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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应尽可能让校园欺凌问题不出校园...

 anyyss 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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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建龙:应尽可能让校园欺凌问题不出校园」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建龙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专访时,针对校园欺凌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如何定义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类型。总共有5个要素,一是发生在学生之间;二是故意侵害;三是“欺”的行为,强调“强对弱”的态势;四是行为方式不限于暴力;五是对孩子造成伤害。很多学者主张应当以客观伤害结果为标准界定校园欺凌,但我主张界定校园欺凌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主观感受。

  如何正视校园欺凌?

  在网络自媒体时代,校园欺凌视频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成人社会对校园欺凌的焦虑。欺凌行为是成长中的自然现象,青少年往往需要通过越轨行为去探寻行为的边界,需要通过互相之间的欺凌寻求存在感与成人意识。大部分青少年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罪错行为带入以后的人生,而会出现“自愈”现象。从这个角度看,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在处理校园欺凌问题的过程中,要保持“儿童本位”,从儿童的视角看待校园欺凌问题,不夸大,也不漠视。最核心的是“不出校门”原则,按照校园内的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体罚虐待学生,又强调学校有教育的责任。问题在于现在的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能管,但是又给老师责任压力。因此,现在需要“重塑教师的权威”,赋予老师、学校以惩戒权。实在不行再上升到司法环节。

  如何应对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事件很难笼统地讲谁的责任更大,应该依个案判断,一般可以概括为预防的责任和处置的责任。预防方面家长、学校是核心的职责,但是处置的话,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不能缺位。

  现在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于校园欺凌问题没有合理的站位,认为在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达到违法犯罪程度时,是不介入的。我认为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尤其是校园欺凌的防治上,应当强化预防职能。

  此外,要更多地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预防和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根本是家庭教育。“熊孩子”的产生与父母的失职密切相关,对于失职的父母要有必要的约束与教育措施。学校也要切实履行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尤其是法治教育的责任。每所学校均应当对本校校园欺凌发生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校园欺凌防治方案。社会各界更要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例如对于网络上随处可见、肆意传播的校园欺凌视频,有关部门不应坐视不管。

  【作者:李卓谦、徐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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