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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能否构成自首

 yeshenxingchen 2017-06-19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是否构成自首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自首,其理由是肇事后自动报警并等候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自动投案的标准;如果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完全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肇事者报警接受处理是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为自首。

  一、需要明确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不是一个概念。

  首先,交通事故是一种事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但在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有的行为可能仅仅是一个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的过错比较严重,而且当事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造成了人员死亡、重伤的后果,那他的行为就是交通肇事行为。

  其次,要区分报案和投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事故以后,要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立即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就是报案。投案,是规定在刑法中的,犯罪后投案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报案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履行的行政义务。如果此案又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报案行为就应当视为投案;当事人如实交待交通肇事事实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对于过失犯罪存不存在自首的问题,理论上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

  第一,刑法在总则部分将自首作为一种制度做了规定,那么它就适用于刑法分则所有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犯罪可以适用自首制度

  第二,保护现场、报案与投案二者间并没有本质上的矛盾,保护现场、报案本身完全可以视为自动投案的一种表现形式。另外,从交通肇事罪本身的价值取向来讲,我觉得应该提倡将这种行为视为自首。这体现了自首的政策、方向。

  另外,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认定为自动投案是否为重复评价。

  首先,从技术层面讲,刑法对自首,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界定的时间是“犯罪以后”。而交通肇事罪的确定是责任认定以后的问题。事故发生时客观的结果已经确定了,如果涉嫌犯罪的话,犯罪构成已经完成,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在时间上有滞后性。

  其次,把交通肇事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案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定义务或者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有待商榷。原因在于,依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报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要素,而不是刑法上自首成立的构成要素。

  另外,刑法并没有规定主动报案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因此其也非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总之,报案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定义务,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完全可以视主动报案为自首,这里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因此,笔者赞成前一种观点。对于肇事者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成立自首只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为自动投案,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那么,交通肇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完全满足了刑法所规定的自首的构成要件。

  将肇事者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评价为自首是否违反了举世公认的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则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尽管我国刑法、宪法当中并没有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相应规定,所以理论界、实务界对这一原则的适用主体、客体、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内涵缺乏比较一致的认识。但任何法律人都不会否认,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含义指的是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生命或者健康的危险。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规定为肇事者的义务不属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中的评价。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有三种选择。一是逃逸,二是主动报警,三是既不逃逸也不报警而是原地不动。将主动报警评价为自首,可以鼓励肇事者积极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节约司法资源。这也是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制度的初衷。  

  (作者单位:内蒙古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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