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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江河6 2017-05-16

       问: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股东出资瑕疵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出资和出资不足等情形。虽然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身份因为公司章程的签署和公司的依法设立而得以确认,但由于其出资存在瑕疵,其股东权利依法可以受到某种限制。同时,对其他不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是指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这表明了公司章程所具有的契约性质。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人签订的,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约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中的股东出资义务是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股东之间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任何股东都应遵守其作出的包括出资义务在内的有关约定。因此,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其他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具体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笔者建议:为了便于督促股东依约履行出资义务,保护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权利,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出资瑕疵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这样,《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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