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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项要求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蜀地渔人 2017-05-28

  广东法院按照“配备合理、招录规范、管理有序、保障有力”四项要求,把握“配得准、用得上、管得好、留得住”四个目标,逐步建立起书记员配备、招录、培训、管理、考核和保障等制度,并由省委政法委、高级法院等七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广东法院共配备6831名聘用制书记员。


  一、考量法官员额、团队组建和地区差异三重因素,确保聘用制书记员“配得准”


  一是统一基数核定。在聘用制书记员的配备上,以核定的法官员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人数,保证聘用制书记员的配备总体上满足办案需要。二是满足审判团队组建需要。聘用制书记员与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一起编入审判团队。案件量大、法官员额相对较多的珠三角地区,以小型审判团队为主,多是1名入额法官带1个审判团队,团队里配1个以上书记员。案件量少、法官员额相对较少的地区,审判团队组建主要以原来的庭室为单位,团队内部不同合议庭之间能根据实际情况共用书记员,避免资源闲置。三是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聘用制书记员数量在按法官员额数一定比例核定的基础上,允许各地根据案件量、地区财力等因素对聘用制书记员的配备比例在一定幅度内进行调整。


  二、把握来源渠道、人员条件和招聘程序三个关口,确保聘用制书记员“用得上”


  一是拓宽来源渠道。招聘书记员主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到专业学校专项招聘的方式进行。部分法院,还通过政府聘员、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招聘书记员。二是严格选人条件。在全省层面统一规定聘用制书记员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以及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原则上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聘用制书记员的年龄和学历要求,经省高级法院批准,可适当调整。三是规范招聘程序。


  三、突出明确权责、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三项重点,确保聘用制书记员“管得好”


  一是明确权责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细化明确了书记员的权力清单和履职要求。书记员的职责偏重于事务性工作,在法官的指导下主要承担案件的接收移交、法庭记录、开庭准备、文书校印、案卷归档等工作任务。同时,必须履行严守宪法法律、保守审判秘密、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监督等义务。二是加强教育培训。上岗前,由所在法院针对所有新入职人员,统一设置培训内容和课程,统一组织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或考核。入职后,所在部门结合本部门审判工作要求,根据不同岗位制定培训方案,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并充分利用庭审观摩、执行见证等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实务技能培训。三是严格管理考核。考核以书记员岗位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书记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数量、质量及出勤情况;年度考核划分为部门评定结果、业务技能考核和部门民主测评。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书记员级别、工资、交流、奖惩、培训、续订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四、落实职级晋升、薪酬待遇和人文关怀三项保障,确保聘用制书记员“留得住”


  广东法院建立符合书记员职业特点的晋升机制和薪酬体系,注重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的人文关怀,以待遇和感情留人拴心。


  一是畅通晋升渠道。对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共设置9级,并实行逐级晋升机制。从初级书记员晋升为中级书记员,或从中级书记员晋升为高级书记员,都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按中级70%、高级40%的比例限额择优晋升。连续三年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二是保障薪酬待遇。按广东相关管理规定和工资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经费保障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三是加强人文关怀。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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