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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一场不甚公平的正义审判

 百科知识博览 2017-05-08

1946年5月3日,在日本东京原日本军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始了一场长达两年半的审判,这场审判一般称为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共开庭818次,法官内部会议131次,出庭证人419人,779人提供书证、物证达4,336件,审判英文记录达48,412页,判决书长达1,231页。

1946年,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最终,宣判了25名被告有罪。其中七名甲级战犯,东条英机、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贤二被处以绞刑,16人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有期徒刑。

这是一次正义的审判,对美国人来说很公平,但是对饱受战争之苦的亚洲人则不尽然。

审判还未开始时,驻日盟军最高统领麦克阿瑟便提出,应由美国单独来进行审判,对日本战犯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提议遭到了各国代表团代表的强烈反对,在各国舆论的强大压力下,麦克阿瑟只能放弃这个打算。但他依然主导了东京审判,所有的审判官都是由麦克阿瑟所决定的。

从法官名单就能看出麦克阿瑟的偏袒:12名法官中,来自亚洲的只有中国的梅汝璈、印度的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 以及美属菲律宾的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除了美国有3名,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荷兰、新西兰以及苏联各1名。

很明显,这份名单中缺乏亚洲受害国的声音。而审判结果与法官构成基本一致。

整个判决的过程中,大法官们在鉴别了海洋一般的证据后,东京法庭最终写入判决书的十项罪状是:

十八年间一贯为控制东亚及太平洋的共同阴谋;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对美国实行侵略战争;对英国实行侵略战争;对荷兰实现侵略战争;对法国实行侵略战争;制造张鼓峰事件(1938年7月末8月初,日、苏两国之间围绕着中国吉林张鼓峰高地进行的军事冲突);制造诺门罕事件(二战初期日本及苏联今蒙古境内发生的一场战役);命令及准许违反条约的行为;怠于防止违反条约的行为。

讨论对被告量刑时,由于日本军方有计划地销毁了相关的文件,且各国受战争损害的情况不同,有的国家的法律已废除死刑,因此在会上出现严重分歧。

法国法官亨利·贝尔纳认为:天皇的责任未予追究,没有理由惩处其追随者;荷兰法官伯纳德·勒林(Professor Bert Roling)认为:不能以破坏和平罪处以死刑;澳大利亚法官威廉·韦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主张把战犯流放到与世隔绝的地方,要比很快结束生命所受警告更大;印度法官帕尔提出应以宽宏、谅解、慈悲为怀,对全体战犯均无罪开释;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则认为判决结果过于宽大,所有被告都应该处以极刑;其他法官,有些态度尚不明朗。

梅汝璈根据两年来在审判过程中收集的日军暴行证据,坚持主张对南京大屠杀主犯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梅津美治郎、南次郎等侵华主犯判决死刑。在他的坚持下,松井石根、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以及太平洋战争的主犯,以6:5的微弱差距被宣判处死。

然而许多被告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然拒绝认罪。他们的律师以“美日律师辩护团”的名义,要求法庭公布法官秘密会议情况。在法庭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后,这些律师上书盟军总部,申请复审。经相关国家外交官讨论后,拒绝复审,麦克阿瑟驳回。

在两次失败后,这些律师策划让被告委托其辩护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们明知一国的法院无权干预国际法庭,仍上诉要求无罪释放。对这种超越自己权限的“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欣然接受,并通知麦克阿瑟将战犯送往美国。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英国发表声明谴责,中国和荷兰的法官都进行了抗议,苏联斥责美国最高法院侵夺盟国权利,就连日本《朝日新闻》的社论也称美国“对这些战犯的包庇,是为了在以后让他们为美国用来反对和平”。

美国之所以这样冒天下之大不讳自然有其原因。

此时的世界格局已经走向冷战,在意识形态的对抗中,共产主义革命的危险比军国主义的复活更可怕和更难以容忍。因此,扶持具有反共传统的日本,符合美国战略利益的政治考量。在集团利益面前,所谓追究战争责任的审判也就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了。

在这种考量下,天皇制得以保留、支持战争的财阀没有触动。

《东亚三国的近现代史》如此总结道:“东京审判侧重于日本对美英作战的罪行,而没有考虑日本把台湾、朝鲜变成殖民地的罪行。对‘慰安妇’制度等性暴力问题也没有从正面触及。至于731细菌部队及使用毒气的化学战的责任者,也以把技术资料交给美国为条件被免于追究责任。”

更让亚洲受害者无法接受的是,就在7名战犯处以绞刑后的第二天,法庭便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先后分两批将剩下的42名日本甲级战犯全部释放。因此,1948年12月以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际上已无事可做,各国法官只得回国,东京审判至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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