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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中标应承担什么责任

 zz401 2017-06-01

根据18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中标人的违约,采购代理机构的制约措施充其量就是没收投标保证金,至于其他的惩处措施,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处罚,也无法实际操作。虽然法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可以报监管部门,由财政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但实际操作中,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是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均有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拒签合同,会给采购人带来损失,因此中标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采购人资金大多属于财政拨款性质,多数采购人不会要求中标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情况很少。


随意放弃中标,不仅会给招标人带来一定的损失,而且投标人的不良行径也得不到遏制。所以,要加大对放弃中标的供应商处罚。


一是没收投标保证金。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但恐怕实施起来较难。

二是收取诚信保证金。一般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为标的额的1%-2%,有时会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因而可尝试收取诚信保证金,可收取标的额的1%-2%,督促投标人诚信投标,当中标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较大时,可一并没收其诚信保证金。

三是限制市场准入。将随意放弃中标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将放弃中标的供应商加入黑名单,取消其一段时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对其不良行为网上曝光。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根据如下规定硬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根据18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涉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应承担民事缔约过失责任。


从《合同法》上分析,招标采购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招标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后,评标委员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中确定合格的中标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约束力,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是拘束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不能是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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