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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时间?工作时间?莫混淆!

 lgzlawyer 2017-05-03

人物简介
主人公

姓名:贾一凡

出生日期:1980年4月21日
户籍:浙江省杭州市
毕业学校:上海师范大学
星座:金牛座
最尴尬的事:爬峨眉山的时候,被猴子抢了钱包。
工作上最成功的事:曾经把一名逼走4任人力资源总监的闹事员工给顺利辞退了。
座右铭:与人斗,其乐无穷。
工作履历:
1.上海AB技术有限公司,人事助理。
2.上海B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3.CD国际贸易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招聘经理。
4.上海DE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5.EF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6.FG(中国)有限公司,亚太区人力资源总监——现任职务。



午餐休息时间?工作时间?


历经半年多的风风雨雨,经历了试用期的考核以及进进出出的洗礼,总算在毕业以后的第二家公司暂时站稳了脚跟。然而,不幸的是,今天我迟到了。


我们公司规定的是早上8点半上班,下午5点半下班,中午有1个小时是午饭休息时间,但是因为公司有食堂,所以公司规定午饭休息时间不能离开公司。


公司有班车,可是班车不经过我住的地方。在上海,刚毕业的我,只能找比较偏的地方租房子,这样才能保证我每个月的工资能解决我的日常生活所需。没办法,我每天只能坐公交,然后再转班车。



不幸,十分不幸,我坐的公交车路上堵了,没赶得上班车,只能再转其他公交到公司。这样一来就晚到了将近40分钟。


狂郁闷,根据公司规定,迟到半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虽然有点过分,但是当初我签字确认过的《考勤制度》,不能不承认的。


半天工资没了,心疼啊。


心里不爽,中午吃完饭,就想出去溜达溜达,散散心。走到公司门口,却被门卫给拦了下来,说是要通行证。这才猛然想起,公司规定午饭休息时间不能离开公司。无奈,回到了办公室,随便浏览一些网站。


突然,一个论坛的帖子吸引了我:“午餐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这个标题让我想起了我刚进公司时,对公司作息时间的困惑。以前一直说朝九晚五,8小时工作制,可是我们执行的工作时间却是9个小时。


当时我也问过我们部门的老同事,他们跟我说是午餐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所以我们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不违法。老前辈们这么说了,我也就没有再深究。今天看到这个,原先的困惑再次显现在脑海当中。于是我单击鼠标,点了进去。


回帖的人比较多,看来关注此问题的人不少。回答不外乎三种:


1.午餐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2.午餐时间不算作工作时间;

3.午餐时间是否算工作时间,根据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而定。


不过有一点大家的意见是统一的,那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绝大多数地方的法规对此都没有做明确规定。



baidu了一下,结果只发现江苏省对三班制的职工做了特别规定,说是“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的三班制企业员工班中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其短暂中断的用膳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


但是,这个规定只适用于“三班制”的用人单位,另外,什么叫“短暂中断”不明了。


那么到底午餐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呢?我还是没明白。


就在这时,我们经理走了进来,跟我们说:“下午国内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咨询服务机构——劳达laboroot的专家到公司来提供面谈咨询,这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大家把这段时间碰到的问题整理一下,下午2点,我们一起向他们咨询一下。”


我答道:“好的,知道了。”心里一阵窃喜,真是及时雨呀,刚好碰上了这个工作时间的问题,专家就来了。


于是我整理出如下问题,准备咨询专家:


第一个,当然是我现在最关心的啦,午餐休息时间是否算入工作时间?

第二个,迟到半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第三,对迟到员工可否以扣工资的形式进行处罚?

……


2点整,我们开始与劳达laboroot的专家面谈,我把我所关注的几个问题抛了出来。


专家的解答是:

第一,午餐休息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这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明确规定的午餐休息时间是不计算进工作时间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一般是按照员工是否因为公司的原因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而认定的。 


因此,如果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那么这个时间就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比如很多公司的驾驶员需要长时间在公司待命,虽然这些驾驶员可能没出车,但是,其在公司待命的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现在甚至有案例将驾驶员因为工作需要,在家待命的时间都算作工作时间。这也是为什么用人单位都千方百计要将驾驶员申请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原因之一。


还有部分企业,包括咱们公司,因为公司有食堂,或者公司集体叫外卖,所以在制度中规定员工午餐休息时间不得外出,擅自外出者,按照擅自离岗处理。


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这个午餐休息时间就不能剔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因为此时员工的时间因为公司的规定不能自由支配了。一般这种情况下,午餐休息时间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所以,要想避免午餐休息时间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就不能对员工在午餐休息时间的活动场所就进行限制,同时要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午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律风险了。



实践中,还有些企业规定有班前会、早操等等,但这些班前会、早操又都安排在上班前,同时又规定班前会、早操不得迟到,否则按规定处理。其实,这种操作也是有问题的,最终班前会、早操所占用的时间全部要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


第二,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应当对迟到、旷工、早退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一般情况下,晚于上班时间到班就属于迟到了。但是,部分企业出于人性化考虑,考虑到现在城市交通的实际情况,会对迟到进行比较宽泛的界定,比如可能会规定九点上班,但是九点十分之前到算迟到但不予处罚,九点十分之后到才规定处罚方式。但是,企业对迟到行为的惩罚通常都是比较轻的,不是很重。


那么如果仅仅规定迟到一次怎么处理,就可能有员工迟到七个小时,上班一个小时。


有鉴于此,实践中允许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迟到超过多长时间的视为旷工。至于超过多久才能视为旷工,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约定俗成的规定,一般由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跟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三,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笔者注:该法规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违纪的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因此,对迟到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是可行的。但是,处罚的数额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从工资中扣除以后,员工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鉴于该法规已经被废止,对于违纪的员工,企业能否扣工资、罚款等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一般建议企业采用“以奖代罚”(如在工资结构中设计“全勤奖”代替“罚款”、“扣工资”)的方式处理,这样做不会有任何法律风险。


听了专家的讲解,我对工作时间部分的法律规定有了更为全面和精准的了解,同时也学会了很多实操技巧。


面谈咨询结束后,我们部门经理组织大家开会,大家都觉得,我们的考勤制度需要调整,特别是针对午餐休息时间的规定要进行修改。


劳达laboroot划重点

1.一些特殊的时间段(如午餐休息时间、下班后的洗浴时间、早操时间等)要想不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就不能在那个时间段限制员工的自由支配权。


2.迟到多久视为旷工,因为牵涉到员工切身利益,需要征求员工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经被废止,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进行经济处罚的只能是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的情况下由行政部门做出。


企业不是行政部门,企业规章制度不是法律,所以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经济处罚了。作为替代方案之一,建议企业可以把员工遵守劳动纪律方面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指标之一,从绩效奖金的调整方面实现对表现不佳员工的经济处罚。


本文节选自劳达laboroot发起的HR众筹第一书《经历3+1》,想查看精彩目录或在线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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