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与另一单位再签合同,是否有效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与另一单位再签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回顾: 王某原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任公司项目经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王某以工资收入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王某就被一家外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王某走后,原公司项目受到影响,要求王某回公司上班。同时,与王某所在的外资企业联系,希望让王某回公司,但外 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于是原企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王某和外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专家解答: 另外,即使王某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原企业,仅过10天便与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符合“提前三十日”这一 法律要求。因此,王某与原民营企业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未解除。综上所述,不仅王某本人,而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资企业,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转自:儒思HRAPP的圈子“每日话题”! 征稿啦~ 欢迎有才华的HR给我们投稿 投稿至邮箱cuiguangtao@ 让你的文章第一时间展示在儒思HR人力资源网(HR资讯栏目)和今日头条、百家号、搜狐自媒体、网易、北京时间、UC云观等知名自媒体平台! 最新行为面试题库大全:http://www./wendang/40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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