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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代通知金和赔偿金能否兼得?

 刘锡春律师 2017-05-18

本文1682字,阅读完大约需要4分钟。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日,刘某到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模具设计工作,签订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元。


因刘某未能胜任公司设计岗位的要求,2016年5月3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调整刘某工作岗位,并调整刘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当年9月15日,公司以刘某仍然不能胜任岗位为由,通知刘某将在2016年10月15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半个月后,即2016年9月30日,公司支付了刘某9月份工资及半个月的代通知金2500元后,随即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0月25日,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57元,并补足代通知金,即额外支付半个月工资。



争议焦点

代通知金是否需足额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能否兼得?


仲裁结果

经向刘某当庭释明后,刘某不愿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刘某代通知金差额2500元,驳回刘某的赔偿金请求。


案例评析


何为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一般指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选择了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


代通知金需足额支付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有三: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或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是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本案例中,公司先提前30日通知后又单方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做法,实际上构成了提前15日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用支付半个月代通知金的方法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应予以认可。笔者认为,关于代通知金的支付争议,其实质属于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上述观点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了扩大化解读,缺少法律法规依据。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并非只与劳动者获得的补偿相关,还关系到社保、工龄计算等一系列劳动保障问题,劳动者应得工资和代通知金数额也关系到应纳税额等收入问题,因此不可违背法律规定随意变更。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提前30日告知或是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中两者择一,没有第三个选项。为此,用人单位需足额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和赔偿金不能兼得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据此可以得知,享有赔偿金需二个条件:


1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事实;

2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发生的,如果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说明劳动者已认可单位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也就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第一个条件了。因此本案中,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文  |  李翔

作者单位  |  浙江省永康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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