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邓永勤 文章字数 | 约2000字 阅读时长 | 约4分钟 摘要 营改增明确了同城快递适用税目税率,但非同城快递是否应划分“运输”和“收派”两项业务、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存在争议。本文中,笔者对快递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目税率的理解及应对作出详细解说。 完整的快递服务流程包括收件、分拣、运输、派送四个环节。在营改增税目设计中,设置“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子目,明确了同城快递适用税目税率。然而,快递服务不但包括同城,也包括非同城服务。非同城快递是否应划分“运输”和“收派”两项业务,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是,非同城快递所收取的快递服务费,应当包含运输和收派两项内容。收派服务既明确为同城的收件、分拣和派送,异地之间的运输就不应按收派服务对待。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非同城快递服务应划分为“运输”和“收派”两个环节分别核算销售额,适用不同税率申报纳税,否则可能面临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然而同一项收入在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之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只能在征纳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快递企业采用相对合理的方法自行划分,存在不确定性。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快递企业在向客户开具发票时,多少按6%税率、多少按11%税率开具,较难把握,只能选择统一按6%税率开具,适用11%税率的运输收入体现为“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这样固然有利于避免客户索取11%税率发票带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风险,但可能导致纳税申报不实,增加纳税成本。而且,政策实施如果不能全国统一、调整方法一致,可能导致不同地区快递企业税负不公,不利于快递行业发展。 另一种理解是,快递服务不分同城异地,统一按“收派服务”申报纳税。一项服务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资源,经过多个环节才能完成,是现代服务业的共同特点。就快递服务而言,4个环节浑然一体,都是应税服务的连续生产过程,共同构成对客户一次完整的快递服务,向客户只收取一笔服务费,难以量化分割,同城异地并无差别。各环节无论企业内部统一安排还是外包,都不会单独向客户收取费用,因此不应划分环节分别核算收入。
结合具有相似特征的餐饮服务进行比较,这种连续生产应税服务的特征更加显而易见。餐饮服务作为“生活服务”税目的子目,是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可划分为点餐、下单、烹调、上餐4个环节,共同构成对消费者一次完整的餐饮服务。为了满足顾客需求,餐厅要外购货物和劳务。对符合条件的代理客人外购货物和劳务行为,例如代客人到旁边超市买一条烟,是客人与超市的交易,不属于餐饮服务的内容,成本和收入均不计入。除此以外,以餐厅名义外购货物和劳务,例如外购酒水供给客人享用,只是丰富了餐厅的服务项目,并不因此把酒水销售单列作为销售货物,而是一并计入餐饮服务收入,同时按外购金额核算成本和抵扣进项税金。显然,我们不能将烹饪环节从餐饮服务划分出来单独征税。 快递服务与餐饮服务各环节比较
快递企业同样存在外购运输服务的情况。在特定情形下,承运方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开具运费发票,快递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服务收入不含运输环节收入(或者只收取少量代理费),运费不计入快递公司收入和成本,客户在向快递公司支付快递费时,明确地知道运输和收派服务各自的金额。除此以外,无论运输服务由集团内部统一安排,还是快递公司直接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快递公司所销售的服务只有一项。运输环节如果是集团内部安排,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承运人向快递公司开具运费发票,快递公司据以进行成本核算和进项税金抵扣。向客户收取的快递服务收入中虽然包含了运输环节服务,但把运输环节从快递服务中分离出来,不符合对连续生产应税服务的内部环节不征税的原则。 显然,后一种理解更符合快递服务一体化运作的行业特征。为弥合分歧,可在“现代服务”税目下设立“快递服务”替代“收派服务”子目,明确“快递服务”包括收件、分拣、运输、派送4个环节,不区分同城异地均按6%适用税率征税。税目税率统一后,非同城快递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带来的困扰自然不复存在。 财税工作者正在阅读,点击了解: 2 3 4 5 BOZTAX | 博智税通 权威、专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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