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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不成立?

 半刀博客 2017-04-22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成立有效,吴某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吴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二、法院判决

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注:以上案例来源于网络“苏州普法”)

三、法官说法

滨海新区法院李法官表示,此类案件买房人多是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倒房行为,此类合同一般都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此举是为方便让实际买房人看房。同时还会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当卖方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拒绝履行合同时就会被以违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

法官认为,此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此外,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护。

四、律师说法

从这次法院判决的结果可以看出法院对于以“炒房”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出现另一种观点,出于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考察及分析合同签订的目的,也为了保障房屋买卖市场的健康发展及抵制当下的“炒房”行为,法官判决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也是于法有据。

但以“炒房”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是否认定不成立存在可辨空间,法律条文并无明确禁止“炒房”行为。如果买方与卖方已经签署了买卖合同,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合同履行并无障碍,买方再次处置房屋是其合法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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