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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库存竟然不需要计缴增值税?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刘刘4615 2017-05-08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需要补税吗?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缴增值税。

第三只眼:注销时的库存,通常需要考虑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事儿,所得税并不强制要求清理确定清算收入,而是以库存的公允价值来扣除计税基础“估算” !

增值税呢?财税[2005]165号也明确了,留抵不退,销项呢,也不用计缴。至于留抵不退,现实当中多有通过合并将留抵转到合并方去的,这是有文件支持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那有的人士质疑,此时不征更待何时?理论上是变成由投资人收回时,还是改变了主体,并没有提到说永远不征,只是说注销时不征,那是东西还存在的时候。如果拿走了,则就是转移了。有的人士可能认为,我们就不取,就在注销的企业的路边扔着,那确实不用计缴。当然税务机关也不管了(没有户头了),结果投资人说有一天我在马路边捡到一些东西,作为利得计税,不要计缴增值税了(再销售时估计又补回来了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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