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部反腐神剧《人民的名义》圈粉无数。剧中涉及很多金融知识,包括股权质押、员工持股、以及最后结局中高小琴为了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存了2亿港币信托基金等(小编绝对没有剧透~~)。其中,剧里的信托基金指的就是个人信托,不过高小琴只是顺带提了一句,并没有详细说明这个问题,让小编陷入了困惑中。 信托基金的前提条件,就是资金来源合法,高小琴的资金来源并不合法。电视剧毕竟是虚构的,在实际生活中这样“来路不明”的资产是不可能被用做信托资产的。国家《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香港地区也有相关规定,信托创立人在建立信托前须签订资金证明书,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不论是在内陆还是香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都是先决条件。 抛开财产合法性不提,单从高小琴为孩子设立信托基金来说,还是很有规划意识的,她了解自己和妹妹有可能朝不保夕、没有办法照顾孩子,所以提早为孩子做了打算。 信托基金既能够保障孩子的未来,也可以进行财富传承。财富传承不仅是对财产的持续管理,还可以让家人持续受益,信托、保险、遗嘱都在财富传承的范畴内。遗嘱只是明确资产的归属,信托可以决定资产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来分配给单个或几个受益人,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信托是财富传承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你有几个孩子,每个孩子的教育、保障都可以用信托的方式进行,可以规避遗产税,同时防止孩子失去控制疯狂用钱。如果继承者管理资产能力不强,信托的存在可以将受益权和拥有权分开,也是对财富的合理规划。 香港著名演员肥肥去世时,将留下的数千万港元遗产成立信托,包括名下的银行户口资产、市值7000万港元的花园公寓、投资资产和首饰,受益人是她最疼爱的女儿郑欣宜,信托规定待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取部分资金,并规定当其面对资产运用等重大事项时,最终决定都由受托人负责审批、协助。同时,肥肥还指定前夫郑少秋和信赖的朋友共同组成“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这样一来可以避免郑欣宜因年纪太小、涉世未深而挥霍遗产,二来可以防止有心人士觊觎庞大财产,三来杜绝受托人“监守自盗”。 信托是进行财富传承中的普遍手段,传媒大亨默多克设立几个家族信托,这才是他的诸多儿女遗产分不均匀的最终解决方法,两个前妻的孩子可以有企业投票权,而邓文迪的两个女儿除了3亿美元的信托,不可能插手企业运营。我国很多富裕家族也设立了家族信托,境内外都有,典型的就是龙湖的吴亚军,离婚成本不高,就是因为用信托提前做了准备。 打破古人的老话“富不过三代”,令可观的财富传承下去,信托、慈善基金是关键手段。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将成为一笔独立运作的资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同时信托财产也不会受到委托人债务的影响。所以生前设立信托不仅有分配资产、保护资产作用,还有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监管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高小琴会为两个孩子成立信托基金的根本原因。如果信托都保护不了两个孩子,那没有其他任何办法可以保护。 《人民的名义》里,如果2亿港币合法,部分信托资产的拥有权就从高小琴变更到信托,不会被强制要求没收,两个孩子也会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得到应得的财产。 高小琴可选择的信托方式可以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常见的信托大多都是可撤销信托,就是生前信托。由于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信托,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而不能避遗产税。委托人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都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者修改以前设立的信托,无需提前征得共同受托人的同意。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设立人、管理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人,这种情况虽然使得设立人保留完全的控制权,但是没有法律的保障以及免税的好处。 反之,不可撤销信托,自生效时起,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已发生了转移,就有赠与税等税法上的后果,不可撤销信托包括了以下三种情况。
再回到剧中,高小琴在给孩子设立信托基金的合同中,肯定有很多条件,比如18岁成年以后拿到多少钱,或者考上大学后拿到多少钱等等限制。如果两个孩子完成了信托目的,那么信托便终止。如果没有完成,就算是不能支配信托全部财产,也会有部分的保留,不至于家财散尽,可以保证正常生活。这是高小琴给孩子的最好保护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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