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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办税功能案例演示】一套房差价可达上百万!里面的涉税陷阱,你知道吗?

 刘刘4615 2017-06-22
2017-06-21 北京国税

“定向销售的低价房,到底被谁买去了?”日前,有媒体报道了合肥市滨湖新区、经济开发区、政务区、新站区等地楼盘均有定向销售低价房现象。

所谓定向销售,是指该房源专门锁定某一个群体向其销售,不向社会普通购房者开放销售,而且普遍比市场价低。记者调查也发现,每平方米差价少则数千多则上万,一套房差价十几万到超百万,定向销售对象中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家认为,与已被明令禁止的政府机关集资建房相比,部分针对公权部门的“定向销售”性质类似,是权力攫取优质资源的隐蔽手段,明显有悖社会公平。

除此之外,需特别提醒的是,定向销售、购买低价房者,双方均存在着涉税风险。

一、定向销售低价房,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增值税,和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等涉税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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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作者:顾学峰  易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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