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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考古】从原始记事到文字发明(中)

 無情360 2017-06-22

From Primitive Record-Keeping To The

Invention Of Writing 

(三)图画记事

    这种方法是以摹绘事物的形象,来记录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和愿望。图画记事与为了美观的装饰性绘画易于混淆,经过仔细观察才可区分。

    西盟佤族头人住的“大房子”墙上,常以牛血、赭土、锅灰、石灰等为颜料,画上红、黑、白各色壁画。最常见的是牛、麂子及其他动物或其头部,一排排叉手而立的人形,一个个方格形等等(图版贰,2)。叉手人形代表跳舞者,方格代表水田,动物的头代表动物本身。这些图形的分布交错纵横,而不是按着对称和一定的节奏排列,显然不是为了房屋的美观。例如,图四是1965年我们在西盟大马散村一座已无人居住的“大房子”的一面墙壁上临摹下来的,画面上仅有用石灰画六个水牛头、一个黄牛头。据佤族人自己解释,画上这些东西,是表示房屋主人即将有很多牛,打到很多的麂子,开出很多的水田,家庭富裕了即可请很多亲戚朋友来跳舞作乐。这和旧社会人们盖新房时,用红纸写上“人畜兴旺、家宅平安”之类吉祥语,有同样的意思。

(图四:西盟佤族“大房子”壁画中的牛头)

    沧源佤族则在宗教用的“画布”上,画着表意性的图画。这种“画布”就是白布一方,上面墨绘有各种图形,平时由头人(“达改”)保存,每逢“开门节”取出悬挂膜拜,谓可得到丰收。1964年我们在沧源民良寨见到的一幅上有这样一些图形:人骑马者,人挽手作跳舞之状者,“干栏”式房屋,牛、马等等(图版贰,1)。据解释,骑马而来及跳舞者皆表示宾客,“干栏”房屋内布满圆点是表示粮食,牛马象征家畜。全图之意是祈求每年能够粮食满仓,牛马成群,宾客盈门。

(图版贰,1:佤族祈求丰收的画布)

    拉祜族也有类似的“画布”。澜沧县文化馆收藏的一件,上绘水田、太阳、人形、牛角形等等,应也是祈求丰收,表示富裕之意。

    海南岛黎族的皮鼓面上,常见墨画人骑马等图形,不具有装饰意义,可能也属于一种表意图画。

    景颇的图画记事,也是属于祈求丰收性质。过去每当春耕,他们要先祭“官庙”。所谓“官庙”,不过是位于田野中一间茅棚。“山官”(世袭贵族)率领全村人来到这里举行象征式播种仪式,仪式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在地上竖立两根事先准备好的“鬼桩”(景颇语称为“能当尚”),“鬼桩”上就绘有原始的表意性绘画(图版壹,3)。现以我们在陇川拱瓦寨搜集的两件为例,具体说明之。

(图版壹,3:景颇族祭“官庙”立的“鬼桩”)

    这两件“鬼桩”是复制品,一高一矮,高的称为“公桩”,矮的称为“母桩”。桩作长方形,下端削尖,以便插入地下。“公桩”上画一曲线,把桩面分为九栏,从上而下绘有砍刀、弹弓和弹丸、水塘和鱼、犁和轭、耙和轭、锄和锄柄、犁铧、钉耙、凿子和剞铲、水牛、黄牛、青蛙、螃蟹。曲线本身又兼代表水渠。“母桩”用横线分为八栏,从上而下画的是项圈、耳饰、包谷、棉花、黄瓜、向日葵和旱谷、南瓜、芋头。上述图形分别以红黑两色绘成,形象准确而生动,寥寥几笔即能把动物和植物的特征表现出来。“公桩”长125、宽10厘米,“母桩”长120、宽10厘米(图五)。

(图五:景颇族“鬼桩”上祈求丰收的图画)

    据景颇族老人及作画者本人解释,图画的意义是这样的:“公桩”所绘都是男子所要的东西,如弹弓、弹丸是男子打鸟的工具;水塘、水渠、鱼、青蛙、螃蟹,都是水田的象征,而管理水田正是男子的工作;牛是景颇族喜爱的家畜,而照顾牛群也主要是男子的事情。“母桩”上画的都是妇女所要的东西,如项圈、耳饰是妇女们心爱的首饰;各种瓜菜及包谷、棉花等旱地作物,都是妇女的收获物,因管理园圃和旱地是妇女的主要任务。画上这些东西总的目的就是希望当年大大丰收。它的意思仿佛是说:“老天保佑吧,今年让男子能开多多的水田,繁殖多多的牛群,添置多多的工具;让女人收获很多瓜菜、包谷和棉花,添置多多的首饰”。尽管画的是一个个孤立的图形,而对景颇人来说全画就相当一篇“祷祝文”。它和过去内陆土地庙门上贴着“五谷丰收、六畜兴旺”之类的对联性质是一样的。

    这种“鬼桩”竖立在“官庙”之旁,举行仪式后就无人问津,任其腐烂。次年祭“官庙”又要另作新桩。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图画记事和一般图画的区别,图画记事是表意性的,目的不是给人欣赏。图画记事和其他记事方法相较,有形象化的优点,有些图形(特别是描绘具体事物的图形)人们一看即知为何物。但图形之间常常是不连贯的,在以图画表意(特别是表述抽象的概念)的时候,各人又有自己特殊的表现方法。故全图的意思,仍要靠画者或当事人的解释。例如,云南丽江纳西族已发展出一种象形文字,进入有文字的民族之列。但在他们的象形文字经典中(即“东巴经”)中,仍保存大量图画记事的成份。有时一个故事只用几个图形表示,“东巴”(巫师)看了这几个图形,便能诵出长篇的诗句,而其他人(即使认识这种文字的人)看了仍莫名其妙。(图三一,1)是“东巴经”的一段,只有五个图形,从右至左是织布机、手持织梭的女人、持弓欲射的男人、箭、飞在篱笆上的一只班鸠。然而这五个图形却表述下面一篇故事:

    天女翠海波波正在织布的时候,班鸠飞在篱笆上,人类始祖错若利恩带来了弓箭想射,瞄了三瞄,还不会射。翠海波波说:“射呀!射呀!”便用织布梭向错若利恩手中一撞,箭就射出去了,正打在班鸠的膆子上。

(图三一,1:纳西族象形文字经典中残存的图画记事)

    这一段就属于图画记事性质,是“东巴”为了自己备忘用的,而不是逐字逐句记录语言的文字。

    总之,图画记事中的图形,和木刻、结绳中的符号一样,主要仍是帮助个人的记忆,若用以传信或表意,要经过必要的解释。

二、我国考古发现和古籍记载中所见的原始记事方法

    根据少数民族保存的各种原始记事方法所给予的启发,我们检查一下近年考古发现及文献记载,发现这些方法在我国古代同样是存在的,有些表达方式和少数民族所用者基本一致。

    现将有关材料作初步的汇集,仍按上述分类法排比叙述如下。

(一) 物件记事

1.筹策记数和记事

    如众所知,内陆古代有以筹计数之法。举行射礼或投壶之礼时,都是每中一次便投一筹。若演算复杂的历法之类更要用筹。筹亦称“策”或“算”,是有固定长度的一种竹木棒或骨棒,其实物在陕西千阳汉墓及湖北江陵第l68号墓已有发现。千阳骨筹共31根,长12一13厘米,正与文献记载汉筹的长度(六寸)相符。

    这样讲究的算筹自是后来的发展,它的前身应是稻草杆、细树枝之类。《方言》卷二:“木细枝谓之杪,……燕之北鄙朝鲜洌水之间谓之策。”可见筹策之策即得名于细枝。远古时期人们必是用手边可以拿到的小物件来计数,并无专用的计数工具。

    更值得注意的是,古代和今天景颇族、苗族一样,不仅以筹计数,还用筹计划事情或计算道理。《孙子兵法·始计》:“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战国策·魏策》:“大王已知魏之急而救不至,是大王筹筴(策)之臣无任矣。”《史记·留侯世家》:“(张良)运筹策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这里所说的算筹或筹策,均非空泛之词,它反映古人在决定战争等大事之前要反复考虑,并以筹策计算理由。所谓“谋臣”就专搞这样的工作。例如上引《留侯世家》还记载,张良反对分封六国之后代,曾在刘邦面前“借箸为筹”,列举了八条不可分的理由。可以想像,当时的张良也和景颇族“讲事”一样,每举一条理由就放下一箸。这种以物计事方法和习惯,当然不是汉代或春秋战国时期才兴起的,应有其古老的渊源。

2.各种符信

    关于物件表意,古代内陆有些方法也与少数民族相同。如以鸡毛表示“紧急”,至今仍存在于民间。

    内陆古代也用竹箭表示“快速”。《汉书·文帝纪》:“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后汉书·杜诗传》:“旧制发兵,皆以虎符;其余征调,竹使而已。”关于调兵所用“竹使符”的形状,上引《汉书·文帝纪》文下颜师古注引应劭云:“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可见“竹使符”就是竹箭。调兵贵在神速,而箭有快速之意,故调兵之符就采取箭的形式。这和独龙、傈僳、哈尼等族凡是传信木刻皆刻成象征箭头的楔形,或木刻之上再附一枝箭,是同样的道理。

    汉代早有文字,故“竹使符”还以篆书注明号码,但竹使符本身应来源于远古时期的表意方法。

    竹箭不仅用于征调,而且用于诉讼。先秦时期处理一般案件时,诉讼者要先交纳“束矢”,即竹箭十枚。《国语·齐语》云:“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管子·小匡》:“无坐抑而讼狱者,再三禁之而不直,则人束矢以罚之。”《周礼·大司寇》(郑玄注):“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使讼者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

    若是重要案件,则诉讼者要先付“钧金”,即三十斤铜。《周礼·大司寇》(郑玄注):“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使狱者各齎卷书,既两卷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而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日钧。)”综合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古代诉讼时,官方要先加劝阻,若劝阻无效则按案情轻重要求对方交纳“束矢”或“钧金”。若一方不敢交,即表示己方无理,就要没收金矢;既交之后,根据卷书等物证,加以判决,胜者退回金矢,败者金矢仍要没收。故《易·噬嗑》九四爻词有云:“得金矢”。即打赢官司之意。

    “束矢”和“钧金”在这里起的是保证金的作用。为什么要以箭和铜来作保证呢?郑玄的解释是:“必入矢者,取其直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就是说以“矢”表示己方理直,以“金”表示坚信己方有理,坚决要打官司。这里所用的完全是古老的物件表意法。

    古代贵族对玉有一种特殊的爱好,故很多表意物件由玉制成。《周礼·典瑞》:“珍圭以征守,以恤凶荒;牙璋以起军旅,以治兵守;······谷圭以和难,以聘女;琬圭以治德,以修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这些作为符信的玉饰,又统称为“瑞节”,是王使所持的一种凭证。什么玉饰用于什么使命,不是平白无故的,而是据其形制或花纹的特征来确定。据郑玄的注解:珍圭之“珍”,音同于“镇”和“征”,故用以征召诸侯和镇抚灾民;牙璋边缘有牙,牙有“兵象”,故用以发兵:谷圭饰有谷纹,谷乃“善物”,故用以调解纠纷及缔结婚事;琬圭无锋芒,故用以治德修好;琰圭有锋芒,故用以征伐诛恶。显然,这是王权兴起后才建立的一套制度,而在实际生活中也未必严格实行,但它们所用的原则仍沿袭原始的物件表意方法。原来大概是借用玉饰之音(“珍圭”),或借用玉饰之意(“谷圭”、“琬圭”、“琰圭”等),来传达王命,行之既久,约定俗成,便成为社会上普遍了解的信物了。

(二)符号记事

3.器物上的符号标记

    在属于个人的武器工具或劳动产品上,刻绘符号作为标记,以免遗失或与他人相混,远在石器时代就存在了。我国也不例外。

    武器工具上的标记,当时应像今天少数民族一样,一般加于柄上,器柄多为竹木制成,故不可能保存下来。但工具标记在近年考古发现中仍有所反映。例如,西安半坡遗址发现过一件石铲,上刻交叉形;吴兴钱山漾出土一件石斧,上有墨绘回纹。这些应都是当时器物主人所作的一种标记。在考古工作中,若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一定会有更多的发现。

    标记更多的是刻在陶器之上。下面仅是一些例子:

    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出土的彩陶钵口沿有几何形符号,或器物未烧前就刻好,或烧好后再刻上去的。常见的共有二三十种(图六)。同类符号常出现同一地区,说明它是制造者或使用者所作的标记,特别是那些先刻后烧者,更是制造者手迹无疑。类似的符号,在距半坡不远的临潼姜寨遗址出土陶器上也有发现。

(图六: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陶器上的符号)

    青海乐都柳湾马家窑文化墓葬出土彩陶器上,则有画的符号。符号多画在壶的腹部,共有50余种,主要是几何形符号,有个别的似对某种物件的摹绘(图七)。无论那一种,应都是代表制陶者或陶器主人的标记。

(图七:青海乐都柳湾马家窑文化陶器上的符号)

    云南洱海地区新石器文化陶器上,也有几何形符号。这些符号多刻在器物颈部、肩部或腹部,共见二十四种。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符号种类虽多,均由人字形和方格形二种基本因素组合而成,具有一种独特的风格(图八)。

(图八:洱海新石器时代陶器上的符号)

    此外,山东城子崖和上海崧泽等地,新石器文化遗址出土陶器上也有少量几何形刻符。甚至到了周秦两汉时期,人们制陶时留下的标记或符号,仍是屡见不鲜。

    半坡等地出土陶器上的符号,常被人们作为汉文字起源的证据,认为某一符号就是后来的某字。还有把半坡陶器符号与彝族文字比附起来的。我们认为,这些几何形符号像其他原始记事方法一样,对后世文字发明有一定的影响,但本身决不是文字。它不过是像西双版纳傣族制陶时那样,为标明个人所有权或制作时的某些需要而随意刻划的。当时人们并未赋于一定的含意,今天自无从解释。

    但这种几何形的个人标记,若一再使用,并为其子孙所模仿,却可成为固定的族徽。在殷周青铜器族徽中,有一小部分便是几何形符号组成的(图九)。其中笔划较多、类似数字组成的那类符号,还见于甲骨文中。安阳四磨盘出土卜骨上有某一符号即代表某族,进一步证明这些符号就是族徽。

(图九:殷周青铜器上几何形族徽)

    铜器上几何形族徽与远古陶器上几何形标记有些符号竟是相同的(参见图六、图七)。这两者之间个别的可能有种族上或文化上的联系。但就其中大部分来说,应属于偶合。由于两者都以几何形符号组成,而几何形符号无非是直线、斜线、点等等,不同地区不同的人作出的符号标记可以是相同的或相似的。特别像“x”形,几乎世界上普遍使用。例如,古代巴比仑即以“x”形符号刻在工具上作为所有权标记,巴比仑文中表示“占有”的字,就是画一枝矛(或箭),上有四个“x”形符号。

    据研究,器物加上标记,是世界上很多民族共有的现象。标记不外两种,一种是图形,多半代表个人所属的图腾,这是可以解释的。一种是几何线条组成的符号,一般是随意刻划,不表示什么意义。这和我国古代器物标记情况基本符合。

4.“结绳而用”

    结绳在我国也有古老的渊源。故自古相传,在文字发明之前曾经有过一个“结绳而用”的时代。《易·系辞》: “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老子》第八十章:“使民复结绳而用之。”《庄子·胠箧》:“ 昔者……祝融氏、伏羲氏、神农氏。当是时也,民结绳而用之。”《说文解字·序》:“神农氏结绳为治,而统其事。庶业其繁,饰伪萌生。黄帝史官仓颉,见鸟兽蹄迒之迹,知分理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这些记载把结绳和神农、伏羲这样一些神话人物联系起来,自不足凭信,但我国古代结绳确曾盛行,这在古文字中也有所反映。

    金文中的十、二十、三十,作

之形,正象一根或几根打结之绳。甲骨文由于刻划不便,把中间象绳结之点省略了,成为

,致使原意不显。从这些字形可以看出,古代曾以结绳计数,甚至还可能像秘鲁的结绳“魁普”一样,有把几根绳联在一起表示复杂数字的办法。

    又金文之“卖”(赎)作图一〇形,象眼睛注视结绳,从事交易,从贝以示其意。金文之“媵”或作图一一形,象双手持结绳以进,表示嫁女赔送随从要先送代表人数之结绳,故又从人。此与《礼记·曲礼》所云:“献粟者,执右契······献田宅者,操书致”,是同样的习俗。

图一〇

                        图一一

    这些文字反映古代确有结绳记数和记事,但它是对当时结绳情况的摹绘,是由图画记事变来的。结绳符号本身不能演变为文字。

    关于古代结绳的方法,有关记载很少,唐李鼎祚《周易集解》引《九家易》云:“事大大(结)其绳,事小小(结)其绳。结之多少,随物众寡,各执以相考,亦足以相治也。”这反映古代和今怒族、佤族一样,不仅以结之多少表示事物数量,而且还以结之大小表示事物性质。尽管如此,结绳只能为当事人帮助记忆之用,一个绳结究竟代表什么东西,是易于弄错的,特别是用来作为凭证或契约,还易于作假,弊病尤多。许慎在《说文解字·序》中说,“结绳饰伪萌生”,便指此而言。

5.青海乐都柳湾出土的刻缺骨片

    刻木记事古亦有之。古文字中的契字即是木刻。所从之

,即象以刀在竹木上刻齿之形。

    由于竹木易朽,故古代木刻实物很难保存。近年在青海乐都柳湾马家窑文化328号墓中,出土一套刻有缺口的骨片,为研究远古时期刻木记事方法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这套骨片共40枚,放在一件长颈彩陶壶中。骨片呈长方形,宽3、厚1毫米。共分三种情况:一种是只刻一个缺口,有35枚;第二种是一边刻一个缺口,另一边刻二个缺口,有3枚;第三种是一边刻二个缺口,另一边刻三个缺口,有2枚(图三一,3)。

(图三一,3:青海乐都柳湾出土刻有缺口的骨片)

    根据佤族、独龙族的木刻情况相印证,乐都骨片凡是在两边刻缺口的,应是分别记录不同的数字和事情。如一边是个位数,一边是十位数;或一边是大事,另一边是小事。至其确切内容,即在当时亦只有当事人知之。值得注意的是骨片很多,且置于陶器之中,似为一种事先刻好的筹码之类以备用者;也可能是对同类事物的积年累计,其详情今天已无法得知。

6.券契和管节

    古代和近代彝、傣等族一样,在有了文字之后,仍沿用木刻计数之法。《墨子·备城门》:“守城之法:必数城中之木,十人之所举为十挈(契),五人之所举为五挈。凡轻重以挈为人数。……”据孙治让的解释,“十挈、五挈,谓该挈之齿以记数也”。就是说古代守城要先估算城内树木之轻重,凡需五人抬者刻五道,需十人抬者刻十道。一旦战争发生,即按轻重分配人力抬木料修筑工事。这是和西藏僜人一样,在固定物件上施以刻划。至于一般记录数字的木刻,还是一很小的刻有锯齿的木棒。《墨子·公孟》: “是数人之齿,而以为富。”又《列子·说符》:“宋人有于道得人造契者,密数其齿,告其邻曰:‘我可以富矣’。”可见古人也有以木刻记录财富的习惯,以锯齿的多少代表财产的数字。

    古代内陆木刻更多的还是作为契约,这称为“券契”或“契券”。《管子·轻重》乙篇:“子大夫有谷菽粟者,请以平贾取之。子与之,定其券契之齿。”《战国策·齐策》:“冯谖……约车治装,载券契而行。驱而之薛,使吏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说文·刀部》:“券,契也。……券别之书,以刀契其旁,故日契券。”由上可见,古代券契和佤族借贷的木刻契约和哈尼族典当土地的木刻契约一样,是把数字反映在木刻上,然后一剖为二,各执其一,当还债或赎取时要以此为凭。故冯谖为孟尝君清理债务,要载“券契”而行,然后召民“合券”销毁,表示愿无条件地取消债务。

    古代也有在木刻契约上又写上文字的,这就称为“书契”。《周礼·小宰》:“听取予以书契。”《周礼·质人》(郑玄注):“掌稽市之书契(书契,取予市物之券。其券之象,书两札而刻其侧。)”又《书·叙》孔疏引郑玄《易注》亦云:“书之于木,刻其侧为契,各持其一,后以相考合。”可见书契仍是券契的一种,特点是要书写文字,而且要“书两札”,这样在剖开“各持其一”后,双方都可见到文字内容。

    古代还有质剂、约剂、傅别、券书等名称,都是木刻契约的不同形式,用途上或略有小异,不赘述。

    古代木刻契约“券契”和“书契”,还有左右之分。债权人一般是执右契,债务人执左契。这和少数民族“打木刻”定契约不分左右,是有所不同的。

    关于古代带文字的木刻,还用于非经济性的事务方面。这类木刻的实物已有发现。例如,敦煌汉简中有一件,残长22、宽1厘米,刻36个缺口,其上文字已残:二日令□□守卒□十四木。

    另一件残长14.5、宽0.8厘米,刻20个缺口,最上一缺最大(内有“十三日”三字),上书文字一行:

    四月威胡隧卒旦迹西乐玄武隧迹卒会界上刻券(图一二)。

(图一二:敦煌汉简中的“刻券”)

    这些都不是一般的简牍,而是当时戍卒划分巡守范围的契约木刻。又居延和罗布泊发现的木简中,有字存其半的现象,也属于同类之物。尽管这时早有文字,任何契约内容均可以用文字来表达,但由于习惯的原因,仍沿用木刻的形式,这和上章所引一些少数民族的带文字木刻,是同样的情况。

    木刻作为符信,在古代亦曾流行。《周礼·小行人》讲古代符节的情况云:“道路用旌节,门节用符节,都鄙用管节,皆以竹为之。”所谓旌节,大概是一根竹子上系牛尾之类。所谓符节、管节,大概就像拉祜族作为通行证的木刻一样,是将一节竹管剖开,由使者执其一,以为凭证。著名的“鄂君启节”,虽以铜制,仍采取竹节的形式,从中可以略窥古代竹木符节的情况。“鄂君启节”共分五片,这与少数民族的竹木符节简单地剖分两片相较,更可防止假冒和私造。

(三) 图画记事

7.陶器上的图形标记

    远古陶器上的所有权标记有两种,除了前面介绍的几何线条组成的符号标记外,还有一种是代表个人或氏族的形象化的图形标记。后者属于图画记事的范畴。

    在远古陶器上经常发现图画,但并非所有图画都具有图画记事的性质,有些只不过是一种装饰而已。例如,著名的河姆渡遗址出土陶器上有刻划的动物形象(猪、鱼)和植物形象(草叶、稻穗);西安半坡遗址彩陶上绘有鱼、蛙、鹿、人面、树木、网等;甘肃辛店文化彩陶上绘有鹿、狗、太阳等等。最近在青海大通一座马家窑文化墓葬中出土的彩陶盆口沿绘有舞蹈人形。这些图形排列有序,布局注意对称和节奏的原则、它们都是当时人们喜爱的装饰,而非图形标记。西安半坡彩陶上的人面形,头有三角形饰,双耳由鱼组成,形象奇特,对其意义曾有不少推测。我们认为,它可能代表当时某种特殊的信仰,或属于某种神话中人物。但它只能算是一种具有神秘意味的装饰图案,仍不能列人图画记事的范畴。因在彩陶盆内壁,这种人面和鱼形相间排列,或两两相对,具有明显的装饰意义,其情况与古代铜器上饕餮、螭蟠纹颇为类似,而不像是一种图腾。

    值得讨论的是,甘肃武山出土一件属于仰韶文化彩陶瓶上,有一图形,人面有尾,尾高卷至头,仅有双足,每足四爪(图一三)。这一图形比较特殊,在其他地区仰韶文化彩陶上尚未见过,似不能以装饰图案来解释。我们怀疑,这可能是对当时某种动物(蜥蜴?)图腾的描绘,而被作器者用作陶器标记的。个人用所属氏族的图腾作为自己的标记,在原始民族中是屡见不鲜的。例如,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仑比亚的海达—印第安人,就常把图腾刻绘在自己工具或器物之上。1683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印第安人的一个部落首领在和白人订约时,曾画一条蛇(他的氏族图腾)作为自己的签名。

                         图一三

    假如以上推测不错,则甘肃武山彩陶上这个图形应算是目前所知我国图画记事的最早例证。

    比较明显的图形标记,发现在大汶口文化陶器之上。在山东营县陵阳河和诸城前寨两个遗址出土的陶缸上,共发现刻成的四种图形(图一四)。这一发现引起了人们很大的兴趣。有些学者把石斧形释为“戊”,木锄形释为“斤”,其他两种或释为“灵”(热)及其繁体,或释为“旦”。我们认为,个别图形可能是后世某字的前身,而关于这几个图形总的性质,我们同意大多数同志的意见,还不能说就是文字。就目前材料来看,它们属于图画记事性质。尽管日下有火,火下有山形,说明当时人们巳能以图画方式表达一些抽象的概念;而且这一图形在两个遗址中重覆出现,说明当有些图形已趋于固定化,但所有这些不能证明当时已有文字,因为真正的文字要从表音开始,是能够记录语言的符号。陶器上这几个孤立的图形,还不能证明这一点。

                       图 一四

    这些图形刻于陶器上,当是作为作器者的一种氏族标记。例如,石斧形标记可能代表善制石斧的氏族,木锄形标记可能代表善制木锄的氏族。还有这样一种可能,即这些标记也是图腾。原始民族作为图腾的,不仅有动物、植物,而且也可以有工具和自然现象,这一点下面还要谈到。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考古学报》1981年第1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原因,注释从略。

编      辑:高  朋   李联廉

编辑助理:张  宇    郑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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