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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和政變”與“重光復辟”問題的再考察

 思明居士 2017-05-02

吳震先生以阿斯塔那206號墓出土“張雄夫人麴氏墓誌銘”等出土文獻為線索,發現了編纂史料中未有記載,發生于麴氏高昌國晚期的“義和政變”的史實以來,其研究成果給麴氏高昌國歷史的研究帶來了深刻影響。“義和政變”史實的發現,不但解決了麴氏高昌國歷史研究中的許多難解之問題,而且還為我們重新研究同時期西突厥及鐵勒等遊牧民族與高昌國等綠洲國家的關係,以及中原王朝與西域諸民族的關係等諸多問題帶來了可能。


然而,自“義和政變”史實發現以來,因史料的缺乏,有關政變的具體時間、起因、性質以及政變政權統治結束的時間,即“重光復辟”的時間等問題,還有許多不明之點。由此,近年來這些問題在史學界引起了一些爭論,並得出了一些差異很大的結論。


有關“義和政變”的研究,主要有如下幾篇論文:

1前引吳震(以下敬稱略)《麴氏高昌國史索隱》

2關尾史郎《“義和政變”前史》

3關尾史郎《“義和政變”新釋》

4王素《麴氏高昌“義和政變”補說》

5孟憲實·姚崇新《從“義和政變”到“延壽改制”》

這些研究中,在肯定了吳震發現的“義和政變”的基礎上,圍繞以下問題引起了爭論。

一,政變的時期,

二,政變的起因及性質,

三,政變集團的構成,

四,“重光復辟”的時間等。

在此,先將爭論的具體內容羅列於此,並針對問題之所在展開討論。


1.   關於政變的時期

首先,吳震認為政變發生于高昌延和十二(隋大業九·613),關尾史郎在同意吳震的觀點同時,還認為義和政變政權(以下簡稱政變政權)有可能在政變後為使其政權合法化,不等到第二年而直接改元,故政變發生在延和一三(614)年的可能性也是有的。王素在支持關尾史郎的這一觀點的同時,以《義和元(614)年高懷孺物名條疏》為據,進一步指出“義和政變”發生在義和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前不久。


2.   關於政變的起因及性質

對於政變的起因及性質,吳震、關尾史郎、王素三氏雖均認為“解辮削衽”令是“義和政變”的直接起因但對政變的性質卻有著截然不同的認識。吳震認為,麴伯雅因執行“解辮削衽”令而引起了鐵勒的不滿,在鐵勒派去的監國重臣的支持下,親鐵勒勢力發動了政變關尾史郎認為,“解辮削衽”令的停止是麴伯雅的決斷,如果是吳震所想定的鐵勒支持的政變,那麼“解辮削衽”令的停止應受到鐵勒的歡迎,而不應該是鐵勒支持的政變。關尾史郎進一步認為,“解辮削衽”令並非一般的服裝髮式的改革,而是麴伯雅的有政治意圖的改革。但因為隋文帝利用麴伯雅的改革推行自己的政策,引起了麴伯雅的不滿,迫使麴伯雅停止了改革。在這種形式下麴氏高昌國的親隋勢力發動了政變。然而王素根據《隋書》的記載,在隋煬帝的使臣到達高昌前,麴伯雅的改革已經停止。從而鐵勒支持政變說和親隋勢力政變說都不能成立。王素認為,在高昌並不是只有漢人,而是多族聚居。在這樣的地區施行服裝髮式改革,勢必受到來自高昌內部的阻力。也就是說,“義和政變”的發生是高昌內部改革勢力與反改革勢力的鬥爭結果。


3.   關於政變集團的構成

關於政變集團的構成,吳震認為是麴氏王室以外的政治勢力在鐵勒的支持下發動的政變。關尾史郎對此問題沒有提出異議。但王素根據義和二(615)年二月《都官下始昌縣司馬主者符為遣弓師侯尾相等詣府事》文書認為,政變政權中有王的存在,而那時能夠稱王的也只有麴氏家族的人有此實力。王素進一步以白須淨真的研究成果為根據,認為“義和政變”是以麴氏宗室的人為首領發動的政變。


4.   關於“重光復辟”的時期

關於“重光復辟”亦即政變政權統治的結束時期問題,有吳震王素義和六(619)年說關尾史郎620年二、三月以降說孟憲實、姚崇新從“局部勝利”到“全面勝利”說。“重光復辟”問題在下文中將作重點討論、故以上各氏之說的細節在此省略。


有關“義和政變”的研究、基本上是以出土文獻為主要資料進行的。因此此研究受到了很大的局限。然而以上爭論的產生、除了資料的局限外、對出土文獻所作的基礎研究的不足,當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本文將在以上各氏的研究基礎上、通過對高昌墓塼中相關資料的考察、對“義和政變”和“重光復辟”的問題作進一步的考察。


通過以往的研究可以注意到、“重光復辟”一直是作為“義和政變”的一個附屬內容被研究的。當然、“重光復辟”是與“義和政變”不可分離的同一歷史事件的一部分,然而,“重光復辟”並不僅僅是“義和政變”的一部分,而且還是受當時西域以及中原王朝歷史變動的影響而在高昌國發生的歷史變動。這一變動的歷史背景與“義和政變”時期的歷史背景是不同的。因此對“重光復辟”做一獨立的考察是必要的。而且從資料的角度來看,不論是文獻數量還是內容,現出土的“重光復辟”時期的文獻遠遠比“義和政變”時期的文獻多而内容更豐富。所以本文的研究首先從“重光復辟”入手,並在對“重光復辟”研究的基礎上進而對“義和政變”展開討論。



二 “重光復辟”的時期以及相關資料的再考察


如前所述,對於“重光復辟”的時期問題,至今的研究結論尚不統一。主要有吳震、王素二氏的619年說、關尾史郎的620年二、三月以降說、孟憲實·姚崇新二氏的619年2月開始“局部勝利”到620年一月“全面勝利”說。下面,就各氏之說的論據展開討論。


1.義和六年說:吳震根據前引張雄夫人麴氏墓誌銘中“屬奸臣作禍,偽祚將顛,公出乾侯,兵纏降邑,君執奉羈靮,始經艱難,功冠卻燕,勳隆複郢,偽王返國,寵命偏優,拜威遠將軍,兼都官郎中,答勤勞也。”等有關記載,義和末期的一些文書中“義和”年號被塗改後加上“延和”年號的現象以及出土“義和”年號最晚的文書為義和六(619)年九月七日至十七日的文書等,從而推測麴伯雅的復辟是在619年。王素在同意吳震的觀點的同時,根據《舊唐書》卷一高祖紀中所記對武德二年七月和武德三年三月十日遣唐使用語的區別,及使者往返路程所須時間等資料進一步指出,麴伯雅復辟應在是義和六年冬。


2.重光元年二,三月以降說:關尾史郎針對吳震的619年說指出,復辟很可能是發生在620年的二、三月以降。其理由是,“如果619年完成的復辟,那麼改元就應在620年正月。特別是重光改元非一般的改元,而是推翻政變政權,恢復王朝統治的改元。這樣的改元在復辟後不等來年,直接改元也是可能的。換句話說,如果重光復辟在619年完成,那麼改元再晚也不會晚於620年的正月。但是,由於《延和一九(620)年正月寺主智□舉麥粟券》的存在,重光改元是在620年二月開始的這一史實是不能否認的。由此看來,重光改元極有可能是在重光元年二月以降。然而斷定復辟和改元發生在620年二月也是極為危險的。因為有重光元年紀年的十件出土文物,全都是隨葬衣物疏和墓表。這兩者均非墓主死亡時所書,而應是埋葬時作成並埋入墓中的。墓表和衣物疏的紀年的重光元年二、三月,是墓主的死亡時間。而這個紀年很可能是在復辟和改元之後墓表和衣物疏做成時追記的死亡時間”。


3.從義和六年二月“局部勝利”到重光元年二月“全面勝利”說:孟憲實姚崇新針對改元是在二月這一問題,提出了“重光復辟”的全面勝利完成於620年的正月的觀點孟憲實針對此問題曾進一步撰文指出,619(義和六)年二月開始,已消失數年的延和年號又出現于文書中,這說明復辟於二月已經開始進行。復辟政權佔領的地區恢復了延和年號,政變政權佔領的地區仍使用義和年號,九月以後,隋著復辟地區的擴大,義和年號逐漸消失。此外,小田義久氏也曾根據隨葬衣物疏樣式的變化推測說,政變政權的最後失敗是在重光元年

 

通過對以上各氏研究的分析,筆者認為,619年復辟而於620年二月改元確實是無法自圓其說的。但是,若如關尾史郎所云復辟完成於二月以降,那麼記載未復辟時期的年月使用復辟後的紀年同樣是不可理解的。特別是重光改元前延和年號已經恢復的情況下,記載復辟前的年月理應使用延和年號。所以關尾史郎的二月以降說筆者也是不能贊同的。在此有必要重新說明一下關尾史郎得出此結論的主要根據。


如前所述,關尾史郎認為重光元年的十件出土文物的紀年非埋葬紀年,而是死亡紀年。並由此得出了重光元年二月以降說的結論。針對高昌墓塼的紀年問題,筆者撰有〈麴氏高昌墓塼の紀年問題〉一文作了專門討論。證明了高昌墓塼紀年非死亡紀年而是埋葬紀年。由此也就同時否定了關尾史郎關於重光復辟完成于重光元年二月以降說的證據。


但是如關尾史郎所言,“619年政變政權滅亡,620年二月改元,這違反了高昌國的逾年改元的改元原則。而且重光改元非普通的改元,而是王朝復辟,理應立即改換新的年號”。由此看,政變政權的最後滅亡不是619年,而是620年正月。進而可以認為,孟憲實姚崇新的從“局部勝利”到“全面勝利”說對於“重光復辟”的時期問題是一個可以接受的解釋了。


然而即便如此,筆者認為對於“重光復辟”的時期問題還是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特別是孟憲實認為的“重光復辟”始於619年二月說,筆者認為還有討論的餘地。在此,讓我們對與“重光復辟”有關的出土文獻進行一次全面考察,在這裏除TAM386號墓所出三件文獻外,重光元年二、三月的六件墓塼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表1:“重光復辟”相關文獻一覽表

略號∶《出土文書》/唐長孺《吐魯番出土文書》(圖版本)

           《新出文書》/柳洪亮《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

           《墓誌錄》/侯燦《解放後新出土吐魯番墓誌錄》


下面首先對表1中的1―10進行考察,從中檢出與“重光復辟”有關的資訊。然後再對11―16的六件墓塼進行考察。


1    高昌延隆等役作名籍:原書有“義和五年”的紀年。但“義和五”三字被塗去,並在其旁邊填寫了“延和十七”四字。可以認為,此文書原書寫于義和年間,在“重光復辟”後,文書中的政變政權的年號被塗去,而相應地填寫了原政變前政權的年號。


2    高昌夏田殘卷:有“延和十八(義和六,619)年二月”的紀年。由於有《高昌伯延傳麥、粟、糜條》(參考6)的存在,可以肯定,此文書是在義和政權的統治時期書寫的文書


3    張師兒隨葬衣物疏:此衣物疏有“延和十八年乙卯歲九月六日”的紀年。因《高昌伯延傳麥、粟、糜條》的存在,可知此衣物疏是復辟勝利前書寫的文書。文中“今於田地城內奄梗命終”句表明張師兒死于田地城內。


4    追贈張師兒明威將軍令(以下簡稱“張師兒追贈令”):此追贈令有“九月八日”頒發日期,但無年代。因張師兒衣物疏的存在可知,此追增令也應是延和十八年的文書


5    張師兒墓表:張師兒墓表(延和十八〈619〉年)與張師兒夫人王氏墓表(延壽十四〈637〉年)為合文墓表。從書法風格和書寫內容來分析,以下幾點應引起注意:

①張師兒墓表與夫人王氏墓表的書法風格相同。

②張師兒墓表以“殯葬斯廟”結尾,與同期的墓表相比較,似乎還沒寫完,而夫人王氏的墓表只寫埋葬年月日和姓氏及“某某之墓表”,這也和同時期的墓表不同。但將兩墓表文字相合,就可構成一篇完整的墓表文了

③王氏墓表文寫作“五月朔甲申平二日乙酉”,而張師兒墓表文在年代後只寫“九月八日”,與高昌墓表的紀年方式不同。

從以上幾點可知,張師兒墓表不僅是夫人王氏埋葬時書寫的,其內容也是在王氏埋葬時重新撰成的


6    高昌伯延傅麥粟糜條:此文書殘片共八片,紀年分別為義和六年九月七日、十日、十一日、十二日、十五日、十七日等。紀年中的“義”字均被塗去。此文書的存在說明,政變政權在義和六年九月仍在有效地行使著政權職能


7    高昌寺主智□舉麥、粟券:此文書紀年為延和十九(重光元,620)年正月十二日。由此文書可知,620年正月尚未改元重光。


8    信女某甲隨葬衣物疏:此文書紀年為“重光元年庚辰歲二月朔乙未日”,高昌墓塼和衣物疏的紀年為埋葬紀年,故知重光紀年始於620年二月


9    汜法濟衣物疏:紀年為“重光元年庚申歲二月下旬”。同墓出土有汜法濟墓表(參照下文)。


10  欠名衣物疏:紀年為“重光元年庚申歲二月廿七日”。因衣物疏內容簡略,無法判斷墓主身份,從同出土弓矢一具判斷,墓主當為一男性。

 

通過對以上文書的檢討,其中TAM386號墓出土的三件文書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因為這三件文書可揭示墓主人張師兒的真實身份,而搞清張師兒的身份對認識“重光復辟”的時間問題是十分重要的。


孟憲實姚崇新認為,張師兒是政變政權的官員。因為張師兒墓表重寫于延壽十四(637)年,所以其紀年所記延和年號是延壽年間的追記。孟憲實進一步認為張師兒衣物疏也是延壽年間重寫的,其延和年號自然也是延壽年間的追記。


如上文所言,張師兒墓表壽年間重寫當屬無誤。然而張師兒衣物疏是否為延壽年間重寫是一個很大的疑問。因為衣物疏與墓表不同,衣物疏是為了給死者求得冥福而書寫的,十餘年後再一次重寫當無必要所以筆者認為,張師兒衣物疏的延和紀年非延壽年間的追記,而是書寫於延和十八(義和·619)年九月下葬時由此,將張師兒劃歸政變政權的官員是證據不足的。此外,張師兒墓表書寫於復辟十七年後的延壽十四(637)年,如張師兒是政變政權的官員,他從政變政權得來的追贈官號那時是否還敢於寫入墓表中也是一個疑問。進而張師兒追贈令中有“昔曾從駕躍涉山河”的文字,這當是指麴伯雅朝隋之事。由此亦可判斷,追贈令是麴伯雅的復辟政權頒發,張師兒是復辟政權官員當屬無疑。


通過張師兒墓(TAM386)出土文書,我們可以瞭解到以下信息:一,張師兒死于田地城內,

二,張師兒追增令的授予者是麴伯雅,

三,張師兒的卒年是七十二歲,四,張師兒葬于阿斯塔那古墳群。


張師兒死于田地城,死亡年齡是七十二歲,由此可以判斷張師兒的死亡與軍事行動無關。追增官號得自麴伯雅,故張師兒是麴伯雅的復辟政府官員當無疑問。同時可以推斷張師兒的死亡地田地城在619年九月八日前已被復辟政權佔領。然而張師兒被埋葬在屬於高昌城的阿斯塔那墓地卻是難於理解的。因為據前舉《高昌伯延等傳麥、粟、糜條》文書可知,這時的高昌城還在政變政權的佔領下,復辟政權的官員張師兒這時下葬于政變政權的勢力範圍內是難於想像的。


對於此問題筆者的判斷是,張師兒的“歸葬家族墓地”非“重光復辟”時期,而是復辟以後,很可能是夫人王氏死亡時從別的墓地移葬來的。其根據有如下兩點。

一,TAM386號墓裏沒有張師兒埋葬時書寫的墓表,這在墓表盛行的這一時期屬異例

二,雖然出土有張師兒夫婦的合文墓表,但兩者都書寫于夫人王氏埋葬時,且張師兒墓表不是轉寫於舊的墓表,而是重新書寫,這與同類墓表有著明顯的差別。如果張師兒不是移葬,而同時他埋葬時的墓表存在的話,將他的墓表遺去而書寫新的墓表是難於想像的。但如果張師兒屬移葬,以上兩個問題就很容易解釋。即張師兒因是移葬,原墓中的墓表未同時移來,而重新書寫了新的墓表。


以下,我們接著檢討重光元(620)年二、三月間的六方墓表。

重光元年二、三月間的六方墓表與以上檢討的有重光紀年的文書,可證明“重光復辟”於620年二月全面勝利當無疑問。但這六方墓表與“重光復辟”具體有什麼樣的關係,至今尚無人進行過具體研究。在此,筆者就此問題作一探討。


首先,引起筆者注意的是這六方墓表在高昌墓塼中所具有的特質。

第一,在至今出土的212方高昌國時期的墓表中,這六方墓表相對集中於兩個月間,這一數字非常不正常。

第二,這六方墓表中,張鼻兒墓表、張阿質墓表、張仲慶墓表的造型與書式較為特殊,這樣的造型在麴氏高昌墓塼中僅見于此三方。

第三,嚴道高墓記從其大小尺寸,造型看與普通的高昌墓塼沒有區別,但其書寫格式為“紀年、姓名、某某之記”,其中除無官歷外,還自稱為“記”,這在高昌墓塼中也屬僅見


下面我們就這六方墓表的主人進行探討。


表2:重光元年二、三月高昌墓塼主相關資料



註:本文所記月份均為舊曆,故採用漢字數字,同時,年齡的書寫也採用漢字數字。

 


有關汜法濟的資料來源於汜法濟墓表和衣物疏。從墓表可知汜法濟死亡時的官職是“鹿門散望將”追增官號是“虎牙將軍”。“鹿門散望將”屬戍衛兵將的第八等級,“虎牙將軍”屬將軍戎號的第八等級。有關麴氏高昌國的追贈制度不見文獻記載,根據對高昌墓塼的追贈官號的統計,九十二名有官職的墓塼主中,八等官有二十二名。其中被授予追贈官號者有八人。


張武嵩的資料除了張武嵩墓表外,還有張武嵩妻汜氏墓表(延和十一·612年)。從汜氏墓表可知,張武嵩在612年的官職是“交河郡司馬”,級別屬六等。張武嵩於620年死亡時的官職是“交河郡田曹司馬”,同樣屬六等。沒有追贈官號。值得注意的是,張武嵩作為地方官員死後被埋入中央官僚的墓地,是所見高昌墓塼中的異例。


張鼻兒的生年不詳。其妻麴阿蕤生於延昌五(612)年,其子張雄生於延昌廿四(584)年,再參考根據高昌墓塼統計的男女婚齡差,可以考慮,張鼻兒的生年應在延昌五(565)年以前。故張鼻兒的死亡年齡應在五十五歲以上。張鼻兒死亡時的官職是“侍郎”,屬麴氏高昌官職的六等。追贈官號是“建義將軍,綰曹郎中”,屬二等。如此,張鼻兒的追贈官號比死亡時的官號高出三等。這樣的追贈在所見高昌國的四十三例的追贈中僅此一例。


張阿質在延昌四十一(601)年時的官號是“殿中將軍”,屬五等。死亡時的官號是屬四等的“洿林令”。追贈官號是屬四等的“平莫將軍倉部庫部主客三曹郎中”。同時被追贈了四個官號,這在所見高昌國的四十三例的追贈中也屬絕無僅有。


張仲慶在延和十一(612)年時的官職是“侍郎”,“重光復辟”時的官職是屬四等的“長史,淩江將軍,洿林令”,追贈官號是二等的“廣威將軍,綰曹郎中”。死亡年齡是六十三歲。四等官的張仲慶獲得二等追贈,這與張鼻兒及張阿質的追贈當同屬異例。張仲慶墓表中記有“春秋六十三”,紀年為“重光元年庚辰三月甲子朔十三日丙子”,可知張仲慶當屬於“重光復辟”後自然死亡。


發現嚴道高墓記的TAM80號墓的發掘報告至今尚未發表,故嚴道高墓的形式及墓中隨葬品的情況無從知曉。但嚴道高被埋葬于阿斯塔那古墓群,同時出土了墓塼,由此亦可判斷嚴道高當非一般庶民。此外,嚴道高墓記的紀年“重光元年庚辰歲三月朔甲子十日壬申”計算有誤,三月十日的干支非壬申而是癸酉。高昌墓塼中的干支誤算不能說僅此一例,但在嚴道高的墓記中這種書寫十分隨便而造成的錯誤,使我們對認識嚴道高的身份似乎有所提示。嚴道高到底是一個什麼人物呢?嚴道高墓記中=的簡略記述,“墓記”的用詞,無官職記載,在加上錯誤紀年等,這一切似乎不是偶然的巧合。


張氏家族與麴氏王族有著特殊的關係。據吳震的研究,張武忠,張鼻兒與”重光復辟”的功臣張雄是祖孫三代。張武忠和張雄的追贈級別雖然也是二等,但他們死亡時的官級已是三等。此外,張鼻兒的姐妹張太妃,是麴伯雅的夫人,麴文泰的生母。所以張鼻兒這樣的身份死亡時追贈二等官號也並非不可能,但難於理解的是在延和十一(612)年前就已授予的六等侍郎官職為什麼直到死亡時也未加改變,而死亡時卻授予了二等追贈。


從張鼻兒的年齡和身份來看,可以斷定張鼻兒不會是死於戰場上。但根據墓塼書寫形式(無享年)、埋葬時間及異例追贈、“重光復辟”後的集體葬禮、夫妻合葬等情況,筆者推斷張鼻兒當是非自然死亡,死亡時間在“重光復辟”時期,並且張鼻兒的死亡當與“重光復辟”有直接的關係。張鼻兒的追贈來自復辟政權,由此可以推斷張鼻兒當是被政變政權殺害的。也就是說“重光復辟”時,張鼻兒很可能身在政變政權中。因“重光復辟”的關係而被政變政權殺害。


如果以上推斷不誤,那麼張鼻兒的死亡就暗示著在“重光復辟”時期,政變政權內部發生了分裂,身在政變政權中的張鼻兒因支持復辟政權的復辟而被殺害。復辟後為表彰他的功績,同時因為他與麴氏王族的特殊關係,被授予了最高追贈級別的二等追贈。


由於沒有張阿質與張仲慶的更進一步的資料,筆者不能對張阿質和張仲慶的情況進一步進行分析。但從異例追贈等情況看,他們在“重光復辟”中的角色當與張鼻兒相同。


張武嵩在延和十一(612)年為“交河郡司馬”(六等),死亡時的官職是“交河郡田曹司馬”(六等)。無追贈官號。由此可知,張武嵩的情況當與前述張鼻兒、張阿質、張仲慶不同。因無具體資料,張武嵩的情況無從推斷。


嚴道高即無官職又無追贈,再加上其墓塼所表現的特質,筆者認為他很可能是做為“義和政變”的參與者。他當是在“重光復辟”時戰死,亦或是受到了復辟政權的處罰。

 

通過以上的探討,筆者以這些有紀年的出土文獻為根據做出了如下推斷:一,根據延和十八年二月高昌夏田文書可知,619(義和六、延和十八)年二月或二月以前,“延和”年號已經恢復,並和“義和”年號共同在高昌地區使用;

二,根據張師兒衣物疏、追贈令、墓表可知,619年九月時復辟政權已佔領田地城,復辟政權與政變政權處於對峙狀態,亦或孟憲實所言的復辟政權的“局部勝利”狀態;

三,根據延和十九(重光元,620)年高昌寺主智□舉券及有重光元年二月紀年的衣物疏、墓表可知,619年二月“重光”改元,這同時也標誌著“重光復辟”的全面勝利;

四,根據對重光元年的六方墓塼的分析推斷,發現了“重光復辟”時政變政權內部發生了分裂的形跡。


三 “高昌夏田殘券”及“張頭子墓表”所能說明的問題


在上文中,筆者根據對重光元年二、三月的六方墓塼的研究,發現了“重光復辟”時,政變政權內部發生了分裂的形跡。在本節中將圍繞這一問題繼續展開討論。


至今為止的有關於“重光復辟”的研究中,如前文所述主要是“重光復辟”的時間問題。而問題的焦點則是“延和”年號的延用問題。正如前文所言,“重光復辟”於620(延和十九)年一月完成,但如《高昌夏田殘券》所示,“延和”年號在619(義和六、延和十八)年二月就已恢復使用。有著“延和十二年二月”紀年的《高昌夏田殘券》到底暗示著什麼樣的史實呢?


對於《高昌夏田殘券》中“延和”年號延用的問題,吳震認為“他們或洞悉復辟在望,或則於復辟後嫌惡‘義和’年號,因此仍奉‘延和’紀年”。關尾史郎的解說是,隨著政變政權的背後支持勢力隋的滅亡,“619(義和六)年開始民間的契約文書上也公然開始恢復使用了麴伯雅的延和年號”。然而如孟憲實所言,“這種夏田券,是民間契約,除了當事人外還有證人參與其中,完全是公開的活動。在這樣的活動中公開使用前政權的年號的危險性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這種緊靠‘復辟在望’就冒此巨大政治危險的行為”。進而孟憲實對此文書解釋道“這表達的是復辟的過程。復辟的勢力首先在局部取得勝利,該地區即使用了延和年號。與此同時,義和政權也在控制的區域使用了延和年號”。


然而,無論是有義和年號的文書還是有延和年號的文書,這些文書均出土于高昌城的墓地阿斯塔那古墓群。如果從619年二月開始在高昌城就已經形成“局部勝利”的局面,在這“周回一千八百四十步”的都城維持近一年的“局部勝利”的局面是難於想像的。此外,夏田文書為土地賃借活動的記錄,如果這時戰爭在高昌城展開,這樣的經濟活動是否還會存在也是值得考慮的。如此,對此文書,筆者認為有必要從新的角度進行探討。


如重光元年二、三月的六方墓塼所示,“重光復辟”時,政變政權內部出現了分裂。如果從此點考慮,此“高昌夏田文書”的出現,很可能是政變政權分裂的一個表現。即隨著政變政權的分裂,分裂勢力提出了恢復原“延和”年號的要求,與此同時支持分裂勢力的一般高昌國民在一般的經濟文書中也公開使用了“延和”年號。


以下,以義和元(613)年張頭子妻孟氏墓表及重光二(621)年張頭子墓表為中心展開討論。兩墓表錄文如下:

一、 張頭子妻孟氏墓表

義和元年甲戌歲十二月,甲子朔,十五日戊寅。侍郎張頭子妻孟氏墓表。


二、 張弘震(頭子)墓表

重光二年辛巳歲五月,丁巳朔,四日庚申。新除侍郎,轉遷祀部司馬,追贈祀部長史。故張弘震,春秋七十六,殯葬斯墓。


從兩方墓表錄文可知,張弘震(頭子)在義和元年時的官職是“侍郎”(六等),“重光復辟”後“轉遷“祀部司馬”(五等),重光二年死亡時“追贈祀部長史”(四等)。此中難於理解的是,義和政權中的侍郎張弘震(頭子)在“重光復辟”後未受懲罰而是得到了升遷。


對此問題,我們同樣可以從上前文的研究結果中找到線索。即張弘震(頭子)當是政變政權分裂勢力的成員,因復辟有功在復辟後未追究參與政變政權的罪過,而是做為復辟的功臣給與了升遷。

 

通過前文的研究,對“重光復辟”得到了以下的認識。即“重光復辟”可分為三期

第一期為政變政權的分裂期,時間大約開始於619(義和六、延和十八)年二月或二月以前。

第二期為復辟的軍事行動期,復辟政權首先佔領了田地城,從而形成了“局部勝利”的局面。此後經過長時間的對峙與抗爭的局面,最後終於迎來了復辟的“全面勝利”。此一階段始於619(義和六、延和十八)年九月或九月以前,結束於620(延和十九、重光元)年一月。

第三期為復辟後的王朝恢復期。此一時期進行了“重光”改元,獎勵功臣和對死者進行追贈和埋葬,頒佈新曆法等。時間為620年二月。



四  對“解辮削衽”令的再認識

 

關於麴伯雅的“解辮削衽”令,如前所述,幾乎所有的研究者都認為是“義和政變”的直接起因。然而不論是吳震的“鐵勒支持政變”說,還是王素的“守舊勢力政變”說,都只能說是一種推測。前文所舉王素的論證,在煬帝的使臣到達高昌前,麴伯雅的改革就已經停止。所以鐵勒支持政變說已是不能成立。而在幾乎全部是由漢人移民的後裔組成的高昌豪族的文化背景下,因執行漢化政策的“解辮削衽”令而引起君臣對立並招致守舊勢力發動政變,這也是難於想像的。


在此,本文將圍繞關尾史郎的“政治的改革”說及“改革的變質”說進行重點討論。

對於“解辮削衽”令,關尾史郎認為,“解辮削衽”令的執行不能停留在僅限於髮式漢化的認識上。中國衣冠制的導入也將成為必然。也就是說麴伯雅的“解辮削衽”令的目的是將中原的衣冠制引進,從而達到在高昌國利用衣冠制加強統治的目的由此關尾史郎提出了“解辮削衽”令為“政治的改革”的觀點。在此認識的基礎上,關尾史郎接著對煬帝的詔分析道,如果麴伯雅設想的是以自己為頂點的衣冠制改革,那麼隋煬帝所設想的則是以中國皇帝為頂點的衣冠制改革。如此,由於隋煬帝的介入,使改革的發展脫離了麴伯雅的設想。關尾史郎以此提出了“改革的變質”說。


在麴伯雅的“解辮削衽”令裏,有“其庶人以上皆宜解辮削衽”的規定。亦即“解辮削衽”令的執行範圍有庶人以上和庶人以下的區別。庶人以上也就是官僚階層。在官僚階層的服飾改革,關尾史郎所認為的衣冠制的導入也就成為必然。進而隋的衣冠制的引進也將成為必然。然而即使“解辮削衽”的改革是以引進隋的衣冠制為目的的,但關尾史郎所認為的“政治的改革”是否有必要還須進一步討論。


中原隋王朝衣冠制的制定是以加強君主權威為目的這一認識是不容置疑的。但麴伯雅的“解辮削衽”的服飾改革除了“取悅中華”的政治目的外,將他在朝隋時所見到的朝會儀式搬到高昌來滿足他的虛榮心及滿足“本自諸華”,落葉歸根的心理這一認識是可以理解的。而當了十餘年高昌王的麴伯雅還搞強化君權的改革這一認識卻是值得再探討的。從高昌國的歷史看,做為藩屬國生存于中原王朝和遊牧政權兩大勢力間的高昌王朝,在稱王的同時,還同時接受著兩大勢力的官號。越制的行為無疑對於這一綠州國家是十分危險的。再者,做為藩屬國的高昌國即使接受以中原皇帝為頂點的衣冠制,是否會影響他在高昌國的最高地位,這也是值得考慮的。如此筆者認為,即使麴伯雅的服飾改革有加強王權的目的,這與接受煬帝的詔也不會產生矛盾。


如前所言,麴伯雅的服飾改革不是制定新的衣冠制,而是引進中原隋的衣冠制。如此隋煬帝的詔不僅和麴伯雅的“解辮削衽”的服飾改革沒有矛盾,更可以認為隋煬帝的詔是在麴伯雅的請求下發出的。為了說明這個問題,在此首先對麴伯雅的改革令和煬帝的詔之間的關係進行考察。


(隋大業)八年冬(麴伯雅)歸藩,下令國中曰:“夫經國字人,以保存為貴。寧邦緝政,以全濟為大。先者以國處邊荒,境連猛狄,同人無咎,被髮左衽。今大隋統禦,宇宙平一,普天率土,莫不齊向。孤既沐浴和風,庶均大化,其庶人以上皆宜解辮削衽。”帝聞而甚善之,下詔曰:“彰德嘉善,聖哲所隆,顯誠遂良,典謨貽則。光祿大夫,弁國公,高昌王麴伯雅識量經遠,器懷溫裕,丹款夙著,亮節遐宣。本自諸華,歷祚西壤,昔因多難,淪迫獯戎,數窮毀冕,剪為胡服。自我皇隋平一宇宙,化偃九圍,德加四表。伯雅逾沙忘阻,奉贐來庭,觀禮容于舊章,慕威儀之盛典。於是襲纓解辮,削衽曳裾,變夷從夏,義光前栽。可賜衣冠之具,仍班製造之式。並遣使人部領將送。被以采章,複見車服之美,棄彼氈毳,還為冠帶之國。”(《隋書》卷八三《高昌傳》


錢伯泉的研究,麴伯雅的“解辮削衽”令下達於延和十二(613)年夏秋之際,煬帝的詔於延和十三(614)年春夏之際到達高昌。關尾史郎也認為煬帝的詔應在大業九(613)年的下半年到達高昌。在這裏應該注意的是,高昌派遣使臣入隋通報“解辮削衽”令一事。關於此問題不見史籍記載,但嶋崎昌認為,煬帝的詔應是在聽取了高昌使臣的匯報後下達的。王素也支持嶋崎昌的觀點。然而筆者認為,麴伯雅的入隋使臣不僅僅是通報服飾改革的信息,而且還有向隋請求“衣冠之具”及“製造之式”的使命。煬帝在聽取了高昌使臣的匯報和請求後對麴伯雅進行了表彰,同時同意高昌的請求,下達了“可賜衣冠之具,仍班製造之式。並遣使人部領將送”的詔令。


為了支持以上的判斷,在此舉以下兩條史料為參考。

《隋書》卷八一《靺鞨傳》有如下的記載:煬帝初,“悅中國風俗,請被冠帶。帝嘉之,賜以錦綺而褒寵之。”靺鞨先“請被冠帶”,煬帝才“賜以錦綺”。

《隋書》卷八四《突厥傳》也有:“請依大國服飾法用,一同華夏。臣今率部落,敢以上聞伏願天慈不違所請。”這樣的一段記載。但煬帝“以為磧北未靜,猶須征戰,但使好心孝順,何必改變衣服也。”拒絕了突厥的請求。


通過以上兩條史料我們可以得到這樣一個認識,即隋的周邊民族要想“依大國服飾法用”,首先要向隋請示,得不到隋的准許是不可以的。高昌國人“本自諸華”,故進行“解辮削衽”來恢復其本來面目或可不經過隋的批准。但如果要導入隋的衣冠制度,“請被冠帶”就成了不可缺少的步驟。


以上,就“解辮削衽”令進行了探討。其結果,使我們對關尾史郎的觀點得不到肯定的回答。


在討論“解辮削衽”令與“義和政變”關係這一問題時,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關尾史郎在說明“義和政變”是在隋的支持下進行的這一結論時,力圖將《隋書》卷八三《高昌傳》中“然竟畏鐵勒而不敢改也”的鐵勒勢力排除在高昌之外。而這一觀點與筆者的認識相去甚遠。在此我們有必要對“義和政變”時期鐵勒的形勢做一探討,從而對為什麼“解辮削衽”半途而止這一史實做出解釋。


義和前後,“西突厥射匱可汗強盛”,西突厥再度崛起。鐵勒的延陀和契苾兩部在此後“並去汗號以臣之”。鐵勒在高昌的統治的結束時間,具體年代不明。現今史學界主要有以下一些觀點。

一,關尾史郎認為,在611年時,鐵勒已經在以高昌和伊吾為中心的中亞地區失去勢力。

二,吳玉貴推測射匱征服鐵勒應在大業八(612)年至十一(615)年之間。

三,姜伯勤認為“鐵勒在高昌的統治在612年後已走下坡路並重新被隋及西突厥所取代”。

四,錢伯泉則認為,鐵勒汗國在武德二(619)年仍然存在,契苾和薛延陀首領仍稱可汗未改。至武德三年鐵勒被西突厥統葉護可汗兼併。


關尾史郎《隋書》卷八四《北狄·西突厥傳》中所記載的611(大業七,延和十)年處羅可汗入隋時,“在路被劫掠,遁于高昌東,保時羅漫山。”等為主要論據,認為處羅既然在611年佔據了高昌東的保時羅漫山,那麼鐵勒這時就應已經在以高昌和伊吾為中心的中亞地區失去勢力。然而在《隋書》同卷中,處羅“在路被掠劫”的前一句是“將左右數千騎東走”,也就是說處羅領數千騎的隊伍在東逃到高昌附近時遭到了與其相當或更大的勢力的掠劫。試問,能劫掠數千騎的勢力除了與處羅可汗有世仇的鐵勒之外還能有誰?如此《隋書》中的這段記載不但不能說明鐵勒勢力的崩壞,反而說明了鐵勒還有著相當的軍事力量。


此外,王素對《隋書》卷八三《高昌傳》“然伯雅先臣鐵勒,而鐵勒恒遣重臣在高昌國,有胡商往來,則稅之送於鐵勒。雖有此令取悅中華,然竟畏鐵勒而不敢改也。”記載的分析也有助於我們認識611年以後鐵勒勢力存在于高昌的觀點。王素認為《隋書》的這段記載,應是隋的“班製造之式”的使臣從高昌返隋後的“如實匯報”。隋所派出的使臣當非普通官員,而應是對西域有著豐富知識與經驗的政治家、外交家。這樣的人物在高昌當不會不清楚鐵勒的勢力是否存在于高昌。故《隋書》高昌傳中的這段記載的真實性當無庸置疑。這同時也說明611年以後的613年末,鐵勒的勢力仍存在于高昌。另據孟憲實姚崇新的統計,有“寧遠將軍”官銜的一個叫“阿都莫(寅)”的人在義和二(615)年的文書中出現了四次。“阿都”是鐵勒的一個部落。正史中稱作“訶忤”、“阿跌”。阿都莫應是鐵勒訶忤部落的人。此“寧遠將軍阿度莫”的存在,可證明鐵勒勢力在615(義和二)年仍存在于高昌。


吳玉貴根據《舊唐書》卷一九九《鐵勒傳》中“西突厥射匱可汗強盛,延陀,契苾二部並去汗號以臣之”的記載及《隋書》卷六七《裴矩傳》“(大業)十一年……屬射匱可汗遣其猶子,率西蕃諸胡朝貢,詔矩醼接之。”的記載,推測射匱征服鐵勒應在大業八(612)年至十一(615)年之間。針對吳玉貴的觀點,筆者認為,《新唐書》卷二二五下《西突厥傳》中“統葉護可汗勇而有謀,戰輒勝,因並鐵勒,下波斯、罽賓,控弦數十萬。”的記載不容忽視。吳玉貴對此解釋道:“鐵勒諸部早在射匱可汗時就已臣服了西突厥汗國,‘北並鐵勒’與統葉護關係不大,他的主要功績也不在此”。然而筆者認為,“去可汗號以臣之”與“並鐵勒”當是西突厥征服鐵勒的兩個階段。


在這裏我們還應該注意《新唐書》卷二一七下《回鶻傳》在記載同一事情時的“二部黜可汗號往臣之”之用詞。“往臣之”之“往”字,說明鐵勒是遣使到突厥向射匱可汗表示臣服。“去可汗號”也只能解釋為鐵勒對西突厥射匱可汗的臣服,臣服於射匱的鐵勒並沒有失去其勢力,而且仍保有高昌等勢力範圍。而統葉護的“並鐵勒”才是西突厥對鐵勒的直接統治。


姜伯勤認為“西突厥射匱可汗在615-619年間又複強大,其後統葉護可汗自619年後亦令高昌對西突厥建立附庸關係。所以,可以認為,鐵勒在高昌的統治在612年後已走下坡路並重新被隋及西突厥所取代”。姜伯勤在強調鐵勒在高昌的統治在612年以後開始走下坡路的同時還指出,“619年(突厥)亦令高昌對西突厥建立附庸關係”。就是說619年前亦即義和時期高昌還未受到突厥的控制。那麼做為絲路交通重鎮的高昌在這數年中絕不會處於真空狀態,而控制高昌的不是鐵勒又還能是誰?


錢伯泉的觀點主要來源於對吐魯蕃出土供食文書為的研究。但由於在其使用的吐魯番出土供食文書的判斷上引起爭議,故其所謂鐵勒到619年“契訥和薛延陀首領仍稱可汗未改”的觀點自然得重新探討。然而筆者認為,錢伯泉針對編纂史料的分析還是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的。為了簡明起見,在此將錢伯泉的有關論述轉錄於下。


錢伯泉認為:“按照《唐書》話說,契訥歌楞和乙失鉢在這一年(即611年)自動取消了可汗的稱號,臣屬於西突厥汗國,鐵勒汗國是鐵勒人自己願意放棄的。”“鐵勒汗國是在反抗處羅可汗的暴虐統治後建立的,射匱可汗是在突襲處羅後登上西突厥大可汗寶座的,雙方的矛頭所向是一致的,利益是共同的,因此射匱可汗決不可能在突襲處羅可汗的同時,去與強盛的鐵勒汗國為敵。”“鐵勒汗國為西突厥所兼併,是統葉護可汗統治時期。統葉護是唐高祖武德二年(619)下半年繼位的,所以,鐵勒汗國的滅亡,至早也應是武德三年的事。”


按照錢伯泉的這些觀點及相關資料,可以進一步做出以下的認識。即611年射匱在隋的支持下擊敗處羅可汗,恢復了室點密系西突厥在西域的勢力。此後與處羅有世仇的鐵勒契苾和薛延陀等部自動放棄了可汗稱號,臣服於室點密系的西突厥射匱可汗。然而這時的鐵勒雖臣服於西突厥,但其並未失去勢力範圍或曰生存空間。其南界之高昌應還在其勢力範圍以內。619年統葉護可汗繼射匱而起,“因並鐵勒,下波斯,斐賓,”對原已歸屬自己的天山東部地區的鐵勒進行的直接的統治。鐵勒勢力的崩潰當始於619年。


以上的觀點雖不能進一步以編纂史料來證明,但高昌國的“義和政變”與“重光復辟”的時間表卻可對此觀點進行有力的解說。也就是說,613(614?)年“義和政變”發生後,麴伯雅,麴文泰父子逃向了西方的西突厥領地。這說明政變發生時,西突厥的勢力尚未進入高昌。不然麴伯雅不會逃往西突厥,而麴伯雅在西突厥一避五、六年更說明西突厥的勢力在這數年中未進入高昌。619年夏秋,“重光復辟”的開始,同時也應是西突厥勢力“並鐵勒”進入高昌的標誌。


鐵勒的勢力不是在611年,而是在619年夏秋至620年一月在義和政權滅亡的同時退出高昌的。如此,如關尾史郎所認識的那樣,“以國王為首的高昌男性國民著胡服變髮式,這應理解為對突厥和鐵勒臣服的具體表現。‘解辮削衽’令的主旨就是止胡服著漢服,變胡式辮發為漢式髮型。而這一變革不僅僅表明其要加入以隋為中心的禮儀秩序,而且同時也意味著脫離突厥、鐵勒等遊牧民族的羈絆”。這樣的改革惹惱了鐵勒當屬情理之中。


然而筆者認為,“竟畏鐵勒而不敢改”雖為史實,但並非“義和政變”的根本起因。其理由有如下兩點∶

第一、煬帝的使臣到達高昌之前麴伯雅的改革已經停止,因此鐵勒因“解辮削衽”令之故而支持政變的理由已不成立。

第二、《隋書》卷八三《高昌傳》有“恒遣重臣在高昌國,有商胡往來者,則稅之送於鐵勒”的記載。《舊唐書》卷一九四《突厥傳》亦有“其西域諸國王悉授頡利發,並遣吐屯設一人監統之,督其徵稅。”的記載。這些記載實際上說明的是遊牧民族政權對西域綠州國家的重要統治方式。即使“解辮削衽”的改革受到鐵勒的反對,但引起鐵勒支持的政變這一結論還是難於成立的。並且麴伯雅改革令的停止,實際上已經表示了對鐵勒的降伏。對於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統治目的的鐵勒,對已經降伏的麴伯雅政權已失去了支持政變的理由。


通過以上的檢討,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認識:

一,麴伯雅在下達“解辮削衽”令的同時,還派出使臣通報隋,同時還向隋請求了衣冠制度;

二,隋煬帝在高昌的請求下下達了“可賜衣冠之具,仍班製造之式。並遣使人部領將送”的詔令;

三,《隋書》卷八三《高昌傳》“雖有此令取悅中華,然竟畏鐵勒而不敢改也”的記載非麴伯雅停止“解辮削衽”改革的借口,而是史實;四,“解辮削衽”令非“義和政變”的根本起因。



五 “義和政變”之再探討

 

將表1所列“重光復辟”時期的出土文獻與“義和政變”時期的出吐文獻做一對應比較,我們會發現以下的差別:

一,“重光復辟”時期為620年二月以前,現今發現了時間集中,並有特質的六方重光元年二、三月的墓塼。“義和政變”有613年、614年兩說,但將出土的這兩年的墓塼加在一起,共有四方,且年代不集中,也沒有任何特質;


二,“重光復辟”時期的文書中有“義和”年號的文書中,其“義和”年號被塗去,重新填入“延和”年號,另外還有“延和”年號的延用問題,而對應於此,“義和”年號的出現與麴氏高昌國的其他改元相同,無任何異質,而且“義和”之年號也沒有脫離麴氏高昌國的改元規律。


此外,王素對義和元(614)年十一月十九日《高懷孺物名條疏》的研究結果更表明當時的高昌國民(能書寫文書的人當非一般庶民)對義和改元的輕視。進而根據小田義久的研究,吐魯番出土文書中除隨葬衣物疏外,有“義和”年號的文書與“義和”年號以前的文書在樣式上沒有出現區別。從而推斷出政變政權的官廳業務和其前朝一樣沒有出現變化。


如此,我們不但在義和年間的出土文獻中看不到任何有關政變的形跡。而且義和的改元在當時的高昌國民中也未引起注目。“義和政變”好像在無聲無息中完成的。


關於此問題,張頭子妻孟氏墓表及張弘震墓表等墓塼中所反映出的內容(參見表3)也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張順死於延和十二(613)年四月。死亡時的官職是淩江將軍。其妻麴氏死於義和四(617)年,麴氏墓表中寫入的張順的官職是延和十二年張順死去時的淩江將軍的官職。如此,張順的延和年間的官號在義和年間也得到承認。


張頭子又名張弘震。從其妻孟氏墓表可知,張頭子在義和元(614)年六十三歲時的官職是侍郎。從張頭子的年齡看,其侍郎的官職當非政變政權所授。另外,張頭子墓表為重光二年所書,如果此侍郎為政變政權所授,“重光復辟”後再將此官號寫入墓表中是難於想像的。故我們可以認為張頭子在延和年間的官號在義和年間還在使用。


因唐舒平墓表殘欠,唐舒平(又名唐元護)的所任官職不能全部讀出。但以唐元護妻令狐氏墓表補唐舒平墓表之殘,其官職可讀作“鎮西府將遷戶曹參軍轉遷□□□□後更轉遷(贈)錄事參軍”。唐舒平在延和二(603)年為鎮西府將,到義和四(617)年經歷了“遷戶曹參軍,轉遷□□□□”的升遷。這一系列的升遷當不會都是義和年間的事。故可推斷,在唐舒平墓表中不但記入了延和年間的官職,同時還記入了義和年間的官職,其連續性是顯而易見的。


汜氏的死亡年齡是七十歲。汜氏墓表裏所見汜氏任官經歷當不會限於義和元年至義和四年的四年間。由此可推測,汜氏墓表中所見官號也應包含有義和以前的官號。


通過以上墓表我們可以認識到,在“義和政變”時期的高昌國的官僚階層未出現明顯的變化,其官僚組織基本上繼承了延和年間的官僚體系。

    

通過以上的比較研究,可對“義和政變”得出了如下的一些認識:一,“義和政變”在高昌國的影響範圍是非常小的;

二,“義和政變”未改變麴氏政權的官僚組織;

三,“義和政變”未改變麴氏高昌政權的政府職能。

    

根據王素的研究,“義和政變”的首領應是麴氏家族的人。據此,筆者又根據以上的研究結果得出了“義和政變”當為麴氏家族內部鬥爭的判斷。如果政變不限定在麴氏王族內部,這種未出現任何變化的政變當是無法理解的。國王家族內部的鬥爭,當即爭奪王權的鬥爭。進而筆者認為“義和政變”很可能是發生在麴氏高昌國的一次“宮廷政變”。然而,這種“宮廷政變”發生的歷史背景是什麼樣的呢,這是下面要討論的問題。


在這裏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的是,在麴伯雅攜王子麴文泰朝隋期間代理麴伯雅在高昌國行使王權的人是誰這一問題。對於此問題吳震認為,“伯雅攜文泰朝隋,一去四年,高昌王朝勢必倚重張雄父子維持”。然而非王族的張氏父子做為麴伯雅的最高代理人是難於理解的。在張氏父子之上還應有地位更高的人。而高於張氏父子的人則應是麴氏王族的人。所以麴伯雅的代理人是麴氏王族的可能性當不容置疑。甚至更可以推定此代理人當為麴文泰之外的另一位王子。以上推論如不誤,“義和政變”的背景的形成問題也就可以進一步做如下推論,即做為麴伯雅代理人的高昌王子在麴伯雅朝隋期間培養了自己的勢力。而麴文泰的歸國,威脅了代理人之王子的既得利益。代理人之王子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借助“解辮削衽”令引起鐵勒不滿的這一契機,發動了政變。




六  結  語

 

    由於史料的缺乏,“義和政變”的研究還有許多問題未能解決。本稿並非關於“義和政變”的全面研究,而是只針對了以高昌墓塼為史料能夠說明的問題進行了探討。就其主要內容做一總結,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明確了“重光復辟”的最後勝利的時間非重光元年二、三月以降,而是重光元年正月。

二,通過對TAM386墓出土文獻的考察,考證出在義和六(延和十八、619)年九月,復辟政權已經佔領了田地城,“重光復辟”進入了“局部勝利”的階段。

三,通過對重光元年二、三月的六方墓塼的考察、發現了”重光復辟”時義和政變政權出現了分裂的跡象。

四,《高昌夏田殘券》中“延和”年號的出現與義和政變政權的內部分裂有關。

五,在以上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將“重光復辟”分為三期,

      第一期為義和政權分裂期,時間為義和六(619)年二月前後

     第二期為軍事復辟期,“重光復辟”從“局部勝利”發展到“全面勝利”。時間為義和六年九月或九月前,到延和十九(重光元)年正月。

      第三期為王國再建期,時間為重光元年二月。

六,提出了“義和政變”為王子爭權而引起的“宮廷政變”的觀點。

    

在本稿完稿之後,又拜讀了王素的近刊大作《高昌史稿――統治篇》一書。其中關於“義和政變”的篇章雖引用了一些新的資料,進一步明確了政變集團是以麴氏家族為首的,但其基本觀點還是同《麴氏高昌國“ 義和政變”補說》一文中的論述,故本搞也就未做進一步改動。然而圍繞“義和政變”是否為王子爭權引起的“宮廷政變”這一觀點,應做研究的內容還很多。如麴文泰是否以世子的身份在隋入質四年,又如麴文泰在“解辮削衽”令的策劃中所起的作用等。這些問題的解明,對我們認識麴文泰在政變中的地位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問題的複雜,只好等待新資料的發現再作進一步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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