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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比较法的“中国范式”

 余文唐 2017-05-24


图为会议现场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与法律的全球化席卷世界,这一重大趋势为重新审视比较法学提供了新的可能。反思比较法学及其方法论,不仅会让人们的思维从“威斯特伐里亚二重奏”所引致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传统划分,以及单向法律移植模式中解脱出来,还有可能催生一种超越时空限制的法学研究方法与实践。6月14日,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移植与创新”国际研讨会上,来自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国家,台湾、香港等地区,以及国内20多所大学和科研机构的80名学者,探讨了全球化背景下比较法新思维问题。 

  借助“法律翻译”突破传统比较法的藩篱 

  比较法,诞生于1900年的巴黎比较法大会。当时朗贝尔、萨莱伊等学者提出了通过了解和比较世界各国法律体系,进而实现“文明人类共同法”的美好夙愿。时隔100年,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法律全球化席卷世界,传统比较法的“西方中心主义”遭到质疑,趋向东西合冶的新比较法正在孕育之中。在这一新的趋势下,法律翻译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 

  康纳尔大学东亚法律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著名法学家和人类学家万安黎教授认为,要想突破传统比较法的藩篱,应将研究视角调整并聚焦到不同法律文化的语言沟通上来。正是在法律翻译中,暗藏着跨越东西方的创造性努力。这一观点得到了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院长长谷川晃教授的支持,他认为,法律翻译是不同法律意义系统的创造性对接。而在这一过程中,翻译者运用抵销、嫁接与并置等策略,将外来法律文化融入本土。长谷川晃说,“权利”这一概念融入日本早期文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翻译者正是运用抵销、嫁接与并置等策略成功地为“权利”在日本开辟了“观念阵地”,也为后来一系列的重大政治、法律改革提供了精神支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蔡宏伟通过回顾20世纪90年代“权利本位”的大讨论,提出学术话语在引领中国进入权利时代的过程中所具有的独立价值。  

  学者们认为,在观念与话语的世界中,本土文化和不容阻挡的世界性潮流共同发挥着作用。  

  法律移植背后的冲突应当引起重视  

  法律移植是传统比较法的经典话题。如果说法系理论是静态的比较法,法律移植则是动态的比较法。在经济与法律全球化时代,法律移植空前复杂,法律散播与融合相互交错,法律移植理论经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多位学者指出,传统比较法中宣扬的天真的“散播模型”已经不合时宜,法律移植背后的冲突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主张,应当从古今与中西两对具有张力的范畴入手,认识到法律移植的复杂性。在中国进行法律移植的历史中,既有由传统社会裂变为现代社会的历程,也有西方压倒东方的残酷现实,而不论从哪个单一视角,都不足以把握法律移植的中国命运。唯有在清醒认识古今之变的大趋势下,融合中国法律文化,合理重塑法律共同体的认同,才能破解法律移植的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则从具体视角切入,介绍了指导性案例制度在中国的进展。他认为,中国的案例制度,有助于做到同案同判,提高法律的整体性,但目前指导性案例数量还不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彦新认为,法律移植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规则、制度和理念之间的相互匹配,案例指导制度令人期待。  

  与关注制度移植的学者不同,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小平更关注法律观念的移植。他说,美国法律史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一观念的移植在中国产生了种种光怪陆离的影响,既反映出法律移植牵涉到不同法律文化的深层次结构,也反映出观念在法律的结构漂移中带来的种种异化效果。  

  中国学者当寻找比较法的“中国范式”  

  如何批判继承以往比较法研究的成果,如何创新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成为与会学者讨论的焦点。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鲁楠看来,传统比较法的缺陷在于西方中心论、国家中心论、功能比较论与私法中心论四个方面。而这四个缺陷绝非简单的补偏救弊所能解决,比较法研究既需要批判法学式的揭秘与破坏,也需要将其他学科与理论方法吸纳进来进行融合与再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仝宗锦则表示,比较法绝非单纯的学术运作,而是暗含着学者对其所处的法律文明的文化担当,因此,“站在哪一边”绝非可有可无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凌斌对此都表示认同。他们提醒学者要关注当今中国法学界“西方话语”主导的局面,希望未来学界更加重视中国的法律话语。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毅认为,应当从全球化所激发的世界史视角,对中国的法律文化进行重新定位,寻找比较法的“中国范式”。具体而言,在研究目的上,中国的比较法研究不能局限于为立法提供参考、为司法填补漏洞、促进法律的国际协调这些传统西方比较法的目标,而首先应当立足于中国文明转型的宏观视野和法律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在研究方向上,中国的比较法研究既要关注中西比较,也要关注中国与非西方国家的比较;在研究领域上,中国范式的比较法应是比较法律思想、比较法律文化、比较法律制度等宏观研究。他特别强调,这里说的法律制度是宪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职业、法学教育等较为宏观的制度,而具体部门法内部的微观制度研究,则应归属该部门法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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