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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能“第二顺位”质押?

 lwdalian 2017-05-23

来源:银法茶歇

1、同一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当慎重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照此规定,似乎同一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置多个质权。然而,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类型,按物权法第五条规定,其具体内容和形式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目前,《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同一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置多个质权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多个质权,缺少法律依据。《登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层级远低于法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部门规章无权规定物权内容。

此外,《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利方可出质,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对应收账款已无处分权,出质人再以该应收账款出质,已不具备《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设定权利质押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同一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置多个质权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登记办法》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的多个质权,未来能否获得司法确认存在不确定性。对此持慎重态度。

2、在出质人已将部分应收账款出质的情况下,应审查在先质押登记的质物范围,以免出现质物范围重合、冲突的情况

在实务中,出质人会存在多笔应收账款。出质人为融资需要会将其名下应收账款分别质押给不同的银行。在后办理质押的银行应注意审查拟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出质。若发现该应收账款已经出质,建议:

2.1 全面了解该应收账款出质及质押登记情况。银行应注意要求出质人提交相关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重点审查“质押标的物”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质押物清单”对出质应收账款的描述;查看人行征信系统质押登记内容是否与前述出质应收账款描述一致,若不一致,应以人行征信系统质押登记内容为准。

2.2 如经审查,发现在先的质押登记内容明确具体,比如已经列明了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名称、编号、发票编号、金额、偿还期限等,则可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其它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但是,若在先质押登记内容宽泛笼统,比如具有“质押物为出质人今后N年内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等类似表述的,不论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描述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出质登记”,除非在先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将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银行的质物范围可能与前者产生重合,造成两者权利的冲突。因前者质押在先,后者的质权效力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若出质人已在前者处开立了应收账款回款账户,银行更将处于不利地位。

2.3 控制回款。考虑到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效果依赖于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债务人配合,应续关注应收账款变化和回款情况,可要求出质人在银行开立回款账户,至少将其部分应收账款的回款归集于银行,并将实际发生的回款及时还款或者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以便尽早发现可能引起授信不良的风险预警信号,控制授信风险。另外,还可考虑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替代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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