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上午,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之后,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情况,并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近20家新闻媒体记者进行现场报道。 9时,夏先生诉朱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朝阳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夏先生与朱先生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夏先生亦已实际向朱先生支付了借款。朱先生应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期清偿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及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利息。朱先生在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再未偿还剩余本金利息,故判令朱先生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借款剩余本金48142.89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偿还夏先生剩余本金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驳回夏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主审法官郝卓 9:30,“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正式开始。 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郝卓通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现场演示PPT,总结此类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出四条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中介服务费用收取的规制和监管。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建议借贷双方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及审理程序以利受损权益及时有效维护。 四、建议明确约定并准确理解、适用金融借款还本付息方式。 随后,矫辰副庭长通报我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送的司法建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建议中国银监会完善相关监管,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方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其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中介服务费。 司法建议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建议单位寄出。 对于通报内容,新闻媒体的小伙伴表示很关注,并在现场纷纷提问。 北京电视台记者樊梦提问 记者: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郝法官,大家都知道,现在民间资本投资理财的需求极其旺盛,但是很多人却苦于没有好的投资渠道,甚至误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假如我是一名投资人,想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您有哪些具体而实用的建议? 郝卓法官: 当前民间资本投资理财的需求确实比较旺盛,大家也都希望自己口袋里的钱能够实现保值增值,民间借贷作为投资的一种渠道和方式,也受到不少投资人的关注,在这里我给大家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首先应当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任何投资行为,收益与风险二者之间往往是正相关的,因此不论作出何种选择,在关注投资回报的同时一定要关注风险,切忌只看到高收益而忽略背后隐含的高风险。 第二,具体到民间借贷投资,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当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一定担保的项目,通过担保降低投资的风险,具体到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保证,无论何种形式均应符合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举一个例子,一些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把自己名下房屋的房产证押给出借人作为所谓的 “抵押”,但实际上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这种所谓的房屋“抵押”没有经过登记,并不发生设立抵押权的效果,在借款不能偿还时,自然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三,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看清违约责任条款,切忌不看内容就签字确认。 第四,就是应当掌握一些基础法律知识,特别是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要具备一定的分辨能力。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李雷提问 记者:我想问一下矫庭长,刚才您在司法建议中提出了两点,一是禁止中介机构或关联公司受让债权,二是禁止中介费用从本金中直接扣除,请问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矫辰法官: 司法建议中涉及的这两条主要针对目前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自融自担问题,这一做法既违反了现有金融法规的规定,也加剧了投融资风险。关于中介机构受让债权的问题。根据央行牵头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为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采取变相担保增信方式招揽投融资客户,比如承诺借款不能清偿时通过支付对价受让投资方债权,这其实就是变相为出借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对于禁止中介费用从本金中直接扣除的建议,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变相发放贷款的情况,部分中介机构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人格财产混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同时又收取中介费变相加息,两者相加往往突破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上限,侵害了借款人的权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规定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通过禁止中介机构直接扣除中介费的方式进一步杜绝变相放贷收取违法高息的情况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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