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财税学习平台 fdccspx(←长按复制) 什么是亏损?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季度预缴能否弥补亏损? 纳税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预缴税款可否直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呢?有许多人误解,认为季度预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汇算清缴时才可以弥补。也有人觉得预缴时可以弥补,却不知道依据在哪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附件填表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可见,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有的政策规定就体现在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里。 筹办期形成的亏损如何处理? 某公司于2016年10月筹办,当年发生筹办费用为20万。当年尚未生产经营,没有任何收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面对这笔20万的筹办费怎么处理呢,是否可以作为企业亏损在以后的年度内进行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是这样规定的,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能在以后年度弥补吗? 某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发生技术开发费用3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加计扣除150万元,当年企业不亏损利润为100万元,加计扣除后,企业亏损50万元。这加计扣除形成的50万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弥补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亏损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可见只有盈利企业对外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亏损企业利润总额小于零,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亏损弥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有无例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没有例外,弥补年限可以中断计算呢?确实有,比如说因搬迁停止生产经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房企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能否弥补前年度亏损?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较为复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计算的预计毛利额是可以弥补前年度亏损的。 境外营业机构盈利是否可以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填报说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来源:福建财税大讲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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