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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以合同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余文唐 2017-04-21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以合同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案情简介: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四川省会东至河门口公路工程施工I标段路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为10764****25元。金兴公司以水电八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是确认《分包合同》无效的财产性诉讼请求。2014年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0538号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诉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2015年8月27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15)东民初字第1302号金兴公司诉水电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水电八局诉金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金兴公司诉水电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双方当事人履行《四川省会东至河门口公路工程施工I标段路基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互为原被告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起的诉讼。其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据是《分包合同》关于“向甲方法人(即水电八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管辖约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但是,经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经认定了《分包合同》所盖印章并非金兴公司的印章。在立案确定管辖阶段,应认定《分包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金兴公司不产生约束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宜再行审理本案。因《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为10764****25元,金兴公司以水电八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是确认《分包合同》无效的财产性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金兴公司诉水电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实务观点:

确认合同无效的级别管辖问题,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和合同金额为 5亿元的施工合同,如当事人诉请合同无效,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由于确定合同无效,客观上此类诉讼与合同金额的关系不大。有观点认为,对于诉请合同无效之诉由于此类诉讼不设涉及合同金额,都应当属于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同时,一些地方高院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在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应当以无效合同的合同金额确定法院管辖级别。同时,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是否按照起合同金额计取诉讼费用呢?《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4日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其中之一便是: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但对于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对此问题各地法院普遍的作为仍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收取诉讼费用。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辖32号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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