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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案例32 医院伪造病历,而赔偿因心脏病死亡患者家属21万元

 xknysh 2017-04-26

【案例速递】案例32 医院伪造病历,而赔偿因心脏病死亡患者家属21万元

2017-03-02 医法迭影
医法迭影

Luhai-Medicallaw

医疗法律实务研究

     【索引】(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987号

      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某中心医院(二级甲等)


      一、诊疗经过

      患者于2011年12月6日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为冠心病、房颤、心功能Ⅲ级、肺部感染、呼衰、两侧胸腔积液、电解质紊乱(低纳、低氯血症)、脑梗后,入院后被告予患者完善相关检查,予扩冠、强心、利尿、改善心功能、改善心室重构,控制血压、抗血小板聚集等治疗,并予Ⅱ级护理。12月25日中午,因患者时有肢体抽搐,血气分析提示Ⅱ型呼衰,被告为进一步诊治将患者转入ICU病房,予特级护理、一般专项护理,告病危。患者于12月26日晚出现明显气促,出冷汗,被告予相关检查及处理。患者于12月27日出现呼吸停止,被告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等治疗,于12月28日10时52分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小结记载的死亡原因为冠心病、房颤、心功能Ⅳ级、肺部感染、呼吸衰竭。     


      二、司法鉴定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病史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及文证审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文检鉴定,鉴定意见为:

      1、病历记录不完整(护理记录不完整、医嘱单记录缺失、会诊记录缺失、未找到使用“肝素钠”药物的病历记录、未找到输液记录)。

      2、住院病历中相关记录存在矛盾(医嘱与护理记录单相矛盾、医嘱与病史录矛盾、专科时间记录矛盾、护理记录与检验报告单矛盾、体温单与《出入量记录单》和《护理记录单》上的记录矛盾),护理记录上相同签名非同一人所签

      综上,现有送检材料有多处不符合要求,难以排除伪造病历的可能性。     


      三、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病史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根据其申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文检鉴定,鉴定意见综合分析了病史材料,认为被告在病史记录上存在多处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之处,且难以排除伪造病历的可能,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违规之处进行了解释,另对于其中部分内容主张为记录不规范,本院认为,被告虽然作出了一些解释,但相对于专业的鉴定意见,其陈述意见尚不足以否定鉴定意见,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由于被告提供的病史不能排除伪造可能,原告不同意以该病史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本案中,可推定被告存在过错。此外,本案虽然推定被告有过错,考虑到患者系高龄老人,自身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其自身情况亦有一定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患者死亡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并不合理,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被告过错,患者自身身体情况,酌情判令被告承担70%的赔偿份额,共计21,748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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