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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令单位受损失 劳动者要担责吗?

 THY7655 2017-06-06
2017-06-01 刘洁 微言讼听劳动法

  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电信网络诈骗,行骗者冒充执法人员声称公司账户涉及违法交易,要求提供账户密码等信息进行冻结,或者通过下载QQ、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账户头像、昵称等方式,冒充单位领导发出向陌生账户转款的指令。劳动者轻信后,贸然泄露账户核心信息或者直接进行转款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大额资金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就此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索赔

  很多人都抱有一种“职务行为可以免责”的观念,认为侵权责任法有规定,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民事法律关系讲究权利义务相一致,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忠实严谨完成工作职责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要求没有善尽工作职责的劳动者,对其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与支配者的地位,起的是主导作用。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仅有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不大,这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中能够承担的正常风险的一部分,根据各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可能会对劳动者的个人绩效等工作考评构成影响,但此时劳动者并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时候,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是重大过失呢?以遇到网络诈骗案件为例,作为专职财务人员的劳动者,在接到行骗者通过QQ、微信等公共社交软件发来的向陌生账户转款的指令后,原本只需要致电领导核实即可避免损失,但却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贸然仓促转款,未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审慎义务和工作职责,就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劳动者需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

  劳动者遇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向劳动者索赔,法院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审理。当确定劳动者的过错已经达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后,还要考察单位的过错情况。

  现实案例中,发生此类事件的用人单位,多存在管理不规范情况,对财务等核心工作无严格流程规定或者有规定也流于形式,甚至在日常工作中长期使用安全程度很低的公共社交软件处理大额财务事项等,可以说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当,为诈骗损失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由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导方,所以法律对其给予更严格的要求,将用人单位管理不当的过失和劳动者的过失进行对比,劳动者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双方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劳动者并不会被判决赔偿全部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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