不可预知的,职务犯罪侦查不存在通用的固化模式。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讯问工作的奥妙与挑战往往在于“求变”与“应变”,这也是讯问作为一种对抗艺术的魅力所在。


职务犯罪发案领域涉及各行各业,涉案人员繁杂,侦查工作虽然多有困难与艰辛,但侦查人员也因此得有机会阅览人生百态与世事人情。笔者以为,抽离策略和技巧的层面,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或许还另有两个抽象要件:

其一,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热爱,以及由此蓄养的胸中正气;


其二,是对人心人性的揣摩,以及由此衍生的悲悯情怀。


古人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职务犯罪讯问是一项格外注重实践的工作,除了学习借鉴他人经验,侦查人员还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总结、再实践和再总结,如此往复,才可能在讯问工作中真正做到游刃有余、举重若轻。


本文根据笔者办案经历归纳,多为个人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来的体悟和感想,文中有多处擅造的概念未必准确,逻辑演绎未必尽与其他同仁们的实践相符,且以之抛砖引玉,期与众同仁斟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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