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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党纪处分条例》中从重与加重处分规则的适用分析 | 353

 东海瀛洲 2017-05-13

来稿邮箱:wesword@qq.com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则部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从重处分与加重处分的运用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当违纪案件需要同时适用从重与加重处分时,条规适用的先后顺序将会产生不同的纪律处分效果。本文主要结合案例对《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运用规则进行分析。

一、案例及争议意见


案例:徐xx,xx社区支部书记,因在2016年1月村级事务管理中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于2016年4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7年1月,在纪律审查中又发现徐xx在2016年11月的村级事务决策中存在超标准向群众摊派费用,在村级事务管理中存在政策扶持事项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两项违纪行为。纪检部门随即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部门认为,徐xx两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适用《条例》分则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分,鉴于徐xx违纪情节较轻,可以分别给予徐xx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徐xx违纪行为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案件集体讨论时,对从重与加重处分条款适用的先后上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xx违纪行为应当先分别量纪,再合并加重处理,最后从重处分。首先,徐xx违纪属于“情节较轻的”,处分幅度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徐xx两项违纪行为均应当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次,对违纪行为合并处分,按其两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即由党内警告处分加重一档升级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最后,对违纪行为从重处分,在徐xx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该幅度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已经属于较重的处分。因此,最终确定徐xx处分档次为党内严重警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xx违纪行为应当先分别量纪,再从重处理,最后合并加重处分。首先,徐xx违纪属于“情节较轻的”,处分幅度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徐xx两项违纪行为均应当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次,对违纪行为从重处分,在徐xx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即在该处分幅度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最后,对违纪行为合并处分,按其两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即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加重一档升级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此,最终确定徐xx处分档次为撤销党内职务。

二、案例评析

按照第一种处理意见,徐xx最终的处分档次为党内严重警告,按照第二种处理意见,徐xx最终的处分档次为撤销党内职务。

持第一种意见者认为,《条例》对故意违纪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运用规则有规定,但对故意违纪同时具有从重与加重处分情形的规则运用方式并未明确,在《条例》未限定从重与加重情节规则运用先后顺序的情况下,给予徐xx党内严重警告是合理合规的。

持第二种意见者认为,徐xx曾因故意违纪受到过党纪处分,处分影响期届满后不思悔改,又实施了两项违纪行为,如果给予徐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明显偏轻,不足以体现党纪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实现党的纪律惩戒和教育效果。

由此可见,从重与加重处分条规适用的先后会直接影响党纪处分的档次,产生不同的纪律处分效果。从形式上看,第一种处理意见和第二种处理意见均不违背《条例》的规定和执纪审理工作“程序合规”的要求。

笔者认为,监督执纪应当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的过程中,应当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体现“处理恰当”的工作要求,可以借鉴我国《刑法》中对从重处罚情节(如累犯等)和加重处罚情节(指数罪并罚等)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规则,对党纪案件处理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对需要同时适用从重和加重处分条规的违纪案件,采用先定性量纪,再从重处分,最后合并处分的规则运用模式,以实现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的目标。综上所述,徐xx违纪案件笔者更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

附:条规摘录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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