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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口头约定利率的认定

 余文唐 2017-06-22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朱某因急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朱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按时付息”,借条落款处写有被告朱某身份证号及签名,落款日期2014年5月11日。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4年5月11日原告王某通过其银行账号向被告朱强转账100000元。被告朱某通过银行转账于2014年6月10日、2014年7月11日、2014年8月12日、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1月10日分别六次,每次向原告转账2000元,2014年12月11日向原告转账1500元,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转账800元,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转账600元,共计转账149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称被告自2015年6月起,拒不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从2015年6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两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该案经开庭审理后,被告辩称被告借原告王某10万元属实。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要按四倍支付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被告借款之日到2015年5月12日,被告已偿还借款14900元,还欠85100元。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以及偿还10万元的本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依法驳回。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以及利息计算标准。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条中仅约定按时按息,未约定具体利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该案中的利息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条中明确约定了“按时付息”,原告举示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按时付息,从银行转账记录来看,被告于2014年5月借款后半年时间内,固定的每月10日左右有规律、数额固定的给原告账户转款,而且每月转款的数额与原告所主张的月息两分相吻合,应认定为借款利息。

【解析】

    本案判决依照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

    该案借条中明确约定了“按时付息”,尽管利息标准月息两分为口头约定,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被告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11月10日期间分6次向原告转款,上述规律性转款与原告所主张的月息两分相吻合,加之双方当事人并非亲属,借款金额达100000元的借贷中无利息约定也与常理不符,因此该案借条中“按时付息”约定与银行转账记录形成了证据链,证明双方借贷行为有利息约定,且利息标准为月息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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