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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农民建房法律规定和报批程序

 此心到处默然 2017-05-22

 

 

  

                                      崇义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  田彬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四十一规定:

农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上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经达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得批准占地建住宅。

因征地拆迁符合安置建房条件的农户,需持县征地拆迁指挥部与其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书》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横水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填写《崇义县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逐级报村小组、村委会、横水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审批后国土资源局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与规划部门联系施工放线建房,工程完工后到横水镇国土资源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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