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树立现代汉语规范化意识 1. 应当学习、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掌握“汉语拼音方案”。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字母用于给汉字注音和拼写普通话。1978年9月26日,国务院批转《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在1977年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作为拼写中国地名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在1982年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作为拼写汉语的国际标准。 2. 写规范字。 (1)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废除1055字。(2)1956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汉字简化方案》,515个简化字和54个简化偏旁,开始全面推行简化字。(3)1964年5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发行了《简化字总表》,共收2236个简化字。(4)1986年6月2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通知要求:1977年12月20日发表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使用。“当前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随便写错别字,这种用字混乱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通知指出:不能随便使用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也不能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以1964年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为准。(5)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委发布《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所称的规范汉字,主要是指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收录的简化字;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本规定所称不规范汉字,是指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在1955年淘汰的异体字(其中1986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1977年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体字及1965年淘汰的旧字形。” (6)1998年出版了《现代汉语规范字典》(语文出版社)。 3.说普通话。 推广普通话是全民族的大事。 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全国展开了普通话推广工作。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学习和推广普通话是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 1992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指出,普通话必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1994年10月30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三家发布《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指出:“推广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革新,使推广普通话的紧迫性日益突出。”这个《决定》还附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把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级六等,级和等实行量化评分。 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了推广普通话的跨世纪奋斗目标,计划2010年以前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普通话,21世纪中叶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普通话。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是以记录普通话词汇为主的中型词典,在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成为广大青年学生和语言工作者必备的语文工具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