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期探讨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8种情形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后果,本期小编与大家一起探讨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本文主要结合深圳市裁判标准 一、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Tips: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为用工方,只有在员工一方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部分大数据展示1、深圳市2015-2016年用人单位以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判例
2、深圳市2015-2016年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通过以上图表可以看出,作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败诉率较高。结合深圳各法院的认定情况来看,部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随意性较大,对于属于试用期内的员工,一些用人单位想当然的以为不论该员工表现如何、出现何种问题均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而对于试用期满后的员工,在员工仅存在小错小过的情况下即辞退员工或者辞退时未保留相应证据而导致败诉。 三、建议小编认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才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而喻,人力资源成本也日渐成为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部分。而随着近年来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的逐渐加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有增强。作为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其尚处于发展初期,资金实力相对薄弱,因此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更要注意节奏、尺度。 辞退作为对员工进行管理时最严重的惩罚,不论是基于对后果的考量,还是基于对员工颜面、后续发展的考虑,绝不能草率为之,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及程序。 下面小编就“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例,分析作为用人单位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
就小编经办的案件或服务顾问单位时,发现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在辞退员工时,要么任性而为,要么如履薄冰。小编以为,人力资源管理也是一门大学问,不论是留人、用人还是放人、炒人都具有丰富内涵。企业用人的终极目的是人尽其才,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而作为员工,其目的也是为了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二者之间本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如果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尤其是在员工存在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最终决定辞退员工时,应当慎重,必要时应聘请专业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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