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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口径:【青海国税】2017年4月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2017年05月16日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刘刘4615 2017-06-08

一、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规定: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销售设备,提供安装服务,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在西宁市提供跨区的建筑服务,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规定: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纳税人营改增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可以补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规定:第九条自20176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规定:第十条 自20177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执行。

八、自然人到邮政部门代开发票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邮政双代”系统代开发票限额及申报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征科便函〔20171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每月前往邮政部门代开发票最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九、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普通发票怎样作废重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十一、销售旧机动车,增值税税款如何缴纳?

答: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 154号)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根据具有二手车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确定的二手车交易价格,向售车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完毕后,只将第一联“发票联”交给售车人,把用于办理二手车落户手续的“转移登记联”暂扣,由售车人持“发票联”前往就近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先对售车人进行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登记完毕后通过“零散税收开票”模块开具完税证,收取税款。售车人缴纳税款后返回二手车交易市场用缴税凭证换取“转移登记联”,并留存其复印件。

十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哪些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三、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十四、实名办税以后一名会计是否只能兼一家会计?

答:没有限制,财务人员可根据自身能力兼职。

十五、企业法人长期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办理实名登记,是否影响企业涉税事项的办理?

答:不要求一次性将所有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可以分多次进行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票领用人等人员的登记,对在7月1日以前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税务机关采集相关信息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待相关人员回青海后再办理实名认证相关事宜即可。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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