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纳税|详解个人免税收入项目

 fjlyljc 2017-05-30


相关链接:1、纳税|公务员13个月工资的个税计算

                2、小技巧|EXCEL函数公式计算个税

                3、 纳税|图解个税基本常识

                4、纳税|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税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项目:

我就按《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及现实操作经验作一归纳和解释,由于免税群体和项目不同,我重点只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群体相关的免税项目,其他的大家可以去百度找答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注意级别是省部军级以上。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现在二胎政策出台,各地如未明文取消一胎独生子女补贴仍适用免税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现在规并津贴补贴应该没有了

    3.托儿补助费;(类似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等补助;详见福利|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的报销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差旅费不用多说、误餐补助见第四条


##前几天有些不明真相的群友跳出来说公务员阳光津贴也免税,信誓旦旦地搬出这一条来,我只能无奈一笑。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但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范围,比如三节的补助,现在是都不能发放现金,按照税法实物同样要计入应纳税所得,不过实践中也没有那么严格,就算按一年不超1200元的工会发放标准计税也多不了几块钱税;但象降温、取暖费这种人人有份的福利费却是要与发放月份取得收入一并纳税。(国税发〔1998〕155号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 )


抚恤金是发给单位伤残人士或死亡职工家属的费用,这个从人道主义考虑免税是天经地义的。


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社平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和破产企业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税。(国税发〔1999〕178号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中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财税〔2008〕8号 )


2、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

车改后公车补助性质更侧重公务出行耗费,虽无明文属于免税所得,但值得争议,个人倾向于免税。(详见基础|车改公务交通补贴的经济分类科目


3、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财税字〔1994〕20号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财税字〔1994〕20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收入按照各省级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减征期限确认,仅限于劳动所得;(财税〔2007〕92号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62号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以上是我搜集的免税项目,如有不全,大家可以留言补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