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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无过错也要“赔钱”?

 昵称40522588 2017-05-21

捅了马蜂窝,几天后有人被蜇伤,法院以公平责任判决捅蜂窝的4男子各补偿1万元;老大爷转身撞上推自行车的路人,倒地骨折,法院同样以公平责任判决推车的路人分担2万元损失。

这两起判决让很多人想不通,那么,法院判决依据的公平责任是什么?这个责任又是如何适用的?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

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判决分担损失

近日,广西岑溪法院发布了一起捅马蜂窝引发的官司。2015年8月17日晚,某村黄某等人摘取了本村一棵树上的马蜂窝。5天后,同村村民杨某经过该处时被蜇伤,花了17万元医疗费。出院后,杨某将黄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黄某等人补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不能确定杨某被蜇伤一事,与黄某等人摘取蜂窝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杨某被蜂蜇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并非出于黄某等人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结合案情,法院认为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较妥,判决参与摘取马蜂的黄某等4人各补偿杨某1万元。

除了这起案件,近日杭州上城区法院作出的一起判决也引发热议。2016年3月6日,赵大伯在人行道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经过,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接触,赵大伯失去平衡倒地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大伯认为李阿姨严重侵害他的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12万余元。法院最后的裁决是,双方均无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故判李阿姨分担赵大伯2万元损失。这一判决结果依据的也是“公平责任”。

律师:适用公平责任较为妥当

“村民被蜇伤,最为接近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行为法律关系。”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说,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结合案件,4名男子捅马蜂窝显然是故意的。

他认为,案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被蜇伤与捅蜂窝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村民杨某是5天后才被蜇伤的,因此不能确定杨某被蜇伤与黄某等人摘取蜂窝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本案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构成一般的侵权行为,“但是,杨某被蜇伤这个结果的发生,确实与捅马蜂窝有一定的关联性”,他认为,村民杨某被蜇伤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的,而4名男子也无法预想到在捅马蜂窝后5天,恰巧就有人被蜇伤,因此是不能预见的。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法律精神,法院适用公平原则是较为妥当的。杭州赵大伯转身撞上自行车的判决也是同理,两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两人分担损失。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宝说,公平原则就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公平合理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华商报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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