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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消极心理研究——以职务犯罪讯问为视角

 anyyss 2017-04-20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由于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会在讯问中产生各种消极心理。

 

在协办某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某受贿案中,行贿人张某交代在某市和他人产生经济纠纷涉嫌商业贿赂,张某害怕受到刑事处罚,曾在某市饭店吃饭期间送给某市公安局主任科员倪某20万元摆平事端。

 

根据张某交代的事实、张某银行卡提款记录以及双方在饭店监控视频,笔者所在单位决定对倪某涉嫌斡旋受贿立案侦查。

 

在对倪某的审讯中,倪某拒不承认受贿事实,因迟迟找不到20万赃款去向,一直无法突破犯罪嫌疑人。面对态度傲慢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工作经验的笔者抑制不住情绪,在审讯室里和犯罪嫌疑人吵的面红耳赤。

没有严密审讯思维的引导,犯罪嫌疑人对笔者的讯问出现明显的对抗情绪,对笔者所提的问题一概不回答,审讯时间一分一秒的流逝,长时间突破不了犯罪嫌疑人,让笔者变的十分焦躁,甚至开始怀疑自己,是否倪某真的没有受贿,笔者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信心开始减弱,注意力开始分散,脑海中浮现倪某无罪的情况。

后外围的侦查人员及时通过银行、保险、证券等全方位查询找到了赃款去向,笔者拿着铁证再次进入审讯室,此时心中已是胸有成竹。在铁证面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很快被击破,头很快的低了下来,说话的语气中也尽是沮丧,在短时间内就交代了犯罪事实。笔者在审讯中出现的冲动、缺乏信心,注意力转移等消极情况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消极心理。


 一、侦查人员消极心理概述



侦查讯问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简称,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和相关问题,收集犯罪证据,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的法定侦查措施。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直接交锋的过程,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消极心理会影响到讯问的直接效果,严重的甚至导致案件无法顺利突破。

侦查人员的消极心理又称职业负向心理,是指侦查人员在特定的职业环境影响下,所出现的与其职业规范、要求相冲突的一种消极心理现象。侦查人员在长期的侦查工作中,受特定工作环境的影响,容易产生心理上的消极现象,形成职业负向心理。

侦查人员的消极心理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会影响讯问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讯问活动的效果,如果任由消极心理发展,甚至会导致讯问活动的失败。为了能在讯问过程中占得主动,保证案件的顺利侦破,侦查人员除了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外,还应该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因为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往往制约其法律素养。

侦查人员应该主动加强心理素质的锻造,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消极心理有心理预期,消极心理出现的时候应积极调控消极心理,保证讯问活动能够实现既定目标。因此,研究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消极心理以及对消极心理的应对,对于案件的顺利侦办是十分重要的。

 


二、职务犯罪讯问中消极心理的分类



(一)职务犯罪讯问中认知方面的消极心理

认知是指人的主观思想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讯问中的消极心理,受其自身文化素质、法律素养、审讯经验等影响,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其犯罪行为产生的偏见和注意力分散等认知方面的消极心理。

1、偏见

所谓偏见,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的片面、不公正的心理现象。侦查人员在接到初查线索时,首先接触的就是初查对象“有罪”的证据和材料。因此,侦查人员容易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偏见,导致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在潜意识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职务犯罪是侵犯公职人员职业廉洁性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高的素质,在讯问中罪嫌疑人根据自己的认知对其行为的辩解,在侦查人员往往视为狡辩。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讯问人员偏向于相信有罪、重罪的供述,忽视罪轻、无罪的辩解。

偏见会导致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不仔细发现案件事实,对于一些正常客观的经济交往看成是具有犯罪因素的不正当经济往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漠然忽视。

这样其实是变相的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权,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为了获得有利于侦查的口供往往会导致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讯问现象。

2、注意力转移

职务犯罪讯问中,侦查人员注意力分散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职务犯罪是较为特殊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存在诸如前途、家庭等多方面顾虑,很难在短时间内交待其犯罪事实,因此职务犯罪的讯问是一个长时间高度紧张的过程,侦查人员长时间的讯问会引起疲劳,导致侦查人员注意力的转移,甚至出现效率极具降低和思维迟钝的现象。

另外,职务犯罪侦查中,各种线索材料较多,有些是和犯罪事实没有关联的。这些信息会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产生影响,加重侦查人员的负担,这些无关的信息也会使侦查人员产生注意力转移。在审讯中,为了尽快突破,不同审讯室的侦查人员会交换信息,频繁的交流会使侦查人员注意力下降,不利于侦查人员精神的集中。

3、思维不严密

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变化迅速复杂,在涉及到金额、职位等要害问题时,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语气、精神面貌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由于侦查人员的年龄、阅历、经验的不同,对嫌疑人的变化不能及时把握,往往会错失突破的最佳时机。

在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缺乏客观直接的认识,不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找不出有效对策,对案情不熟悉,导致讯问时让犯罪嫌疑人前者鼻子走。

侦查人员的思维缺乏严密性和目的性,对案件相关的人、物、事不能及时有效的串联,把握犯罪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讯问中不知道要解决什么中心问题,不能抓住实质问题对症下药,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上反复纠结,导致讯问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职务犯罪讯问中意志方面的消极心理

职务犯罪讯问活动的成败不仅取决于前期侦查工作的扎实与否,讯问方法策略是否运用得当,也和侦查人员的意志息息相关。意志坚强、坚韧不拔完成突破的实例不在少数,意志薄弱、临阵退缩导致讯问工作陷入僵局的也时有发生。侦查人员意志方面的消极心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冲动

侦查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职务犯罪讯问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位高权重,对侦查人员的问题嗤之以鼻或是避重就轻,一直顾左右而言其他。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不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出现冲动的情况。

笔者在侦办某区商贸流通协会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中,局里一位侦查员在审讯时没能控制好自己的冲动情绪,因犯罪嫌疑人一再回避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给案件的顺利突破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后局里一位经验丰富的老侦查员加入审讯,给犯罪嫌疑人倒了一杯开水,和犯罪嫌疑人叙拉了会家常,犯罪嫌疑人很快平静了下来。后该侦查员对嫌疑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嫌疑人在该侦查员的感知下很快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当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审讯的时候,侦查人员不能沉着应对,采用过激的语言和行为任由自己情绪的爆发。尤其是讯问对象在处于心理防线的边缘,内心在供与不供矛盾斗争中的时候,讯问对象往往表现出沉默、焦躁不安,侦查人员如果不能敏锐的察觉出犯罪嫌疑人情绪上的变化,控制不住自己的冲动一味的穷追猛打,会引起犯罪嫌疑人强烈的抵触心理,往往会适得其反。

在讯问时,侦查人员一定要控制住自己的冲动情绪,面对棘手的嫌疑人不能焦躁,任由情绪爆发往往会使讯问效果适得其反。

2、缺乏信心

侦查人员在实现预期审讯目标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在遇到案情复杂或者难以突破的讯问对象时,如果侦查人员缺乏迎难而上的勇气和信心,在讯问过程中瞻前顾后不能克服苦难和各种不利因素,往往不利于审讯目标的完成。

职务犯罪的侦办经常会受到多方面的压力,有的侦查人员在面对影响力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对能否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取得突破往往缺乏自信、未战先败。

缺乏自信可能会让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的时候避重就轻,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就有意绕开话题,顾左右而言其他。

长时间敲不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使得侦查人员信心削弱,在讯问中形成不断怀疑自己的恶性循环,使侦查人员丧失了必胜的信心。有的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的层层伪装给迷惑,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存在犯罪事实产生怀疑,从而否定前期调查取证的工作。缺乏信心使得侦查人员遇到困难时不是想办法克服困难,而是退避三舍、遇难而下。

3、惰性

有的侦查人员多年从事侦查工作,对讯问活动失去了职业上的兴趣而产生了懒惰的现象。在讯问中,侦查人员会注意力不集中,对犯罪事实和线索的敏感性下降,思维的活跃性也受到局限,惰性会使侦查人员对犯罪事实和线索不查证,草率处理,敷衍了事,惰性会使整个讯问过程的效果大大折扣。

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职务犯罪的关键性证据,职务犯罪讯问持续的时间也比较长,侦查人员在长时间的讯问中很容易产生疲劳,在讯问中也不注重对细节的把握,讯问中能少问就少问,能不问就不问。

因疲劳产生的惰性会使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不全面堵死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可能翻供的地方,给案件的侦办留下隐患。

侦查人员可能存在的惰性使得侦查人员不能认真仔细的对待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惰性会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对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一些关键性供述记录遗漏,让后期的取证完善工作变的更加艰难。不去把犯罪嫌疑人供述做到滴水不漏,案件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在后期不扎实的供述时常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职务犯罪讯问消极心理的对策



“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进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同为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在办案中二者应该同等重视。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标志着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方面,职务犯罪侦查要更加的与时俱进。

在职务犯罪讯问中,侦查员要变被动为主动,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牢固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规范执法和提高侦查能力的理念,以法治的观念为基础,调整职务犯罪讯问思维,提高自身规范执法的能力。

(一)转变思维惯性,树立无罪推定理念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我国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出现“推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过多关注案件侦办情况,对嫌疑人人权的保护不够重视,容易出现问题,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在侦查讯问中,要以无罪推定的理念指导具体侦查活动,明确法律角度和事实角度认定有罪的区别。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既要注重有罪证据的收集,也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侦查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从逻辑上是错误的。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要克服先入为主的错误倾向,在做好外围工作后做到有选择有针对性的讯问突破,要避免盲目的没有扎实基础的讯问。

笔者在侦办田某行贿一案中,田某送给了受贿人两笔钱,其中一笔是为了获得某项工程而行贿的,另外一笔是田某承揽受贿人的工程,除去劳动报酬剩余的工程款。

因为这两笔钱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又是涉及到工程款,笔者第一反应是两笔钱都是行贿,但行贿人一直坚持第二笔钱是送还受贿人剩余的工程款,不承认该笔钱是行贿,笔者就先入为主的认为行贿人在狡辩,导致在讯问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

后来通过调取工程合同、收款单、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了行贿人的确只是归还工程款。因此,在讯问中想避免消极心理的产生,一定要克服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牢牢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这样才能在讯问中做到有的放矢。

(二)转变传统角色,树立文明执法理念

职务犯罪侦办总能引起群众强烈的共鸣,国家一直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意义,在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角度来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尤为重要。但是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同时注重保障人权,不能仅以惩罚者的角色出现。

不仅在讯问中要搞清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讯问嫌疑人时,不能简单的将嫌疑人视为敌人,要将嫌疑人视作平等的个体,让嫌疑人在审讯中也能感受到尊严。

要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侦查人员在工作之余,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法律、业务素养,在讯问嫌疑人时,既要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震慑,也要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尊重,在突破审讯的时候让犯罪嫌疑人做到心服口服。

笔者在侦办某市公安局主任科员受贿案中,一名关键行贿人迟迟不愿开口。该名行贿人人身居某市高位,文化素质较高,也有着很多顾虑。局里面经过部署研究,制订了“攻心为主,政策为辅”的审讯策略。

先不着急进入案件主题,而是从该行贿人的成长经历和工作成绩入手,通过拉家常的方式让该名行贿人放下抵触对抗情绪,肯定了该行贿人在农村家庭成长不易和在工作上取得的广泛认同,笔者见该行贿人身体已经微微发抖,就趁热打铁向其反复宣传法律政策,细细分析坦白、自首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的事实才是唯一的出路。

最后该行贿人声泪俱下,在短时间内就交代了全部行贿的事实。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在熟悉法律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政策的宣扬,既要让犯罪嫌疑人感到法律的威严,也要时刻体现文明办案的要求,真正的做到文明执法。

(三)转变取证模式,树立科学取证理念

历来职务犯罪侦查中,都将犯罪嫌疑人供述视为证据之王。由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基础延伸拓宽取证面的做法长期存在与职务犯罪侦查中。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辩护律师介入的提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稳定性差,翻供的现象时有出现,传统的由供到证的取证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办案形势。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消极心理多受传统的取证观念影响,在讯问之外,更要做好对其他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收集,加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调取,多用他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防止过多依赖与嫌疑人供述。

这样既能避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出现证据瑕疵,也能减少侦查人员消极心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负面影响。笔者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中,发现如果在讯问前取证及时、扎实,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前,就可针对现有的证据制定出适当的讯问方案,根据方案有条不紊的进行讯问,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也是水到渠成的事。

如果将传统的口供做为证据之王,极有可能使侦查人员在讯问消极心理的负面作用无限放大,嫌疑人的口供无法突破,整个案件就无法进展下去。前期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做的扎实,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也会胸有成竹,科学取证理念的指导模式可有效的抑制讯问时侦查人员消极心理的负面影响。

(四)转变侦查手段,树立技术侦查理念

新刑诉法实施以前,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侦查手段基本处于真空状态,落后的侦查手段与职务犯罪的高智商性并不匹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多利用科学的侦查手段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有着重大意义。

在侦查中要不断深入学习科学侦查技术,提高侦查水平。多利用电子监听、密搜密取等技术手段,完善和拓宽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把信息化和科学化侦查手段建设作为重点,加大软硬件投入,引进专业人才,进一步提高侦查的效率。

技术侦查是职务犯罪侦查未来发展的重点环节,是从根本上缓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瓶颈的必要途径。

笔者在协办某市政府副秘书长受贿一案中,一名关键行贿人经多次传唤迟迟不能到位,受贿供述得不到印证,无法锁死受贿事实造成案件进展缓慢。通过省院技术部门的协助,通过手机定位系统确定了该名行贿人的具体位置,侦查人员将该行贿人带回,一举突破了行贿人,保证案件顺利侦结。

通过对技术侦查的加强,使得侦查人员可以更好的把握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讯问的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有效避免长时间突破不了案件所产生的消极心理给侦查带来的负面影响。


  本文原发表于《中国检察官》,现由作者首投公众号“职务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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