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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承担公平责任要有边界

 道德是底线 2017-04-26

杭州一70岁老人在路上一转身,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显示,当时赵大伯在人行道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经过该处,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赵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来作出判决的,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上的一种损失分担方法无可指责,不过就个案本身而言,人们更期待弄清楚两点,一是上述法规所指“实际情况”到底是哪些情况?二是法官在适用上述法条时是不是存在随意性?因为李阿姨是推行自行车,而且赵大伯是碰的车后轮,某种意义上说李阿姨就是个“被侵权者”,为此承担公平责任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更无所谓“公平责任”可言。假如老人转身时不小心撞上电线杆致伤,难不成也得让设置方承担赔偿责任?就事论事而言,假如赵大伯不小心碰到李阿姨自行车后轮至李阿姨摔伤,或才可考虑适用“公平责任”法条,判决无过错的赵大伯分担一定的损失。

显而易见,无过错“公平责任”不能没有边界,这既需要有关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就“实际情况”及其关联性作出明细、明确的界定,避免出现法官断案时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不该承担的无过错者替“公平责任”买单,更需要法官切实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正审判杜绝随意性,否则,不仅可能导致事实上的“冤案”,人为制造出“飞来横祸”,而且难免如不少网友担心的那样,会不会给碰瓷者有空子可钻?

范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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