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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设备调试期间是不是企业的豁免期?

 笑看人生YAT 2017-05-28


导言

为满足新的环保要求,企业新建或改建污染治理设施。在污染治理设施调试期间,是否是达标排放的豁免期呢?


   

一、污染治理设施调试行为


调试是保证所提供的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的必须程序。

污染治理设施调试是测试其可否有效地收集和处理对应主体工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整、试验的工作,模拟正式生产工况,按一定的生产负荷,对污染物产生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一系列参数进行调整和测试。

调试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试生产行为。       


 

   

二、建设项目的试生产


2001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提出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要求。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其中第25项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自2016年4月8日起,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取消了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审批,只是精简行政审批手续的需要,并不意味着试生产行为的不存在。


 

   
三、法律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污染治理设施在调试期间,所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调试期间发生了大气污染物超标行为,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因此污染治理设施调试期间不是企业达标排放的豁免期。

 


END


撰稿:戴郡

编辑:吴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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