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编辑本段基本简介折叠编辑本段模式介绍折叠准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4] 折叠背景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5] 折叠内容2013年9月30日,负面清单公布。清单写明,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目前均属外商投资的“禁区”。在娱乐场所方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受到限制,须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也仅限合作的方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属于外资不能进驻的领域。此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也在“负面清单”的禁止之列。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外商也不能在自贸区投资。在体育场馆中,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明确禁止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虽未禁止,却受到一定限制。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准入的机会,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将开放。负面清单则显示,医疗机构投资受到三条明确的限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至于教育领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的限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开展。如果外资试图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限合作,且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属于明确禁止的范围。[6] 折叠措施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折叠编辑本段发展概况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折叠编辑本段清单概况自由贸易协定(FTA)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长一段的时间。 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FTA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一个混合清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西哥FTA则将金融服务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 一般在FTA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FTA制定之初可能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义。 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与敏感的产业。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优势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相比,究竟好在哪里?有人打了个比方,说“比如你请客人吃饭,问人家想吃什么,人家说,随便,立马就不好操作了。如果你问,您不吃什么,有什么忌口的,事情就简单了。负面清单是排除法,列出你不要什么。正面清单是列举法,列出你要什么。相比而言,排除法更好操作”。这样理解对不对?为什么要用排除法,而不是列举法? 折叠编辑本段上海情况我国对外资管理一直采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即正面清单,规定“能做什么”。而负面清单仅限定“不能做什么”,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都可以做。[7] 2013年,获批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一项引人注目的制度变革得以针对外商投资“试水”。[1]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并在下午举行情况说明会。对于外界特别关心的负面清单管理问题,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说,负面清单一共有190条管理措施,公布的清单内容,主要涉及到国民经济中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高尔夫球场、网吧、博彩业、色情业等都在负面清单罗列的被禁止的内容里。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营登记。 根据我国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政府监管体系等国情,《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提出,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背景 目前全球投资规则谈判代替贸易规则谈判成为主流,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如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等,已经取代WTO(世贸组织)成为全球投资规则重构的主要平台。规则谈判的目标也从关境外向关境内转移,从关税等问题转移到国内投资准入等规则的改革。因此自贸区的建设,就必须建立符合国际化、法制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尹宗华称[4] ,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商务部和上海市在研拟方案之初,就明确要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自贸区的关键内容。 制定依据 制定负面清单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方法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 。我国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一共是20类,去除非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实际上是18个门类,其中又分为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具体的管理措施一共是190条,“相对于产业小类1069类来讲,大概有17.8%的小类有特别的管理措施。 意义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表示,只要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这就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突破。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认为 :负面清单最大的意义是结束了从2008年到目前为止,一直是由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的“政府在前,市场紧随“的模式,而负面清单是最大化地利用市场的能量,根据市场自己的特长,只要不触及到危机国家安全、金融体系稳定,社会的和谐等重大问题,大家都可以发挥自己的能量来做。负面清单是针对跨国企业、跨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开展业务的清单,但不能排除未来这样的一种市场化机制会全面在中国的各地生根发芽。 折叠编辑本段面临挑战对于外商来讲,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到底包含了哪些内 容,如果依旧是之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别,那负面清单的价值就大大缩水。以美国为例,截至目前已经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最新一起生效的是与卢旺达的BIT。美国在其附录里对核能、采矿、航空运输、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做出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早期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BIT都是按照产业大类加以说明,并未列出详细产业中的负面清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签订BIT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G20成员国一个都没有参与。 此外,试验区内的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也尚待明确此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的是三部涉及外资的法律,《公司法》却不在其中,有待厘清。 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在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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